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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黑是因为黑板看的太多
生命是有意义的,我们要珍惜,像大作家巴金样,他一生都在写作,为写作而生活,我们何不去珍惜生命,去做自己想做的事,做一个对别人,对社会有用的人,不断充实自己的生命,不断提高生命的价值,让自己的生命焕发光彩。。 故事:...14岁的小雯是个旅游爱好者,也是一个小“网虫”。她特别关注世界各地的风土人情和奇闻逸事,梦想有朝一日能够周游世界。暑假的每一天,在征得妈妈的同意之后,她开始在网上的电子布告栏(BBS)上发出旅游咨询信息。她给自己起了一个非常有趣的“开心果”。从此,她每天都会收到数十条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这真让“开心果”大开了眼界。在诸多的信息中,小雯的眼里,“青苹果”可不是一般人物,此人谈吐不凡,妙语连珠,出口成章,真让小雯觉得相见恨晚。可是,最近,让小雯感到为难的是“青苹果”开始不断打探她的真实身份。有几次,小雯都想如实告之,可最后还是忍住了。可上周,“青苹果”却发出了会晤邀请。小雯非常苦恼,心想不去,惟恐会失去一位网上密友,如期赴约,又担心对方人面兽心。最后,聪明的小雯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她请爸爸作陪,并将约会地点定在博物馆门口。 小雯和爸爸提前10分钟赶到博物馆,左等右等都不见“青苹果”踪影。在焦急的等待中,远远地看见表姐朝这边走来。表姐真是快人快语,离老远就喊:“请开心果恕罪,青苹果来迟了。”原来,在大学读书的表姐为了增强表妹的网上自我保护意识,才和小雯的妈妈联合导演了这幕轻喜剧。
你把我堵在心门外
我觉得人之所以能生为人,就是上天给你一次机会去感受这个世界,去走一遭只属于自己的人生.看你的名字就知道你还挺迷茫的,其实既然生下了,就顺着活就行了,好比今天你看见我的回答,都因为你是个活人,有自己的一套想法,有独一无二的位置.再想想你要是死了对的起谁呀,首先你对不起这个世界给你的机会,再对不起父母.我也不太会说,给你帖几个有名的文章看能不能对你有所启发吧.我在百度知道上看过好多人问过这样的问题,觉得是有必要问的但不能想太多,什么想多了都不好,好了,不说了,自己看吧!!!!!!!!!!!!!!!!!!!!!!!!!!!!!!!!!!!!!!!1 人为什么活着?这是一个比前年虫还古老的问题。 首先问题本身就有问题!很简单的语法上的歧义:人为什么要活着和人为什么而活着。也可以说一个是意义,一个是目的。 所谓意义,应该是客观的,自然的。我要说的是人类,而并非某一个人,那么所谓的奉献论就是谈不通的,对于博大而永恒的宇宙来说,人类连个垃圾都算不上,人类只是为了自己而活,我们说保护环境也只是保护适合自己生存的环境。科学的发达以及进化论的突破,使人类越来越清楚自己的位置 -自然的产物。你来到这个世界上不是你自己决定的,甚至你离开这个世界时也不是。人类是渺小的,充其量不过是宇宙新陈代谢过程中微不足道的一环。芝麻大的意义和饭粒大的意义有区别吗?这不是悲观,事实本来如此。但是反过来想,世界的其他组成部分也同样平凡,而且人还是万物之灵,说你“猪狗不如”你一定不爱听,这也是足以令人类自豪的事情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至少在地球上,人类是呼风唤雨的霸主。 单独的一个人,宏观来看更没什么意义。我们是自然而然的存在,尽管没意义,但生存是我们的权利,至少还没人有权利剥夺我们的这个权力。如果说有意义,应该是指相对的意义,是创造意义而不是寻找意义。小的范围来说我们报答了父母,养育了子女,愉悦了他人;大的范围,我们可能帮助过一些人,为社会做出贡献,为人类发展做出贡献,从而载入史册。这也是社会的主流意识。不过我想强调的是人本来并没有任何义务,你可以选择什么都不做,如果你能够生存下去的话。我们之所以,希望做得出色一点,无非是为了活得更好,活得更精彩。而这就是我们的目的。 人生就是人的生存,一切为了生存(达尔文语),更好的生存。人最根本的本性不是善与恶,而是追求快乐,回避痛苦。这是自然选择,似乎没有生物会是例外。 回头再看这个问题,你就不会惊讶人们煞有介事的活着,却回答不出来“人为什么要活着”这个问题。因为一切都是自然而然,谁活着的时候不是在向幸福靠拢呢?记得“神探亨特”(美国老片)的口头禅就是“上帝安排的”,我想这也是一个不错的美国幽默式的回答。当然人类的上帝就是自然。 这里我再强调一个词就是“正义”,所谓正义就是对的,符合自然法则的;无私奉献和自私自利都不是自然的人生观。为什么?因为人的认识和能力都是有限的,人的感受和感觉是真真切切的,谁愿意奉献得一无所有而活得生不如死?反之作为有群体意识的人类是欣赏真善美的,损人利己的行为终要受到抵制。所以古人“修身,齐家,治国,安天下”的论点是现实和智慧的。按照幸福最大化原则,能给更多的人带来幸福你也会更加幸福,但前提是你必须先有这个能力。