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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禁区
(一) 集权与分权 1.集权与分权的含义――掌握集权是指将组织中的权力集中到较高的管理层次;分权则是指将组织中的权力分散到整个组织之中。2. 集权与分权程度的主要标志――掌握一般组织的集权或分权程度,往往根据各管理层次拥有的决策权的情况来确定:(1) 决策的频度:组织中较低管理层次制定决策的频度(或数目)越大,分权程度越高;反之,上层决策的数目越多,其集权程度越高。(2) 决策的幅度:组织中较低管理层次决策的范围越广,分权程度越高;反之,组织中较低管理层次决策的范围越窄,其集权程度越高。(3) 决策的重要性:组织中较低管理层次的决策仅仅是日常管理,不影响部门的今后发展,即影响程度较小,则分权程度低;反之,分权程度高。(4) 对决策的控制程度:如果高层对较低层次的决策没有控制,分权程度高;反之分权程度低。3. 影响集权与分权程度的主要因素――熟悉(1) 决策的代价:较重要的决策、耗费较多的决策应有高层作出,不应交给低层。(2) 决策的影响面:对于影响面较大的决策,应集中决策。(3) 组织的规模:组织规模越大,决策的数目越多,宜于分权。(4) 主管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主管人员素质高、数量充足、管理能力强,则较多分权。(5) 控制技术的完善水平:如果组织对下属有比较完善的控制技术及手段,适合分权。(6) 环境影响:环境变化大,不稳定,宜于集权。例题2-5 (单选,习题3)在组织中,绝对的集权意味着( )。A.没有下级主管人员 B.没有上级主管人员 C.没有组织结构 D.没有职能部门答案:A点评:(书上P55原话)“职权的绝对分散意味着没有上级主管人员,而职权的绝对集中意味着没有下层主管人员”。
娇颜
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
2.回避制
3.公开审判制(注意例外情况)
4.两审终审制(注意例外情况)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级别管辖:
1.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第一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簿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实行合议制,但要有书记员作记录。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两审终审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和30日内审结。
审判监督程序: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三类再审程序的提起
①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③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3.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申请: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有:
1.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限制出境。
11.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12.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执行中止和终结:
感情鬼
导语:现金资产,是指商业银行随时可以用来应付现金需要的资产,是银行资产业务中最富流动性的部分。包括现金和活期存款。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一、现金资产的概念及构成
现金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持有库存现金以及与现金等同的可随时用于支付的资产,是金融资产中最富有流动性的部分,是维护金融业支付能力的第一道防线,也称一级准备。
(一)库存现金
(二)在中央银行存款
(三)存放同业款项
(四)托收中现金
二、现金资产与流动性
现金资产管理的目的就是在保证金融企业的流动性同时,尽可能节约现金,减少现金持有量,将闲置的现金用于投资,获取更多的收益。
流动性缺口是金融企业获得资金和运用资金之间的差额。
流动性正缺口表示资金运用>资金的来源,需要寻求新的资金来源;
流动性负缺口表示资金运用<资金的.来源,要求寻找新的资金运用的渠道。
(一)现金资产管理原则
(1)适度的存量控制——现金管理的首要原则
(2)适时的流量调节——现金管理的第二原则
(3)注重安全
(二)现金头寸与流动管理
1、现金头寸:在某一时间点上,即截止某一时刻可用的资金量。某一时期中,现金头寸为时期数,是未来某一时期可用的流量资金。
2、其他金融企业的流动性管理
(1)财务公司头寸与流动性管理
(2)信托投资公司头寸与流动性管理
(3)证券投资公司头寸与流动性管理
(三)资金营运对头寸的影响
1、与客户业务往来对资金头寸的影响
2、与同业资金往来对资金头寸的影响
3、与中央银行的资金往来对资金头寸的影响
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以资产和负债的管理为主要内容,其中流动性管理是商业经营管理的首要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采用指标管理方式
1、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25%
2、核心负债率:核心负债负债总额>60%
3、流动性缺口率: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10%
我国商业银行对流动性的管理是通过对资金头寸的匡算和调度实现的,所以又称资金的头寸匡算和调度。
商业银行的头寸及构成
(二)商业银行的头寸及构成
1、基础头寸: 商业银行随时可用的资金量,是商业银行资金清算的最后支付手段。
基础头寸=业务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
2、可用头寸: 商业银行在一定时期内某时点的可以运用的资金量。
可用头寸=基础头寸+-上级行应调入或调出资金+-到期同业往来清入或清出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调减或调增额+-应调增或调减二级准备金
基础头寸存在于银行业务库及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是商业银行实际的即期可用的资金。可用头寸应调入清入的资金在实际未发生前,是一种非现实、但预期可用的资金。
3、商业银行与客户、同业、中央银行的业务往来引起资金头寸变化
(1)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对可用头寸的影响
增加资金头寸的渠道:客户存入现金,客户从其他金融企业划入款项,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本行客户接受异地汇入款。
减少资金头寸的渠道:客户提取现金,客户以转账方式从开户账户中转出款项(到其他银行),发放贷款客户提取现金,本行客户对异地汇出款
(2)商业银行与同业往来对可用头寸的影响
增加资金头寸的渠道:由它行调入资金,同业往来的利息收入,上级行调入资金,同业拆入资金。
减少资金头寸的渠道:调给它行资金,同来往来的利息支出,上级行调出资金,同业拆出资金。
(3)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对可用头寸的影响
增加头寸的渠道:向央行借款,调整减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代理央行业务中(如代收财政收入)占用代理资金
减少头寸的渠道:调增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归还央行贷款,代理央行业务中被占用的资金。
(二)商业银行头寸的匡算
1、营业日初始头寸的计算
营业日初始头寸=上日末超额准备金存款金额+-上日末吸收的存款余额*自留准备金比率+上日末营业终了时库存现金金额-现金库限额+到期应收资金-到期应付资金+-上级行可调入资金或上级行可调出资金
2、当日头寸的匡算
当日头寸=初始头寸+-现金收付额+-联行汇入汇出额+-同城票据清算收付额+-法定准备金调减调增额+-借出借入款到期额+-当日收回或贷出额
(1)当日现金收支
收大于支,库存现金增加,基础头寸,当日头寸增加。
(2)联行汇差
联行汇差是银行为客房办理异地转账结算时引起的异地银行间汇出汇入资金的差额。
应付汇差,减少当日头寸;应收汇差,增加当日头寸。
(3)同城票据清算
同城票据清算是办理同一城市不同行处客户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引起的货币收付,通付签发支票、本票等票据进行清算时引起的银行间的货币收付清算。
(4)法定准备金调整
(5)到期借出借入款
(6)当日发放和收回贷款额
A、发放贷款时,若借款人提取现金,或支付它行客户债务——减少可用头寸
B、若借款人用贷款支付欠本行客户的债务,本行头寸不变
C、当借款人偿还借款时,若借款人用现金偿还,本行头寸增加
D、若借款人用它行的票据偿还,本行在央行超额准备金增加,头寸增加
E、若借款人用支行客户支票偿还,则本行当日头寸不变
3、近期头寸和远期头寸的匡算(如当日头寸匡算)
(1)存款变动对其近期头寸的影响
(2)贷款变动对近期头寸的影响
(3)到期借出借入款对近期头寸的影响
(4)影响近期头寸的其他因素
远期头寸匡算是对未来资金变动情况的趋势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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