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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月残留
央企职称评审是有人社部授权的,最高达正高级工程师。人社部网站可以查询。至于地方或者其他单位认不认,还用说嘛?但是你所说的通过关系评的职称,据我了解很可能是假证。在申报资质的时候,到总公司人力一查就会露馅了。
听风的梦尘女
经济是合格证书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发,是全国有效的。但是有例外,详情请看下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相应专业的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考试猎考网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管理猎考网。猎考网委员会拟定考试大纲,负责命审题工作,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考试合格标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考试大纲、专业设置,公布考试合格标准。经济师证书是由人事部统一发,是全国有效的。但是部分地区,经济师考试的合格线在线的84分以下,比如:内蒙古、甘肃、贵州等省份。这些省份学员如果仅过了省内合格线没有通过线,则只能在省内使用,无法全国通过。具体的聘任要求还要以各地区评职称的单位来决定。2023年经济师发布了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做出了三大变动。猎考网经济师频道将实时为您更新经济师的相关资讯,除此之外猎考网还有精品课程和免费题库助力大家通过经济师考试,顺利拿到经济师证书!相关推荐:考试真题:2022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成绩查询:2022年全国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合格标准:历年经济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报名时间: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报名条件:2023年经济师考试报名条件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裙边衫角
经济师全国通用。经济师考试成绩分国家合格标准和部分省合格标准,如果考生通过了国家合格标准即84分,其证书就可以全国通用,反之如果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只达到了省合格标准,则只能在省内使用该证书。
经济师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个别省份的经济师合格标准是低于全国合格分数线的。虽然经济师证书全国通用,但由于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的经济师考试合格标准统一为84分,所以如果考生只达到了省内的合格分数线,就只能够在本省范围内使用经济师资格证书。如果考生分数达到了全国分数线(也就是84分),那么全国范围内,证书都是有效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经济师资格证书并且参加相关职称的聘用考试。
举个例子,假如某某省的考生A报考经济师考试的分数为82分,当年该省自己制定的合格标准为80分,那么A通过了经济师考试,但是合格证书仅在该省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地区是无效的,原因是,A没有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84分。
总体来说就是:省内任职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可参加省内相关专业任职资格申报聘用,在晋升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大家考试成绩两科都合格后,就可以领取初级经济师证书了。
根据人社部2013年发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但该公告时间已久,不少已拿到证书的考生表示,当地并没有要求大家进行注册登记,应该是办理和领取证书时就默认已经进行了注册登记。
总而言之,经济师合格证是终身有效的,不存在证书有效期满忘记登记注册就作废一说。只有部分地区是需要每5年到地方人事局注册一次,一般只需咨询单位人事部或当地人事局即可,这对证书使用影响不大。
你还不来我怎敢老
承认。
中央企业自己评的职称发的证书,都是叫行业证书。
可以用,在颁发的那个企业里面是有认可度的,这个和企业内部升值,有一定的关系。
现在称为行业证书。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分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档次,对国企和事业单位人员适用。
企业可以参照此法在人才使用上管理。但企业有自己的用人自主权,对技术人员有自己的评价体系也很正常,如你现在所在的企业的管理也是恰当的,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评价给予雇员相应的待遇。
各省人事厅,还有由国家人事部门委托的几个央企。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我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职称)资格分为初、中、高3个级别,即:助理级、中级、高级。共分为2种:工程类与经济类。职称证书由各级人事部门颁发,评审工作由各级职改办。
扩展资料: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央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