好无聊
有了太阳,就有了光彩;有了光彩,就有了春天;有了春天,就有了绿色;有了绿色,就有了鸟儿;有了鸟儿,就有了欢乐……世界上有了生命,生活是多么美好!然而,一只小小的蝴蝶在瞬间发生的悲剧,竟使我对生命的魅力有了新的认识。 一天,落日的余辉还是火红火红的透过窗子斜照着,我闲着在房里画画。 忽然,两只蝴蝶飞到我的窗前。看上去,蓝的那只多有精神,转了一圈怕是躲避灼热的阳光,飞到一棵高大的梧桐树下,小憩着,欣赏着树阴下的美景;另一只黄蝴蝶看似十分疲倦,轻轻地落在窗前的树叶上,但头一个劲儿朝前伸,大概是在欣赏窗中梧桐树的倒影,或许在羡慕窗 葱绿葱绿的美景。屋内相对是有些阴,确实比外面凉快些。优美的环境可能吸引了这只疲倦的蝴蝶!这不,蝴蝶奋力地朝前方勇敢地飞来。它沿着半掩的玻璃窗悄悄地飘了进来。我立刻关上了窗子,生怕它飞出去。开始,蝴蝶欣喜万分,一会儿沾一下桌子,一会儿在半掩的窗帘内偷窥,一切都是那么新鲜,那么欢畅;一会儿它又停留在作业本上嗅那墨香,看来它是那么悠闲自在。过了一阵,蝴蝶好像有点不耐烦了,它想飞出去。蝴蝶沉默片刻,又费力地飞起来。蝴蝶一头撞在玻璃上,它意外地发现玻璃挡住了去路。飞啊!飞啊!蝴蝶拼命地挣扎!一个劲地想飞出这囚禁它的地方,想飞回原来的梧桐树上。这时,我怕蝴蝶飞不出去,特意把玻璃窗拉开一个很大的缺口。但蝴蝶就是在另一边玻璃上扑打着翅膀。无意间蝴蝶回转了大弯,朝来的地方飞出去。由于它太激动了,不幸的事发生了,蝴蝶一头撞到梧桐树上,双翅断了! 多漂亮的蝴蝶呀!如果它能清醒地认准方向飞,也许不会撞在梧桐树上。没过多久,就有一群蚂蚁把可怜的蝴蝶搬到洞里去了。 多么漂亮的蝴蝶呀!瞬间它就这么死了,多可悲啊!我的眼睛模糊了…… 生活多么美好,可惜那只蝴蝶看不到:春暖花开,小草发芽,它看不到;炎炎夏日,绿树成阴,它看不到;秋高气爽,枫叶似火,它看不到;寒风凛冽,雪花纷飞,它看不到。 啊,世界因生命的魅力而精彩,生命是多么美好,生命是多么可贵。我们不虚度年华,要珍惜每一天,让日子过得充实有意义。树立崇高理想,努力学好各科知识,锻炼强健的体魄,是我们当代学生的责任。 我们要珍爱生命,让有限的生命焕发出光彩,并为之不懈努力,不断延伸生命的价值,显示出生命的真正魅力。同学们,珍爱生命吧,让我们健康成长
割了动脉和脉动
我生物从来没有掉过第一,我的几点经验体会,挺零碎的:1.通读课本,理解基础上牢记知识点---光做到这一点是拿不到分的2.选择题拿分主要靠平时积累课本上的"例如"和习题中的例子3.实验设计题拿分主要靠做题,一般做1-2本实验设计的专项训练题,就会做出感觉,知道考试时什么地方能给分,什么地方是废话.做题多了自然就知道出题者的思路了4.遇见新老师或读课本的老师时不要听课,自己看书做题.遇到好老师时,一定要专心听讲,注意他讲的课本上没有的知识("例如")5.当你上完高中,回过头来看看,就会觉得其实数理化生没学多少东西,翻来覆去那么一点点的知识
爆炸回归
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赵艳 内容摘要: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仍很模糊。本文从艺术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著作权的取得条件,说 明了临摹行为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可以具有独创性,应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其权利应受到某些限制。给予临摹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及适当的利益保护,符合艺术规律,有利于公众和艺术品作者。在立法中应对临摹作品采取更明确和宽容的态度,以促进文化的繁荣。关键词:临摹 复制 著作权 引言 近年来,群众对文化生活的要求提高,艺术品市场需求增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在绘画、书法艺术品交易中,相当一部分作品是临摹品。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稍有转变,但仍很模糊,使此类作品及临摹行为的法律地位不稳定。本文从艺术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出发,分析临摹的特殊性,指出临摹不应被视为一种复制行为,临摹作品应该享有著作权,希望法律给临摹正名并予以合理保护。 一、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临摹作品的规定 1、1991年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可见,老著作权法对临摹的实质规定有两点:一是允许以临摹方式合理使用,二是将临摹作为复制的一种具体形式,与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并列。 2、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此条是从原著作权法52条1款移来,将临摹从原来规定的复制方式中去掉。原因是有人认为临摹具有创作成分在,新法中采纳了此种意见。但仍有很多人对此处改动存有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此条肯定了部分条件下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二、临摹的实质――为什么说临摹可以享有著作权 1、文字释义――高级汉语大字典 (1)临:照着他人的字画书写或绘画。 (2)摹:照着样子描画、写字。 (3)临摹:照原样摹仿写字或画画。 仅从词义上看,临摹的落脚点均为“写字、画画”,是一种人的活动,具有主观的特性。 2、绘画和书法中临摹的特殊性 由于各种艺术形式自身的特点,本文讨论主要以国画和书法的临摹为例,但多数结论也可及于油画、水彩、水粉、篆刻等艺术形式。 临和摹实际是两种不同的方法。 中国传统绘画中摹的方法一般是用半透明的纸覆盖在原作上,用毛笔或粉笔勾勒轮廓,然后上色。也有一些特殊方法,近代甚至有人用光学投影的方法进行勾描。但应该注意到,不论何种方式,只能提高造型的精确度,而对色彩、笔触、画面肌理效果等与原作的接近无能为力。而临是对照原作,直接进行书写或绘画,以求与原作外在形象或内在精神的一致。单从艺术学习的规律看,临是比摹更高的阶段。 中国画的学习传统是以临摹起步,通过临摹掌握笔墨技巧,达到一定熟练程度后才进入写生阶段。而在国画的传统中,临摹他人作品也是创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相当多的知名画家都以临摹前人作品著名。例如张大千早期以临摹清代大画家石涛等人作品闻名,又如齐白石临摹徐渭作品。很多此类作品名为临摹,其实临摹作品与原作相比多有超越,完全可视为再创作。 在书法中临摹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由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临摹几乎是其唯一的学习方式,且临摹在书法中也是极为重要的创作方式,对碑碣法帖的临摹,多则全篇数万字,少则一字,或者神形俱备,或者遗貌取神,皆足以构成一副作品。相当一部分书法家毕生致力于对某位先人或某种书法风格的临摹学习,并以此名世,其作品很多都是临摹品,如谭延闿(以颜体书法闻名)。 3、临摹完全可以有独创性 (1)由以上可见,临摹实际上是由作者通过对原作的观察、体会、思考,根据自己的经验,以一定方法和技巧,人工地再现原作的外在形态及内在精神。这种人工的摹仿与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在其过程中需要作者高度经验技能的参与,且由于作者艺术修养和能力甚至思维方式、思想感情的不同,不可能与原作完全一致,而必然有某些方面的突破或超越(不论水平的高低),即使同一个人进行的两次不同临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后者凭借特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可以无须人工参与,对原作进行数量无限且基本一致的仿制。只要技术手段足够高,就可以由任何人完成无限接近原作的复制。 所以,单纯从实现方法上看,临摹与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对美术作品的“其它”(姑且按它的规定把临摹也列入其中)复制方法就很不一样。而对美术作品的临摹与对文字作品的抄写、对音像作品的翻录这些其它著作权客体的复制行为有着更大的区别,其本质就在于前者无疑地需要人的精神活动(欣赏、思考、判断、取舍、组织甚至重构)和主观经验技巧的参与,而后者完全可以是无意识的。不夸张地说,一个人可以在大脑一片空白,不投入任何精神活动的状态下抄完一本书,或者录下一盘磁带,而决不可能这样临摹完一幅画。 (2)进一步地,临摹由于是具有主体精神和意识的人所为,在其过程中加入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和改进(不论其水平如何)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临摹者在主观上多么想要精确地“复制”原作,而这些不同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1903年,美国的Holmes法官在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一案中指出:对艺术作品的临摹无论怎样与原艺术品相象,它总多少反映出临摹者自己才有的特点,即可享有版权的东西。 有人认为,“独创性”的涵义之一是作品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又断定临摹是依已有作品复制而来,因而自然也就不符合“独创”的要求;而同时又不得不承认,作品只要体现出“最低限度”的技巧、风格、判断,就满足了著作权上的“独创性”。那么面对一件已有作品,根据自己的经验,选择适当的工具材料,采用合理的方法技巧,最终得到接近原作的临摹品,这其中是否体现了“最低限度”的智慧呢。 又有一些人武断地认为:临摹是对美术作品的“手工复制”,只是复制的一种方式。 这种观点完全不承认(或者说不了解)作为艺术活动的临摹的规律和特点,否定临摹行为中人的经验性、情绪化的主观因素,把临摹看作一种纯粹的技术实现方法,甚至等同于由机器进行的复制。这种简单的归类是对相当多临摹作品作者的不尊重。照此观点,很多主要基于临摹进行艺术活动的艺术家――尤其是书法家――都要沦落成为古代艺术品复制者了。 (另:所谓的“手工复制”艺术品行为确实也是存在的,如享誉中外的荣宝斋木板彩色套印技术,以数百至数千块木制雕板,经过上百道水墨及彩色套印工序仿制古代名画。但这种已经高度技术化、手工业化和批量化的仿制与作为个人艺术活动的临摹完全不同质。) (3)由于美术作品与著作权的其它客体(典型的如文学作品)在创作方式、表达形式上的巨大区别,完全有必要对它进行特别的分析。举例言之,一部小说,不论其表现为以钢笔书写的手稿还是储存在硬盘上的数字化文件,甚至是它是中文还是英文,都不足以构成实质区别,因为不同表现形式后面是同一作者相同的文字表达。