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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经济师不是技术职称;2.是企业设置的行政岗位,总经济师是由它上一级单位任命的,比如分公司的总经济师是由总公司任命的,职位上相当于分公司的副总经理,对对总经理负责;3.任职条件由上一级单位决定,职责一般也是与单位分工有关,一般说来他应该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出公司长期、中期、近期的生产经营计划方案等。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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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济师是企业经营计划管理和经济分析、经济预测、经济统计等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在总经理领导下,统管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计划工作,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岗位,即高层领导岗位,一般是副总经理级别。主要职能为:①根据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经营决策与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②领导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可行性论证及技术经济分析工作。 ③组织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企业经营策略与经营方针,并负责各项经济计划指标的分解及贯彻落实。 ④监督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实施。 ⑤研究和处理企业的一切重大经济问题,审核及签署企业的重要经济文件。 ⑥组织同其他企业及经济部门的经济协作与经济联合,处理企业同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⑦领导企业对有关经济信息与经济资料的收集、整序、分析、存储与传递工作。 ⑧审核企业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⑨有权制止一切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企业经营方针等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职责为: (一)完善企业机制,建立计划管理网络,制定全面计划管理。 (二)进行市场调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平衡、协调。 (三)运用企业现代化管理方法,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不断挖掘经济内在潜力。 (四)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科技、信息等资源,制定企业管理总目标,以及研究与探索提高经济效益的方向。 总经济师是总经理经营活动的参谋长、企业管理的总设计师、企业发展的总策划者,工作职责的特点是综合性、超前性、把关性、坚定性、知识性和攻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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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
(三)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委员;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主任、局长;
(五)地区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
(六)省管事业单位的院长、社长、主任;
(七)省管本科院校的校长、院长;
(八)其他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批准设置的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统计师、总农艺师、总畜牧兽医师、总审计师;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副厅、局级单位的副主任、副局长;
(三)省管事业单位的副院长、副社长、副主任;
(四)省管副厅、局级事业单位的主任、副主任,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台长、副台长等;
(五)省管本科院校的副校长、副院长,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
(六)省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省管国有企业厂长;
(七)其他应由省人事厅任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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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济师是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岗位,即高层领导岗位。总经济师的主要职能为:1、根据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经营决策与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领导市场调查、市场预测、可行性论证及技术经济分析工作。3、组织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发展目标、年度经营计划、企业经营策略与经营方针,并负责各项经济计划指标的分解及贯彻落实。4、监督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济责任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实施。5、研究和处理企业的一切重大经济问题,审核及签署企业的重要经济文件。6、组织同其他企业及经济部门的经济协作与经济联合,处理企业同各方面的经济关系。7、领导企业对有关经济信息与经济资料的收集、整序、分析、存储与传递工作。8、审核企业的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9、有权制止一切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企业经营方针等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中国,大中型企业多设有专职的总经济师或由主管经营的副厂长兼任。未设总经济师的小型企业,由经营副厂长或指定的职能部门行使总经济师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