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归属方式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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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1)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对于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2)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但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3)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4)所有权的存续性一般而言,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5)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志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当归还失主国有化和没收(2)继受取得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为取得的前提条件(3)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灭。(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三)共有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又成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共同共有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同财产;(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3)权利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4)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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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农业经济备考知识点:农业企业的分类与企业组织形式

农业企业分类

(一)按资产所有制形式划分

(1)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企业。国有农场具有技术装备先进、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生产专业化和商品率高等特点。

(2)集体所有制农业企业:集体企业是产权最模糊的一种企业。

(3)私营(民营)企业:通常指非公有制企业,资产属于个人或家庭所有。家族企业,做大后势必“两权分离”(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4)联合企业: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济组织资源联合、组织起来的联合企业

(二)按产出形态划分: 产品生产型(从事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销)和劳务型和服务型农业企业(提供劳动服务,如为农业生产服务或为人们生活服务等)

(三)按生产经营范围内容划分: 以生产农产品为主要业务的各种专业化企业和综合性企业;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农工联合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农业服务的服务性企业

(四)按生产要素的结合形态划分: 劳动密集型企业;资金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

(五)按地域空间划分: 地区型农业企业和跨地区型农业企业

(六)按经营形式划分: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制经营

(七)按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形式划分: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组织形式

1.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个人所有和经营,也叫个体企业(私人企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一般称之为自然人企业。它是一种最初级的经济形态,有很大的局限性。

2.合伙企业: 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订立书面协议而成立的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3.合作社企业: 自愿参加、民主管理、按章程规定经营和处理成员产间利益关系。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企业的主要宗旨是为成员提供服务,利润的分配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业务往来的金额多少而定。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属特殊的法人企业。

4.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5.股份合作制企业: 既有合作制属性,又有股份制属性的混合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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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产 权                   在复习产权问题时,大家可能觉得这部分不好懂。许多人认为产权就是所有权。其实不然,产权不同于所有权,但又与所有权相关。只有在涉及两个不同的所有权时,才会出现产权的问题。这时,所有权的所有者就要使用他对财产的所有、经营等权利,这就产生了产权。因此,产权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它还涉及到平等的所有权所有者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                   产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最典型的一个应用就是国有企业改革。全民所有制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一种国有产权,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产权清晰,这需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经济代理。而对国有产权实行经济代理的前提是对国有产权进行分割,将它分成财产终极所有权、资产运营权和经营权三种。                   几 种 常 见 税 分 析                   在我们的财政学部分,大家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见到几种税,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下面我们将这一部分中出现的这几种税归纳一下。                   在税种结构中,我们按照课税对象,可以将各种税分为商品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类(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财产税(如房产税、契税等)及其他税。                   与商品价格关系密切的商品税类,如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比较容易转嫁,而与商品价格关系不密切的税种,如所得税等,则不易转嫁。  在我国的预算体制中,关税、消费税等属于中央固定收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则属于地方固定收入,而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等则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分析                   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方式为工商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因此,它的业务主要有:1.资产业务(包括现金资产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2.负债业务(包括各项存款、借款和所有者权益);3.中间业务。它还为工商企业办理结算、信托、租赁等。  中央银行管理一国金融业的国家机构,也就是说,它的职能有银行的银行、发行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因此它的业务主要有:1.货币发行(包括发行基金调拨和业务基金调拨);2.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存款准备金、信贷和清算等);3.对政府的业务(如国库业务、公开市场业务和国际储备业务等)。  相 对 数 的 种 类                   相对数是两个绝对数之比,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际中,由于两个绝对数的不同,又可分为几种不同的相对数,一般来说有以下六种:1.结构相对数:即部分与全部之比,如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平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等;2.比例相对数:即总体中一部分与另一部分相比,最常见的比如男比人口比;3.比较相对数:即一现象在不同单位或地区的同一指标值相比,如中国与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之比等;4.动态相对数:即报告期指标数值与基期指标数值之比,如发展速度等;5.强度相对数:指性质不同但联系密切的总体之比,如人口密度、商业网密度等;6.计划完成相对数:即实际完成指标数与计划数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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