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雨歇微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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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作为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的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的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候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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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写意

一、物权的分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对自己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租):对他人所胡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惠担保特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人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压、质权、留置权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城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交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四荒: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农民集体所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家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胡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卖)或者划拨(送)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地使用权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怀或者抑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不分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不是受让人,而是使用人)

土地: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收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区别:相领权,不得不使用,无需对方同意,无偿,无期)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盖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自己的土转让)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让人具有约束力(他人的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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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风流瘾

物权的特征如下:1、物权是绝对权,作为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2、物权属于支配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意志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什么方式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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