众乐乐与独乐乐,孰乐?也许一个人越发成熟客观,他的判断就越发接近正义。 人生大抵就是这样,而人们的人生观或许千差万别,这和人们自己的经历品性有关。剩下的事情,就是应该如何去做。我们的先人几乎把所有智慧都用在做人的研究上面,这里我就不多费口舌了。 但还想告诫年轻人的是: 第一要现实,不要任性,不要在真空中思考虚设的问题,你们目前面临的最迫切问题是就业和生存,学好本领才是硬道理,这需要踏踏实实的下功夫。 第二,要自制。小孩子吃不到糖果会哭闹,你们是得不到爱情就苦恼。这有什么区别?伟大在哪里?如果你象挑剔你的情人一样挑剔自己的行为,那么你的情人要比现在的好很多。 第三,对一部分自卑的人,我劝你们勇敢一点。正如我前面所言,人们生而平等,你不要顾忌别人(有好人也有坏人)的脸色而委屈了自己,无论你是多么想把事情处理好。给自己过多的压力并不是好事,这并不能解决问题,要冷静沉着,可以循序渐进但不能自暴自弃。 第四,惰性是与生俱来的习惯,但绝不是好习惯。改变习惯要从行动开始。 第五,不要遇难而退,要知道为之则难者亦易矣,这不仅应用于大目标,而更实际的意义是能助你走出解决眼前的困境,并走得更远。很多时候你都会发现河水不象老牛说的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的那样深。 第六,不要问别人幸福是什么,你的快乐和痛苦自己清楚。 第七,从做好眼前的事情开始。不要以为思想压倒一切,多懂一些道理固然好,但是人的精力有限,行动其实更重要。不需要懂的道理就不用去懂,这也是一个道理。 第八,要懂得知足者常乐,你我皆凡人,肯定又很多事情不会尽如人意,要懂得不懈的追求,也要懂得珍惜的对待。 人为什么活着?那人为什么要死去呢?既然死不了,也不想死,那就好好活着吧! 人为什么活着?人活着为什么?生命到底有没有意义、价值、目的? 外国的加缪、弗兰克、陀斯妥也夫斯基,中国的周国平、李银河,历代还有谁正面回应过这《十万个为什么》中没有的,第一个为什么? 是为了活着而活着?是为了找到爱与幸福?是为了发展完善全面自身?是为了往上爬,追求更真更善更美?是为了穷尽自然社会一切领域,归纳出大统一理论?是为了研透众生万物的奥秘,浩瀚宇宙的起源终结?是为了人类不可逆的进化和加速度的文明?是为了千秋万代后,最终的大同(孔子)、天堂(基督)、理想国(柏拉图)、乌托邦(托马斯·莫尔)、美丽新世界(阿道斯·赫胥黎)、共产主义社会(卡尔·马克思)? 如果这一切都到达了,达到了,那接下去人又为什么活着?如果找到人活着的意义,那接下去宇宙又为什么存在?宇宙有边无界还是有界无边?宇宙会永恒膨涨成一片真空,还是临界坍缩成一粒奇点? 宇宙外还有宇宙吗?用地球尺度,人是一颗尘埃,用宇宙尺度,地球是一颗尘埃。若“天外有天”,宇宙外还有宇宙,那么我们存在的宇宙是否也是一颗尘埃,而我们将是尘埃的尘埃的尘埃…… “跟我一起老去最好的还在后头生命的最终为了它才造成最初”,千古憧憬的A·阿西莫夫啊,娜娜出走了,最终之后呢? “生年不满百,常怀千岁忧”,是否人类的智慧先天注定答不出这些元问题?是否得留待宇宙间更高级生物?然而宇宙间更高级生物有吗?是三维、四维、三点五维?他们若知道,他们自己又为什么活着? 是否我们全部的努力,都只能双曲线似无限接近,却不能真正接触?就象夸父追日,既悲壮又可笑,他前进多少它后退多少。甚至更惨——夸父前面毕竟燃着个金色的句号,我们却在捕风、在扑空、在寻求一个梦幻泡影般的问号。 面对希腊神庙上刻着的“人啊,认识你自己”,在根本意义上,人类是否注定无知,不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如果死亡是另一种存在,另一种物质状态,另一种生命形式,是否只有死去后才会找到活着的意义?如果只有活着才能找到活着的意义,是否即使活得磨难,耻辱、毫无尊严,付出如何惨重的代价都值?如果这样,那一切后找到的意义是否还有意义吗?是否得不偿失? “苦海无边”(佛陀),“寿者多辱”(庄周),越成长越污染越丑陋。是活得象一个人,清白、尊严、自由、不能就自杀是岸;还是为了找到活着的意义,什么都可忍、可苟且、好死不如赖活?成王败寇,是否真正的英雄应该选择跪着生,而不是站着死?目的与过程哪个更重要? 如果这是一枚永旋不倒的硬币,是否我们只能哈姆雷特式,陷入两难悖论?活不是,死不是,日子于是妥协过,“人生几何时,怀忧终年月”。直至临尽时,黯然念起那句自谶——早知今日灰灰去,深悔当年白白来。 解不出这终极的Why,我相信五千年地球文明长如万古黑夜,四十六亿年地球史等于一张白卷。所有伟人、圣贤、天才、思想家;所有科学、宗教、艺术、文化,世间种种皆失败得够呛! 忘不了暮年萨特的自省:“生活给了我很多,同时也让我明白,这一切并没多少意思”。他以毫不感恩的口吻,淡淡否定那传奇、轰动、影响好几代的一生。“他人是地狱”,找不到活着的意义,人间就是地狱。找不到活着的意义,真善美的天堂不过粉饰出无数浅薄的乐观者,就象假丑恶的世道越来越逼人成深刻的悲观者。找不到活着的意义,生活即使常有些小快乐、小满足、小兴趣,终究难味真正的大幸福。