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反倾销税第几章

孤海独蓝似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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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专业共有十一章的内容。前三章讲了基础理论,主要有财政支出理论和税收理论。财政支出理论理论涉及到财政支出的分类、影响、规模和效益分析,税收理论涉及到税收的原则、税收负担和国际税收问题。第四至章讲了商品劳务税制度、所得税制度、税务管理纳税检查。商品劳务税制度包括增值税制、消费税制和营业税制,所得税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管理包括税务基础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控制管理。纳税检查包括对上述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第八至十章讲了政府财政问题,包括政府预算管理、政府间财政关系、预算外资金管理等。这部分主要讲的是政府宏观预算和部门预算的一些问题、各级政府财政关系的分配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方式等。第十一章讲了财政法制和财政监督,其中财政法制包括现行法规体系、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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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候的现在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内容分为经济学基础、统计、法律、会计、财政、货币与金融六大块,共37章。

第一章:市场需求、供给与均衡价格

第二章:消费者行为分析

第三章:生产和成本理论

第四章:市场结构理论

第五章:生产要素市场理论

第六章:市场失灵和政府的干预

第七章:国民收入核算和简单的宏观经济模型

第八章: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

第九章:价格总水平和就业、失业

第十章: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

第十一章: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

第十二章:财政支出

第十三章:财政收入

第十四章:税收制度

第十五章:政府预算

第十六章: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章:财政政策

第十八章: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

第十九章: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

第二十章: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

第二十一章: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第二十二章: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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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统计与数据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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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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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了却不放下

第四章反倾销措施第一节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第二节价格第三十一条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第三十二条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或者不接受价格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第三十三条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价格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继续有效。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第三十六条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前进口的产品除外。第三节反倾销税第三十七条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八条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九条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第四十四条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第四十五条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第四十六条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第四十七条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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