又如同一演奏家同一版本的音乐录音,不论其介质是密纹唱片、LP、卡式录音带或CD,其中容纳的都是同样的音响。因而对小说的抄写、拷贝,对唱片的转制、翻录,都是对原作实实在在的“复制”而可构成著作权上的侵权。但是对美术作品而言,这些“形式化”的东西恰恰就可能构成实质差异,因为美术作品相比其它著作权客体具有更多“形式主义”的特征。比如在不同的介质上,使用不同颜料和工具再现他人作品,完全可能出现迥异的效果而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这是新写实主义中经常出现的手法)。既然临摹不可能完全是原作的翻板,它在介质、材料、笔触、画肌、色彩、线条上到处都可以表现出与原作的区别,如何来区分这些程度不同的区别是怎样从量变到质变,最后达到“独创”的程度呢?个人认为合理的办法就是承认任何细微的差异,赋予它们“独创”的意义。 (4)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临摹行为所表现的“独创性”甚至是极高的,连一般所称的“创作”行为都无法与其相提并论。如敦煌研究院第一任院长,著名画家常书鸿先生,自上世纪40年代起,穷数十年之力,在艰苦的条件下临摹了大量敦煌壁画。同样是在敦煌,也是在上世纪40年代,张大千率领门生子侄在敦煌历时两年多,临摹276件敦煌壁画,在成都举办了敦煌壁画临摹展,引起轰动,被陈寅恪称为“敦煌学领域中不朽之盛事”。 这两位画家对敦煌壁画的临摹,不仅为文物和艺术研究留下重要资料,本身也是非常珍贵的艺术品,其作为艺术创作的价值从来无人置疑。对此类情况,Holmes法官曾有过精彩的评述:其它人可以自由复制原作,但无权复制(第一个人的)临摹品。 这段话正肯定了临摹作者对自己的临摹品享有的权利。 (5)再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对平面艺术作品的临摹可以抽象为对照平面物进行的写生。对立体物――比如美术学院老师摆出的一组静物或一个人体模特(这样的摆放也是经过人工取舍、组合、造型的)――的写生毫无疑义可成为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为何对平面物(其实没有绝对的所谓平面物)的写生就是复制?进一步说,自然物、人为摆放物到雕塑(圆雕)、浮雕(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对雕塑的写生称作“临摹”,是不恰当的。这里的“雕塑”暂且专指那些非“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绝不会引起著作权纠纷的雕塑作品,比如作写生练习用的石膏像),再到照片,最后到绘画、书法作品,对这些从自然到人工,从立体到平面的物体进行写生,到底在哪些尺度上是创作,从哪里开始叫做复制?如果对平面的东西进行的写生(或临摹?)就不是创作了,那么天安门上挂的毛主席像就不是“作品”,而只能是照片的放大复制品,因为它主要是根据照片画出来的。 而实际上,对照片的“写生”与对艺术作品的“临摹”很相似,都需要作者通过观察、思考,以适当的艺术手法加以再现,与翻拍之类的复制方式――虽然也不排除复制者的经验技巧,但主要是通过仪器设备完成的物理和化学过程――截然不同。 归根结底,只要看到临摹过程中体现出的人类智力和精神活动,关于它能否具有独创性的争论都可以休矣。正是因为打上了人类主观意识和行为的烙印,使得临摹区别于各种物理、化学的复制过程,而成为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4、在艺术界,有将临摹品视为作品的传统。这种例子举不胜举。如几位唐代书法家对王羲之兰亭序的临摹,冯承素采用的双钩填摹方式,最接近原作;褚遂良和欧阳询留下的是临本,形态上与原作有一定差异。但从古至今人们提到这几件作品一向是说“冯承素摹王羲之兰亭序”和“褚临”、“欧临”兰亭序,从来没有人抹去临摹者的名字而称“兰亭序复制品1、2、3”。又如书画界经常举办的书画作品临摹比赛,无一例外是临摹他人(其中包括很多近现代名家,有些仍然健在)作品,最后也都以临摹者的名字展览、发表。可见,书画界对临摹作品常常采取宽容的态度,只要是在合理的程度上尊重了原作者的权益(如在落款中指出是临摹某人作品),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这种宽容正是源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书画家和爱好者)对艺术规律和特点的深刻理解。 法律应该调整的是一般社会规范不能或不易调整的关系。在临摹的问题上,贸然对某些合理的行为及作品做出侵权的判断,是不合适的。对某一领域内约定俗成的传统,法律应给予足够的尊重。 三、临摹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1、著作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在著作权的相关定义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极低。前面已论及,临摹与物理性、机械化的复制方法不同。任何对艺术作品的临摹都是主观性的创造性摹仿,而著作权中对作品的所谓“独创性(或原创性)”要求是极低的,正如前引Holmes法官的观点,临摹品应视为已具备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因而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也应基于作品的完成自动产生。 