找不到活着的意义,日子无论怎阳光,内心终究虚不掉空虚感,灭不了幻灭感。 萨德说,善其实是恶,恶才是善。绝望的心,有没权什么事都可做(象超现实主义者一样随意杀人,象无政府主义者一样到处暴乱),什么事都可不做(象释家一样四大皆空,象道家一样无为不争)? 夜深梦醒,仰望星穹,念天地之悠悠,在如今这个显生宙新生代第四纪全新世上, 有几人活着就是要猜出这个千古之谜? 有几人为寻找活着的意义而活着? 有几人活着的意义就是为了寻找活着的意义? 人活着是为了什么? 一种对死的恐惧,一种对生的感恩。 人的本能都有一种抗拒死亡,厌恶死亡。也许有的人,并没有想过活着是为什么,只知道,活着就是活着。至少我还是活着。(当然有的时候,某些事情,可以让某些人,放下这种抗拒本能) 当生,慢慢的变成一种坚强的生命,把死像一只蚂蚁一样踩在脚下的时候。有人开始问自己生的意义,因为已经没有了强大的敌人。让生感觉到孤独。 我认为生,就是爱,一种对生,对活着的爱。我们要懂得去爱上她。 只有当我们爱上她珍惜她的时候,才会感觉到生的伟大,生的可贵,我们要像一个情人一样的去呵护她。 如果你的情人整天愁眉苦脸,你会喜欢吗?就是喜欢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反感。自已也会因此,而苦闷。那么现在唯一的方法是什么呢,那就是让她快乐起来,因为她快乐起来了,你也会快乐的。 人都有一个磁场,他可以改变物质某些特质,而物质也会传达这种精神。一切都是这样的循环。就像一个画家一样,他如果是悲伤的,那么他的作品画出来,无论怎么样,画出来的作品都会透露出一种忧郁,当你看到这些作品的时候,这些作品就会通过这位画家忧伤的传达,而传送到你的思想里面。那么此时的你就会有种悲伤的感觉。 生,是需要一种快乐来支持,有了这种支持,才会让他更加强大。更加有力。 但是快乐也不是自己快乐了就快乐了,自己幸福了就幸福了,介质的传播,才是你快乐幸福的根源。只有使你周围产生一种因为生,因为活着,而透析出来的一种快乐,一种幸福,你才会感觉到生命活着的意义。才会反射出生的快乐 参考资料:希望能帮上你的忙 我觉得,人活着一是为了邂逅,人之所以活得有意思,因为可以邂逅很多人。喜欢的,讨厌的。如果死了,拿这一切,就将结束,也不可能认识这么多人,发生这么多事 二是为了别人,人有时候不只是为了自己活着的,是为了一切认识,甚至不认识的人活着的,你的生存,也许正带动着他们,毕竟,我们不是一个人。 三是为了活着,没错,为了活着而活着,很奇怪么?一点也不~活着是一件最美妙的事。
闺蜜的甜言蜜语
这要看作者是否允许将作品商用,若不同意,则是违法的。若是古画,则不违法。古画是没有版权的,因为作者已故,保护权利终止,作品将进入公告领域。法律对作品的版权认可与保护的期限。在保护期内,版权所有者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版权的人身权利与作者不可分离,因而通常没有时间限制,永久受到保护。但有的国家规定,版权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仅为作者有生之年,作者死后,权利便终止。版权中的财产权利均有具体规定的保护期限,版权保护期一般是就版权财产权利而言。保护期届满,版权失效,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得自由使用之。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行使没有时间限制,不仅有悖于版权保护作者本人权益的主旨,也不利于作品更迅速广泛地传播,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版权的行使规定一定的期限。这是对版权的一种限制。
别拿假心对我
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再也没有了,我们应该好好去珍惜。 最近媒体上有一个很热门新闻——马加爵杀人案。没有谁会想到一个大学生竟会连杀四人。那四位同学的生命就没有了。马加爵的父母听到这消息后,一个好好的家庭犹如晴天霹雳般毁了。这样受害人不止是四个同学,还有同学的父母以及马加爵的父母。 一个人的生命是多么的宝贵啊!可有的人遇到一点儿挫折就轻易地结束自己的生命。比如,有的同学因为没有选上班干部,觉得自己很没用,便跳楼了。这么小的挫折,就结束自己的生命,太不值了。你只要想开一点不就好了吗?这一次没有选上,一定是有什么缺点,改正过来,下一次又去选嘛,这多简单,何必看得这么复杂。有一个青年,也是从乡里转到城市读书,到了城市后他很自卑,因为同学有很多东西都是他没有的。因此,他不爱和同学说话。终于有一天,他受不了了,于是自杀了。同样都是一点挫折,虽然你现在用的东西没有他们好,可你好好读书,将来成为一名有用之材后,你用的东西可以比他们更好、更多,好一千倍,多一万倍,都不是没有可能的,只要你读好书,何必去自杀呢? 让我们一起珍爱生命,爱护生命。用健康、饱满、乐观的心情去看待每一件事,生活一定会变得十分美好的。
