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居转户大概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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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毒男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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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中级经济师证是在上海居转户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持证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在上海居转户。

一、中级经济师证书在上海居转户条件

1.持有上海居住证,并累计持证时间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5.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和政策。

注意事项:社保缴费基数累计时间的前4年不低于1倍社平,后4年累计36个月不低于倍社保基数,且社保和个税合理匹配。

二、考取中级经济师证在上海能加落户积分吗?

有的,中级经济师证能在上海积100分(积满120分就能落户),因此有中级经济师证可以通过积分落户政策落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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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打扰和忙碌并不一样

上海落户中级职称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统计师等。

技能类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技师证书,满6个月社保就可申请落户上海。技能类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证书。可通过7年居转户落户上海。

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对应的是中级职称。这类职称是分级别的只有“一级”对应的是中级职称,聘任中级职称后可通过7年居转户选择落户,如果是二级对落户并没什么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指的是中级经济师这类,考代评类的各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中级职称,一般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以直接认定为中级;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双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或三年以上(不同专业所需年限不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申报中级:

1、获国家科技进步、星火计划四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计划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地(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部优质产品或优质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专著。

3、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连续二年以上取得了明显效益者。

4、担任助理级期间,成绩显著且获地(市)级优秀企业家或先进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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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约定换你一生回眸三世誓言换你一生守候

大约在45个工作日内。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具体审核时间1、提交资料到区人才预审,最快3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2、预审通过后,会提示调档,档案如果在落户区人才,最快3个工作日审核结束,外地或者其他区,1-4周不等的时间到区人才,到了之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档案结束3、要是分受理中心交的材料,要等三个工作日才会显示材料受理,要是区人才交的,当天就会显示4、材料受理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会显示初审通过5、复核这个要看时间点,一般要10-15个工作日,如果你正好卡在下一批公示之前,那么直接复核通过的可能很大,要是不凑巧,就要多等半个月6、审核一般在公示前1-5个工作日内,具体看复核通过的时间上海居转户流程1、办理居住证和积分:办理本市长期居住证,并申请积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请材料时有积分即可),持有居住证期间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保累计满7年(符合其他激励政策可减少年限)2、网上注册申请:满足落户基本条件可要求单位人事网上注册,个人再注册一个账号填写基本信息,个人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建议提前1-2个月准备)3、材料受理:公司注册地区人才受理接收你的纸质材料,核对基本材料4、材料初审:公司注册地区人保,初步审核你的材料,这个时间大概是1-3个月,中间可能会要求修改补充材料5、复核、校核:市人才接到区递交的材料后,再次进行复核、校核,会根据实际排队人数将部分材料有问题、条件不符合或者条件稍差的打回区里要求完善材料或补社保补税,最后提供给市人保一份拟公示名单(大概会有10%左右打回区里)6、最终审核:市人保负责最终审核,每个月会开“集中审核会”(公示前几天),审核市人才提供给的拟公示名单,审核小组通过了就进入公示程序提示:材料在市里面审核时间会较长,一般会在3-8个月不等7、公示:市人保每月公布一次审核通过名单,总人数在400-800之间(每年会根据情况适当增加人数),公示期15天8、办理户口本和身份证:一般会在公示结束一周左右通知到区人才领取材料(最长不超过2周),再到区公安分局办理准迁证,之后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最后再到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本和身份证网上显示的基本状态:等待受理(材料提交)-受理通过(区人才或人保审核通过)-审核通过进入公示(市人保社保通过)-公示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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