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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已久
高级经济师是副高级职称。经济师职称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经济师是副高级职称。
一、考评结合,通过考试是第一步
高级经济师考试也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
“高级经济师”是我国的经济专业职称之一。要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参加全国高级经济师考试是第一步。
二、通过评审
高级经济师考试合格后,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高级经济师评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报送论文、业绩等材料,进行评审资格审核,评审。部分地区还会要求答辩。
各省评审流程因地区差异有所不同,具体申报流程需详见各省当年评审文件。
清风卷袖
高级经济师相当于经济类副高级职称。如果从岗位级别上来看,高级经济师已经是位列高级干部序列,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定需要满足学历等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4、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5、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3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2)公开出版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6、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7、已取得非财经类专业高级资格,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随着国务院和人事部提出对职称评审放松放宽的要求,各省的评审都在放宽。比如以前各省市高级经济师都要求有2篇以上需要在国刊或省刊上发表的论文,现在很多省已经不做要求,或可以以其他形式的成果来代替。
高级经济师评审权,也逐步在下放,有的评审权已经下放到了企业。这种评审的放宽是为了让相关专业人员,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钻研专业知识,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
所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趋势会比以前简单,通过的概率也会更高。
欲参加高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可以不需要担心评审这一块,该参加考试就一定要参加考试,毕竟考试通过后,合格证明5年期有效。随着高级经济师评审权的下放,高级经济师职称的获得会比以前轻松不少。
过往清明
正高三级相当于正处,一二级相当于副厅。“正高”职称主要包括: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研究馆员、编审、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一级律师及公证员等。“副高”职称主要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副审编、高级讲师、高级农艺师、副研究馆员、主任记者、二级律师及公证员等。严格说,专业职务或职称与行政级别是两条道上跑的车,不对作实际比较或比对的。若要硬套一下的话,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分为正教授级与副教授级,而正教授级又细分为1、2、3、4级,一级教授相当于正省部级,四级教授相当于副厅级。正高级教授的各级分别与省部级、副省部级、厅级、副厅级相对于,在行管理序列中列入了高级干部序列。正高级别是一种待遇的级别,在每一个领域内都有一套级别职称的称呼。“正高”职称主要包括:教授级高工、研究员、主任医师、教授、研究馆员、编审、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一级律师及公证员等。在影响升职、工资评定的各种因素中,正高职称往往具有很大的权重。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在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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