为了爱离开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临摹作品用于商业行为是侵权行为。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临摹他人作品,不加标示而作为自己的原创,拿去发表、展览;更有一些人以临摹方式制造赝品,扰乱市场秩序,欺消费者,则是侵权行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10年2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具体侵权行为如下: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吃柠檬偏吐葡萄皮
关于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赵艳 内容摘要: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仍很模糊。本文从艺术自身的规律出发,结合著作权的取得条件,说 明了临摹行为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可以具有独创性,应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其权利应受到某些限制。给予临摹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及适当的利益保护,符合艺术规律,有利于公众和艺术品作者。在立法中应对临摹作品采取更明确和宽容的态度,以促进文化的繁荣。关键词:临摹 复制 著作权 引言 近年来,群众对文化生活的要求提高,艺术品市场需求增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在绘画、书法艺术品交易中,相当一部分作品是临摹品。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稍有转变,但仍很模糊,使此类作品及临摹行为的法律地位不稳定。本文从艺术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出发,分析临摹的特殊性,指出临摹不应被视为一种复制行为,临摹作品应该享有著作权,希望法律给临摹正名并予以合理保护。 一、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临摹作品的规定 1、1991年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可见,老著作权法对临摹的实质规定有两点:一是允许以临摹方式合理使用,二是将临摹作为复制的一种具体形式,与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并列。 2、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此条是从原著作权法52条1款移来,将临摹从原来规定的复制方式中去掉。原因是有人认为临摹具有创作成分在,新法中采纳了此种意见。但仍有很多人对此处改动存有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通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此条肯定了部分条件下临摹作品的著作权。 二、临摹的实质――为什么说临摹可以享有著作权 1、文字释义――高级汉语大字典 (1)临:照着他人的字画书写或绘画。 (2)摹:照着样子描画、写字。 (3)临摹:照原样摹仿写字或画画。 仅从词义上看,临摹的落脚点均为“写字、画画”,是一种人的活动,具有主观的特性。 2、绘画和书法中临摹的特殊性 由于各种艺术形式自身的特点,本文讨论主要以国画和书法的临摹为例,但多数结论也可及于油画、水彩、水粉、篆刻等艺术形式。 临和摹实际是两种不同的方法。 中国传统绘画中摹的方法一般是用半透明的纸覆盖在原作上,用毛笔或粉笔勾勒轮廓,然后上色。也有一些特殊方法,近代甚至有人用光学投影的方法进行勾描。但应该注意到,不论何种方式,只能提高造型的精确度,而对色彩、笔触、画面肌理效果等与原作的接近无能为力。而临是对照原作,直接进行书写或绘画,以求与原作外在形象或内在精神的一致。单从艺术学习的规律看,临是比摹更高的阶段。 中国画的学习传统是以临摹起步,通过临摹掌握笔墨技巧,达到一定熟练程度后才进入写生阶段。而在国画的传统中,临摹他人作品也是创作的重要形式之一。相当多的知名画家都以临摹前人作品著名。例如张大千早期以临摹清代大画家石涛等人作品闻名,又如齐白石临摹徐渭作品。很多此类作品名为临摹,其实临摹作品与原作相比多有超越,完全可视为再创作。 