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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经济师> 质权和留置权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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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情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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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和留置权有何不同1、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5)消灭不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洗受偿。二、质权是什么意思1、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是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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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区别通俗易懂如下: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置权是在债权清偿前留置他人动产的权利,占有、扣押他人动产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留置权占有和留置动产的基础是债务人不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基础是有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要求留置权人对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拓展:

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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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哑

【答案】:概念(具体内容略)。相同点:都属于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1)物权性;(2)物上代位性;(3)从属性;(4)不可分性。质权与留置权、抵押权相比,有其特点,表现在(1)设定方面不同。留置权是依法律的规定产生,系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权、抵押权是依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系约定担保物权。(2)成立和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权一般以登记为成立或生效要件。质权、留置权的成立和生效都以占有转移为要件。但留置权的客体须由债权人事先占有,而质权是在质押设定时转移占有。(3)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包括一部分动产,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除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留置权的客体一般限于动产。(4)效力方面的不同。留置权无追及效力。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且无法按占有保护规则要求返还时,留置权便消灭。而抵押权和质权具有追及效力。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最优,抵押权次之,质权最次。(5)在实现条件方面的不同。抵押权、质权的实现条件为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情形。留置权的实现则还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6)消灭原因的不同。抵押权、质权不因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而受影响。而留置权则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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