2、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取得的几种限制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著作权保护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独立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这种论点恐怕又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看上去这是很理想,很公平的。然而在面对一副临摹品及其原作的时候,该如何去判断哪一根线条是原作所有,哪一块色彩是临摹者创新的成果;或者画中人物哀伤表情是原作就有的,而其中透露出的坚强是临摹者独创的?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 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正如Holmes法官在Mazer v. Stein一案中言:每个人对美的感受都不同,故艺术的概念不能太狭隘和死板。 何况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与“水平”何干。 四、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涉及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临摹作品是基于原作品产生,与纯粹的原创作品毕竟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很可能会与原作发生一些冲突。虽然本人极力主张临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由于它相对原作的在后及派生性,为保护原作及其作者利益,还是应对其上的权利做出某些限制。 a)署名权 这是临摹作品最易与原作发生冲突的权益。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书画界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形成一定的临摹规范所致。 中国画传统上对临摹作品的署名(题款)可归纳为三种做法:(1)只临摹原作上的画不临摹题跋、落款和印章,另加本人的落款,加盖本人的印章。如“仿某某笔意”、“临某人某作”。(2)将原作上的所有画、字、印全部临摹下来,同时另加本人的落款和印章。(3)在临摹品上不加任何临摹的标记。 显然,在为学习和个人欣赏所作的临摹中(即合理使用范围内),以上三种做法都是允许的。而在为营利目的所作临摹中,应强行规定采取前两种做法,以使临摹品明显有别于原作。业内多数人也是持此观点。(上述第三种作法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署名权行为之一,实际上这应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此问题已有很多人论及,不再详述。) 由于临摹作品基于原作而生的特殊性,在临摹作品的署名问题上也应体现出相应的特殊性,即在临摹作品中加署原作品及原作者的名字应成为强制性规范。当临摹作品用于营利目的时,关于原作品及作者的标记、说明一定要显著地体现在临摹作品上,可以明显地为一般人所识别。如果故意忽略或模糊这种标识而足致他人混淆的,应取消该临摹品的著作权。 b)发表权 如果从非公开的途径,接触到未曾发表过且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加以临摹和发表,虽然临摹作者发表的是自己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客观上可能构成对原作品发表权的侵害,因而在发表前应取得原作者同意。如临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再加以发表,根据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的原理,当然不存在与原作的发表权冲突。 c)财产权利 (1)出售临摹作品的问题。从本文一直致力论证的临摹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来看,临摹者有权为他们具有独创性的临摹劳作获得回报。但是,又如前面所说,这种利益的起点是别人的作品,因而临摹者在获利的时候对原作者给予一定报偿也是合理的。显然,在每一次临摹及其作品交易发生时都由临摹者与原作者商议双方分成是不现实的,这样会付出太多的交易成本。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临摹品的利润分成给出一个固定,最好应该是累进的比率 。具体操作上是由临摹者直接付给原作者还是由文化主管部门代收,或者采用其它交付方式可以讨论。而对已超出保护期的古代名家作品,同样可以考虑以相同的比率抽出一部分交给相应政府部门或文化机构。 有人可能担心大量临摹品的出售会损害原作者的利益,实际上市场规律已经为此提供了最好的解决机制。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临摹品的地位是较低的(当然,名家临摹别人的作品除外)。名家的原作和临摹品的市场定位基本不会重合。一个在拍卖会上出100万买下一件傅抱石原作的人通常不会去路边的个体小画廊里花500块钱买同一件作品的临摹品。