在书法中临摹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由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临摹几乎是其唯一的学习方式,且临摹在书法中也是极为重要的创作方式,对碑碣法帖的临摹,多则全篇数万字,少则一字,或者神形俱备,或者遗貌取神,皆足以构成一副作品。相当一部分书法家毕生致力于对某位先人或某种书法风格的临摹学习,并以此名世,其作品很多都是临摹品,如谭延闿(以颜体书法闻名)。 3、临摹完全可以有独创性 (1)由以上可见,临摹实际上是由作者通过对原作的观察、体会、思考,根据自己的经验,以一定方法和技巧,人工地再现原作的外在形态及内在精神。这种人工的摹仿与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有本质的不同。前者在其过程中需要作者高度经验技能的参与,且由于作者艺术修养和能力甚至思维方式、思想感情的不同,不可能与原作完全一致,而必然有某些方面的突破或超越(不论水平的高低),即使同一个人进行的两次不同临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后者凭借特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可以无须人工参与,对原作进行数量无限且基本一致的仿制。只要技术手段足够高,就可以由任何人完成无限接近原作的复制。 所以,单纯从实现方法上看,临摹与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对美术作品的“其它”(姑且按它的规定把临摹也列入其中)复制方法就很不一样。而对美术作品的临摹与对文字作品的抄写、对音像作品的翻录这些其它著作权客体的复制行为有着更大的区别,其本质就在于前者无疑地需要人的精神活动(欣赏、思考、判断、取舍、组织甚至重构)和主观经验技巧的参与,而后者完全可以是无意识的。不夸张地说,一个人可以在大脑一片空白,不投入任何精神活动的状态下抄完一本书,或者录下一盘磁带,而决不可能这样临摹完一幅画。 (2)进一步地,临摹由于是具有主体精神和意识的人所为,在其过程中加入自己对原作的理解和改进(不论其水平如何)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无论临摹者在主观上多么想要精确地“复制”原作,而这些不同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1903年,美国的Holmes法官在Bleistein v.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一案中指出:对艺术作品的临摹无论怎样与原艺术品相象,它总多少反映出临摹者自己才有的特点,即可享有版权的东西。 有人认为,“独创性”的涵义之一是作品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又断定临摹是依已有作品复制而来,因而自然也就不符合“独创”的要求;而同时又不得不承认,作品只要体现出“最低限度”的技巧、风格、判断,就满足了著作权上的“独创性”。那么面对一件已有作品,根据自己的经验,选择适当的工具材料,采用合理的方法技巧,最终得到接近原作的临摹品,这其中是否体现了“最低限度”的智慧呢。 又有一些人武断地认为:临摹是对美术作品的“手工复制”,只是复制的一种方式。 这种观点完全不承认(或者说不了解)作为艺术活动的临摹的规律和特点,否定临摹行为中人的经验性、情绪化的主观因素,把临摹看作一种纯粹的技术实现方法,甚至等同于由机器进行的复制。这种简单的归类是对相当多临摹作品作者的不尊重。照此观点,很多主要基于临摹进行艺术活动的艺术家――尤其是书法家――都要沦落成为古代艺术品复制者了。 (另:所谓的“手工复制”艺术品行为确实也是存在的,如享誉中外的荣宝斋木板彩色套印技术,以数百至数千块木制雕板,经过上百道水墨及彩色套印工序仿制古代名画。但这种已经高度技术化、手工业化和批量化的仿制与作为个人艺术活动的临摹完全不同质。) (3)由于美术作品与著作权的其它客体(典型的如文学作品)在创作方式、表达形式上的巨大区别,完全有必要对它进行特别的分析。举例言之,一部小说,不论其表现为以钢笔书写的手稿还是储存在硬盘上的数字化文件,甚至是它是中文还是英文,都不足以构成实质区别,因为不同表现形式后面是同一作者相同的文字表达。又如同一演奏家同一版本的音乐录音,不论其介质是密纹唱片、LP、卡式录音带或CD,其中容纳的都是同样的音响。因而对小说的抄写、拷贝,对唱片的转制、翻录,都是对原作实实在在的“复制”而可构成著作权上的侵权。但是对美术作品而言,这些“形式化”的东西恰恰就可能构成实质差异,因为美术作品相比其它著作权客体具有更多“形式主义”的特征。比如在不同的介质上,使用不同颜料和工具再现他人作品,完全可能出现迥异的效果而具有足够的“独创性”(这是新写实主义中经常出现的手法)。既然临摹不可能完全是原作的翻板,它在介质、材料、笔触、画肌、色彩、线条上到处都可以表现出与原作的区别,如何来区分这些程度不同的区别是怎样从量变到质变,最后达到“独创”的程度呢?个人认为合理的办法就是承认任何细微的差异,赋予它们“独创”的意义。 (4)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临摹行为所表现的“独创性”甚至是极高的,连一般所称的“创作”行为都无法与其相提并论。如敦煌研究院第一任院长,著名画家常书鸿先生,自上世纪40年代起,穷数十年之力,在艰苦的条件下临摹了大量敦煌壁画。同样是在敦煌,也是在上世纪40年代,张大千率领门生子侄在敦煌历时两年多,临摹276件敦煌壁画,在成都举办了敦煌壁画临摹展,引起轰动,被陈寅恪称为“敦煌学领域中不朽之盛事”。 这两位画家对敦煌壁画的临摹,不仅为文物和艺术研究留下重要资料,本身也是非常珍贵的艺术品,其作为艺术创作的价值从来无人置疑。对此类情况,Holmes法官曾有过精彩的评述:其它人可以自由复制原作,但无权复制(第一个人的)临摹品。 这段话正肯定了临摹作者对自己的临摹品享有的权利。 (5)再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对平面艺术作品的临摹可以抽象为对照平面物进行的写生。对立体物――比如美术学院老师摆出的一组静物或一个人体模特(这样的摆放也是经过人工取舍、组合、造型的)――的写生毫无疑义可成为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为何对平面物(其实没有绝对的所谓平面物)的写生就是复制?进一步说,自然物、人为摆放物到雕塑(圆雕)、浮雕(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对雕塑的写生称作“临摹”,是不恰当的。这里的“雕塑”暂且专指那些非“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绝不会引起著作权纠纷的雕塑作品,比如作写生练习用的石膏像),再到照片,最后到绘画、书法作品,对这些从自然到人工,从立体到平面的物体进行写生,到底在哪些尺度上是创作,从哪里开始叫做复制?如果对平面的东西进行的写生(或临摹?)就不是创作了,那么天安门上挂的毛主席像就不是“作品”,而只能是照片的放大复制品,因为它主要是根据照片画出来的。 而实际上,对照片的“写生”与对艺术作品的“临摹”很相似,都需要作者通过观察、思考,以适当的艺术手法加以再现,与翻拍之类的复制方式――虽然也不排除复制者的经验技巧,但主要是通过仪器设备完成的物理和化学过程――截然不同。 归根结底,只要看到临摹过程中体现出的人类智力和精神活动,关于它能否具有独创性的争论都可以休矣。正是因为打上了人类主观意识和行为的烙印,使得临摹区别于各种物理、化学的复制过程,而成为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4、在艺术界,有将临摹品视为作品的传统。这种例子举不胜举。如几位唐代书法家对王羲之兰亭序的临摹,冯承素采用的双钩填摹方式,最接近原作;褚遂良和欧阳询留下的是临本,形态上与原作有一定差异。但从古至今人们提到这几件作品一向是说“冯承素摹王羲之兰亭序”和“褚临”、“欧临”兰亭序,从来没有人抹去临摹者的名字而称“兰亭序复制品1、2、3”。又如书画界经常举办的书画作品临摹比赛,无一例外是临摹他人(其中包括很多近现代名家,有些仍然健在)作品,最后也都以临摹者的名字展览、发表。可见,书画界对临摹作品常常采取宽容的态度,只要是在合理的程度上尊重了原作者的权益(如在落款中指出是临摹某人作品),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实际上这种宽容正是源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士(书画家和爱好者)对艺术规律和特点的深刻理解。 法律应该调整的是一般社会规范不能或不易调整的关系。在临摹的问题上,贸然对某些合理的行为及作品做出侵权的判断,是不合适的。对某一领域内约定俗成的传统,法律应给予足够的尊重。 三、临摹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1、著作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在著作权的相关定义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极低。前面已论及,临摹与物理性、机械化的复制方法不同。任何对艺术作品的临摹都是主观性的创造性摹仿,而著作权中对作品的所谓“独创性(或原创性)”要求是极低的,正如前引Holmes法官的观点,临摹品应视为已具备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因而临摹作品应该具有完全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也应基于作品的完成自动产生。 