与损害原作者的利益正相反,如果按照上面的利润分成方法操作,临摹品不但可以为原作者带来一笔额外的收入,还能使其作品在更大的范围传播,为他造成更多影响。(当然,可能一些有艺术洁癖的作者不愿意自己的作品到处被人临摹传播,也可能一些粗制滥造的临摹品会损害原作者的声誉,但这些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立法者对以版权法保护“艺术品的复制”(这里的复制应当是一种扩大化的概念,其中就包括本文所指的临摹 )成果所作的解释:这有助于鼓励人们设法使公众以能够以较少的代价享受那些伟大的绘画与雕塑艺术作品。总的来说,这样的结果会使原作者、临摹者和公众都得到更多的好处,具有社会经济性。 (2)对临摹品的规模化使用。此处所谓规模化使用,是指将临摹作品用于广告、产品包装及出版画册等会造成临摹品一次大量传播,且临摹者可能从中获得较大利益的行为。此类使用基于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仍然是被允许的,但应受到更大的限制。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看看另一种对临摹的观点,即临摹是对原作品的一种演绎 。一般而言,演绎是对文学作品进行的翻译、改编、制片等,随之而来的,是基于原作的演绎作品的译文或改写本被出版印刷、剧本被上演或拍摄电影。可以看出,这些使用方式的结果与上述对临摹品的规模化使用颇为相似。而演绎权行使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利益,并需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因而,对临摹品的规模化使用是否也可以借鉴行使演绎权限制,让临摹者取得原作者的授权之后再来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临摹作品正名,希望给予其合理的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正因为临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保护和规范,在实践中非常混乱。有人临摹他人作品,不加标示而作为自己的原创,拿去发表、展览;更有一些人以临摹方式制造赝品,扰乱市场秩序,欺消费者。这些并非临摹之过,恰恰相反,如果将临摹纳入合理的规范之下,不良行为将得到更有效的遏制。然而,新的做法也将带来一些新的矛盾,本文只能做出有限的估计,提出初步解决办法,必定是不全面、不成熟的。 但笔者相信,一旦这些设想付诸实施,各种新出现的问题都会在人类智慧和实践经验面前迎刃而解,书画界历千年而弥新的临摹传统将为文化和经济的繁荣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周卫良,邓思聪:略谈临摹作品的著作权,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苦瓜大婶
这要看作者是否允许将作品商用,若不同意,则是违法的。若是古画,则不违法。古画是没有版权的,因为作者已故,保护权利终止,作品将进入公告领域。法律对作品的版权认可与保护的期限。在保护期内,版权所有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版权的人身权利与作者不可分离,因而通常没有时间限制,永久受到保护。但有的国家规定,版权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仅为作者有生之年,作者死后,权利便终止。版权中的财产权利均有具体规定的保护期限,版权保护期一般是就版权财产权利而言。保护期届满,版权失效,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得自由使用之。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行使没有时间限制,不仅有悖于版权保护作者本人权益的主旨,也不利于作品更迅速广泛地传播,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版权的行使规定一定的期限。这是对版权的一种限制。
友情也有第三者
高考过来的告诉你1如果你不想背课本的话,我无奈2课本,特别是高三的,倒背也不过分3高二的,两本练习最少,一定要有解释(用以理解)4笔记本,老师讲解的,作题过程的,以作题过程的为重 点5实验设计的关键点(原理)与易漏点,记下6以上可见,理解与记,两手都抓
别深拥我怕你腻
天体格通过(一)中华文明的起源: 1、 我国境内已知最早的人类是元谋人,发现于云南省元谋县,距今170万年。 2、 距今约70万-20万年,生活在北京周口店的北京人,他们能制造和使用工具,会使用天然火,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进化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 3、 长江流域的河姆渡居民种植水稻(我国最早种植水稻的国家)、普遍使用磨制石器、居住干栏式的房屋;位于黄河流域的半坡居民种植粟(我国是最早种植粟的国家),普遍使用磨制石器,半坡出土了大量陶器,居住半地穴式的房屋、使用的陶器底色一般为红色,上面有图案,称为彩陶。 4、 炎帝、黄帝是传说中黄河部落联盟首领,他们联合打败嗤尤后二部走向联合形成华夏族主体,炎帝、黄帝被称为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 5、 尧、舜、禹成为黄河流域部落首领时部落联盟推举领袖的办法叫“禅让制”。大禹是传说时代的治水英雄。 (二)国家的产生和社会变革: 1、 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夏朝;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禹死后,他的儿子启继承父位,从此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公元前1600年汤建立商朝,公元前14世纪盘庚迁都到殷,后代又把商朝称为殷;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在牧野之战打败纣,建立西周,实行分封制,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迁都洛邑东周开始。夏、商、西周三个暴君:夏的桀,商的纣,西周的厉王。 2、 西周分封制的内容:(目的)为了巩固奴隶主政权,西周实行分封制。(内容)周天子把土地和人民,分给亲属、功臣等,封他们为诸侯,建立起众多的诸侯国。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向天子纳贡,带兵随从天子作战,定期朝见天子。(作用)西周通过分封诸侯,加强了统治,成为一个疆域广大的奴隶制国家。 3、 公元前770-前476年,是我国历史上的春秋时期,春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瓦解时期。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不断起来进行争霸战争,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公元651年齐桓公在葵丘会盟诸侯成为春秋第一个霸主。 4、 公元前475-前221年,是历史上的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形成时期。出现了齐、楚、燕、韩、赵、魏、秦。称为“战国七雄”。公元前260年,秦赵之间发生长平之战,从此东方六国再也无力抵御秦军进攻。 5、 春秋时期铁器和牛耕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秦国蜀郡太守李冰在岷江中游修筑的都江堰是闻名世界的防洪灌溉工程。(作用)消除了岷江水患,灌溉了大片农田,使成都平原获得了“天府之国”的美称。 6、战国时期的改革中,影响最大的是秦国商鞅变法。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内容)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奖励耕战,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可免除徭役;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废除没有军功的旧贵族的特权;推行县制由国君直接派官吏治理。(作用)经过变法,秦国富强起来,国力大增,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为以后兼并六国打下坚实基础。 7、战国时期,各国经过变法,封建制度逐步确立起来,地主阶级代替了奴隶主贵族统治。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了。 8、商朝的文字刻在龟甲或兽骨上,称为“甲骨文”。甲骨文已经相当成熟,今天的汉字就是从甲骨文转发展而来的。我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就是从商朝开始的。商朝的青铜器上铸刻的文字叫“金文”也叫做“铭文”在西周晚期出现了“大篆”。战国时期人们开始用毛笔蘸墨在竹简和丝帛上写字。 9、商朝是我国青铜文明的灿烂时期,著名的有:殷墟出土的司母戊鼎,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大的青铜器和四羊方尊。我国最早的日食记载是在夏朝。夏朝是就有历法了。到商朝时出现了闰月。战国时期,人们测定出了二十四节气。 10、扁鹊是春秋战国时的名医,他能用针刺、按摩、汤药治疗疾病。并总结出望、闻、问、切四种诊断疾病的方法,一直被中医沿用。屈原,战国时期的楚国人,他吸收民歌精华,采用楚国方言创造出一种新体诗歌——楚辞体。屈原的代表作是《离骚》,是传诵千古的抒情长诗。世界和平理事会把他定为世界文化名人。 1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主张“仁”、“礼”、“以德教化人民”、“以礼治国”、创办私学,因材施教,有教无类,当仁不让于师,有《论语》一书。孟子主张“施仁政于民”、“民贵君轻”;庄子主张“顺应自然、无为而治”;韩非子“法治、中央集权”;墨家主张“兼爱”“非攻”。 12、李冰修建的都江堰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春秋战国时期,盛行“钟鼓之乐”反映我国古代音乐的较高水平。湖北随州出土了大量的钟鼓乐器,其中以整套编钟最为珍贵。 (三)大一统的秦汉帝国: 1、公元前230年-前221年,秦王嬴政先后兼并东方六国,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政治上采用“皇帝”称号;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推行郡县制,全国分36个郡;经济上统一度、量、衡、货币——圆形方孔钱;思想文化上统—文字——小篆;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军事上修建西起临洮东到辽东的万里长城抵抗匈奴,开发南疆修筑灵渠。而秦的疆域是东到东海,西到陇西,北到长城一带,南达南海,是当时世界上的大国。 2、元前209年陈胜、吴广在大泽乡发动起义——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农民起义。在陈建立了张楚政权。 3、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西汉,定都长安。汉武帝政治上削弱封国势力(推恩令)、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学说作为封建正统思想。从而实现了政治、经济思想上的大一统,西汉进入鼎盛时期。此外,又在长安举办太学,太学是我国古代的最高学府,以儒家的五经(诗、书、礼、易、春秋)为主要教材。经济上将地方的铸币权和盐铁经营权收归中央,统一铸造五铢钱,军事上组织强大的骑兵部队开始对匈奴实行大规模的反击,夺取河套和河西走廊地区,在政治经济军事思想上实现大一统,使西汉进入鼎盛时期。 4、西汉初年,经济萧条,到处一片荒凉,于是西汉统治者实行“休养生息”政策,注重农业生产。到文景时期,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出现“文景之治”。 5、公元前138、前119年,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前60年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今新疆正式属于中央政府统辖;汉朝的丝绸之路从长安通过河西走廊-今新疆境内-中亚-西亚-欧洲,加强了中国同西亚、欧洲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 6、公元25年,西汉皇族刘秀称帝,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东汉中期以后,外戚和宦官交替专权,政治十分黑暗。到东汉末年加之灾荒连年,最终爆发绿林、赤眉农民起义,东汉名存实亡。公元220年,曹丕建魏,东汉灭亡。 7、汉武帝曾下令治理黄河,东汉明帝也令水利专家王景治理黄河。汉代的丝织品已经使用提花机,而且染色技术也很高。东汉的南阳太守杜诗发明了水排,利用水力鼓风冶铁,这比欧洲早1000多年。在汉代,铁制兵器已逐步取代青铜兵器。 8、秦汉之际匈奴的杰出首领冒顿单于第一次统一了蒙古草原,建立起强大国家,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派大将卫青、霍去病率领精兵出击匈奴,在漠北大败息怒主力,此后匈奴再也无力同西汉对抗,部分匈奴人开始西迁,公元前一世纪,匈奴分裂为几部,其中一部的首领呼韩邪单于向汉朝称臣,并请求和亲,汉元帝把宫女王昭君嫁给了他,从此边境安静了很长一段时间。 9、两汉时,人民把现今甘肃玉门关和阳关以西,也就是今天的新疆地区和更远的地方称为西域。公元前138年和公元前119年,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公元前60年,西汉政府设西域都护,总管西域事务,从此西域地区开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管辖,成为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元73年,东汉政府又派班超经营西域,公元166年,大秦派使臣访问洛阳,这是欧洲同我国的首次交往。 10、西汉早期,用麻做纸,这是目前世界上已知最早的纸,欧洲用纸代替羊皮纸书写材料已是公元12世纪以后的事。东汉蔡伦改进造纸术,将他改进的纸称为“蔡侯纸”;张衡发明测定地震方位的仪器——地动仪。“医圣”张仲景著《伤寒杂病论》,“神医”华佗制成麻醉药剂“麻沸散”他还创制了医疗体操——五禽戏;成书于东汉时期的《九章算数》标志着以计算为中心的中国古代数学体系的形成。 11、当今世界上的三大宗教指: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佛教起源于古印度,在西汉末年传入中国;而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司马迁著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纪传体历史巨著《史记》,主要记述了从黄帝到汉武帝时期的史实。秦朝兵马俑是秦汉雕塑艺术最高水平。 第一课; 1、进入新的初中生活接触新环境,你的感受和体验可能是(新奇、喜悦、紧张----),这些都是(正常的)心理反映,要尽快适应新环境,我们可以尝试(①调整心态,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去迎接新环境 ②尽快了解新环境,消除陌生感 ③主动结识新朋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等) 2、列举名人交友的故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名言(友谊是天地间最可贵的东西,深挚的友谊是人生最大的一种安慰。) 