2、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取得的几种限制观点 (1)若原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著作权保护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独立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2)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这种论点恐怕又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象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看上去这是很理想,很公平的。然而在面对一副临摹品及其原作的时候,该如何去判断哪一根线条是原作所有,哪一块色彩是临摹者创新的成果;或者画中人物哀伤表情是原作就有的,而其中透露出的坚强是临摹者独创的? (3)临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视该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是发展、进步了,还是倒退、落后了。若属于前者,临摹者将享有通过再创作而发展了原作品的艺术性这一先进部分的著作权;若属于后者,临摹作品对于原作品而言是倒退,甚至是糟粕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 这种观点更脱离实际。艺术品的质量水平高下是一种非常主观化的判断,怎么可能象专利那样用先进性的标准来规定。不可能所有艺术品都能雅俗共赏,在现实中,为艺术家及爱好者所欣赏而被普通人目为涂鸦的作品时有所见。正如Holmes法官在Mazer v. Stein一案中言:每个人对美的感受都不同,故艺术的概念不能太狭隘和死板。 何况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与“水平”何干。 四、临摹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涉及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临摹作品是基于原作品产生,与纯粹的原创作品毕竟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很可能会与原作发生一些冲突。虽然本人极力主张临摹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由于它相对原作的在后及派生性,为保护原作及其作者利益,还是应对其上的权利做出某些限制。 a)署名权 这是临摹作品最易与原作发生冲突的权益。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书画界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形成一定的临摹规范所致。 中国画传统上对临摹作品的署名(题款)可归纳为三种做法:(1)只临摹原作上的画不临摹题跋、落款和印章,另加本人的落款,加盖本人的印章。如“仿某某笔意”、“临某人某作”。(2)将原作上的所有画、字、印全部临摹下来,同时另加本人的落款和印章。(3)在临摹品上不加任何临摹的标记。 显然,在为学习和个人欣赏所作的临摹中(即合理使用范围内),以上三种做法都是允许的。而在为营利目的所作临摹中,应强行规定采取前两种做法,以使临摹品明显有别于原作。业内多数人也是持此观点。(上述第三种作法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署名权行为之一,实际上这应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此问题已有很多人论及,不再详述。) 由于临摹作品基于原作而生的特殊性,在临摹作品的署名问题上也应体现出相应的特殊性,即在临摹作品中加署原作品及原作者的名字应成为强制性规范。当临摹作品用于营利目的时,关于原作品及作者的标记、说明一定要显著地体现在临摹作品上,可以明显地为一般人所识别。如果故意忽略或模糊这种标识而足致他人混淆的,应取消该临摹品的著作权。 b)发表权 如果从非公开的途径,接触到未曾发表过且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加以临摹和发表,虽然临摹作者发表的是自己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客观上可能构成对原作品发表权的侵害,因而在发表前应取得原作者同意。