3、怎样与新同学相处: ①积极进行自我介绍,热情和同学交往 ②主动和同学交往,在平时生活和学习中展示自己的优点才华 ③发扬宽容、诚信、理解、支持等美德与同学交往 4、怎样创建一个优秀的集体 ①建立班级共同的目标,形成前进的动力 ②每个班级成员都各尽所能,发挥所长,奉献集体 ③相互之间团结协作,互相前行 5、理想的班集体是什么样的 ①有明确的班级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 ②有良好的班级秩序,同学们认真守纪 ③同学之间温馨和睦,有集体凝聚力 6、我能为集体做些什么 ①为班级出谋划策 ②积极参与班级各项活动,为班级争取荣誉 ③认真学习,守纪有序,为班级良好的秩序做贡献 7、观察以下词语:班集体,集体凝聚力,归属感,力量感。 (1)请结合《思想品德》课所学知识,把上面词语整合成意思完整的一句话(或观点)。(提示:可以适当添加词语) 一个优秀的班级体应该是充满集体凝聚力的,所有集体成员感到有归属感的,从中能寻求到力量感的组织。 (2)请就你所整合的内容(或观点)加以简要的分析。 (3)请你为创建这样的班集体出个金点子。 第二课: 8、进入初中,学习新特点有哪些? ①学习科目多,进度快,任务重 ②自主学习要求增加,需要增强自觉性 ③学习既要强调勤奋,更需要讲究方法,需要制定相应的计划 9、进入初中,应采取哪些有效的学习方法和策略:①学会自主学习,增强自觉性 ②把握每个学习的环节,提高学习效率 ③科学安排时间,制定学习计划 10、了解自己的学习方式(结合插图和自己的实际情况) 11、学习中有哪些苦与乐 苦(需要花时间,需要付出很多努力;面临激烈的竞争,很容易遭受失败;学无止境,内容非常广泛,有时不知从何学起。) 乐(当我们的好奇心在学习中获得满足的时候。。。。当我们通过学习发现自己潜能的时候。。。。③当我们获得学习成功的时候。。。。。学习的快乐就洋溢在心中) 12、为什么学习是一种享受 ?(当感觉到学习的快乐时,就是一种享受) 13、赵艳同学伤心地说:“我小学时在班上名列前茅,以高分考进了重点中学,我们全家都非常高兴。进了初中以后,每天迟睡早起。谁知期中考试成绩在班上只能排30几名。我很不服气,发誓赶上去。可期末又落到37名。现在我经常捧着书本发呆,简直不想上学。我该怎么办呢?” 请你帮助赵艳同学度过这一难关,你会给她什么建议呢? 参考答案: 她出现问题主要是对初中学习特点和方法不够了解,可以帮他根据自己的特点寻找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包括培养学习热情,加强学习的计划性,掌握听课、读书、记笔记的方法,学会记忆和思考,提高每个环节的学习质量,科学安排时间,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第三课 1.生命是地球上最珍贵的财富,世界因生命的存在而变得生动和精彩。 2.人类应该怎样和其他生命相处?为什么? (1)每个人都应该关爱和呵护周围的生命,特别是珍稀野生动植物。 (2)每种生命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各种生命息息相关,需要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如果随意践踏地球上的生命,就是在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最终受伤害的还是人类自己。 3.人的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哪里? (1)人的生命独特性突出表现在,与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命相比,人类的生命最具有智慧。 (2) 人的生命独特性更多地表现在,人的个性品质、人生道路、实现人生价值的方式和途径的多样性。 4.人的生命的独特性对我们有何启示? 每个人要根据自己的个性,发展自己的优势,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独特的成才之路,展示自己的风采,为社会贡献自己的才能。 5.我们为什么要珍爱自己的生命? (1)世界因生命而精彩,珍爱生命的人永不放弃生的希望。 (2)每个人的生命对国家、社会和他人都有价值。 6.我们应如何对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我们要肯定、尊重、悦纳、珍爱自己的生命,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生命、善待他人的生命。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不轻言放弃,不丧失生的希望;当他人的生命遭遇困境需要帮助时,尽自己所能伸出援助之手。要让有限的生命焕发光彩,并为之不懈努力,不断延伸生命的价值。 7.什么样的生命最有价值?怎样才能使生命价值得以提升? (1) 我们要珍爱生命,永不放弃生的希望。 (2)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有价值的。当我们发现自己能够为他人带来欢乐、为他人减轻痛苦、为家乡和社会作出贡献时,就更能体会自己生命的价值。实现人生的意义,追求生命的价值,要脚踏实地,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 要肯定生命的价值,珍爱生命。要在肯定、尊重、悦纳、珍爱自己生命的同时,也应同样善待他人的生命。 (3)生命的意义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内涵。许多人生命虽然已经结束,可他们为社会所作的贡献让后人受益无穷,这样,他们生命的价值就得以延伸了。我们要珍爱生命,让有限的生命焕发光彩,并为之不懈努力,不断延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