如临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再加以发表,根据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的原理,当然不存在与原作的发表权冲突。 c)财产权利 (1)出售临摹作品的问题。从本文一直致力论证的临摹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来看,临摹者有权为他们具有独创性的临摹劳作获得回报。但是,又如前面所说,这种利益的起点是别人的作品,因而临摹者在获利的时候对原作者给予一定报偿也是合理的。显然,在每一次临摹及其作品交易发生时都由临摹者与原作者商议双方分成是不现实的,这样会付出太多的交易成本。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对临摹品的利润分成给出一个固定,最好应该是累进的比率 。具体操作上是由临摹者直接付给原作者还是由文化主管部门代收,或者采用其它交付方式可以讨论。而对已超出保护期的古代名家作品,同样可以考虑以相同的比率抽出一部分交给相应政府部门或文化机构。 有人可能担心大量临摹品的出售会损害原作者的利益,实际上市场规律已经为此提供了最好的解决机制。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临摹品的地位是较低的(当然,名家临摹别人的作品除外)。名家的原作和临摹品的市场定位基本不会重合。一个在拍卖会上出100万买下一件傅抱石原作的人通常不会去路边的个体小画廊里花500块钱买同一件作品的临摹品。与损害原作者的利益正相反,如果按照上面的利润分成方法操作,临摹品不但可以为原作者带来一笔额外的收入,还能使其作品在更大的范围传播,为他造成更多影响。(当然,可能一些有艺术洁癖的作者不愿意自己的作品到处被人临摹传播,也可能一些粗制滥造的临摹品会损害原作者的声誉,但这些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 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立法者对以版权法保护“艺术品的复制”(这里的复制应当是一种扩大化的概念,其中就包括本文所指的临摹 )成果所作的解释:这有助于鼓励人们设法使公众以能够以较少的代价享受那些伟大的绘画与雕塑艺术作品。总的来说,这样的结果会使原作者、临摹者和公众都得到更多的好处,具有社会经济性。 (2)对临摹品的规模化使用。此处所谓规模化使用,是指将临摹作品用于广告、产品包装及出版画册等会造成临摹品一次大量传播,且临摹者可能从中获得较大利益的行为。此类使用基于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结论,仍然是被允许的,但应受到更大的限制。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看看另一种对临摹的观点,即临摹是对原作品的一种演绎 。一般而言,演绎是对文学作品进行的翻译、改编、制片等,随之而来的,是基于原作的演绎作品的译文或改写本被出版印刷、剧本被上演或拍摄电影。可以看出,这些使用方式的结果与上述对临摹品的规模化使用颇为相似。而演绎权行使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不得损害原作者的利益,并需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因而,对临摹品的规模化使用是否也可以借鉴行使演绎权限制,让临摹者取得原作者的授权之后再来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临摹作品正名,希望给予其合理的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正因为临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保护和规范,在实践中非常混乱。有人临摹他人作品,不加标示而作为自己的原创,拿去发表、展览;更有一些人以临摹方式制造赝品,扰乱市场秩序,欺消费者。这些并非临摹之过,恰恰相反,如果将临摹纳入合理的规范之下,不良行为将得到更有效的遏制。然而,新的做法也将带来一些新的矛盾,本文只能做出有限的估计,提出初步解决办法,必定是不全面、不成熟的。 但笔者相信,一旦这些设想付诸实施,各种新出现的问题都会在人类智慧和实践经验面前迎刃而解,书画界历千年而弥新的临摹传统将为文化和经济的繁荣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3.周卫良,邓思聪:略谈临摹作品的著作权,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曾诉盛林虎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