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第五章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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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该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该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蟹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先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担保承诺。

三是产品缺陷。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大体有以下情况:

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在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玻璃制的火锅,如果由于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不合理,就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

(2)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确如,生产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则有可能发生伤害幼儿身体的危险。

(3)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产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生产者告知,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上述情况,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三)《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该法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但对具体的某个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表示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若干禁止性行为规定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交换假冒伪劣产品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这里讲的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征不同,合格证是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出具的,而认证标志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除认证标志外,还可包括基他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标志,如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等。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产品产地的,必须真实,不得伪造。例如不是上海生产的皮鞋,不得将产地标为上海。某些特定地区生产的某种产品,具有较好的质量性能,往往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的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有关,消费者对这类特定地区生产的特定产品比较信赖和喜好。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欺消费者的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这里讲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这里讲的“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隐瞒真实的生产者,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最终的责任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j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已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既是对消费者的欺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必须予以禁止。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不属于该产品应有的成分、会导致产品品质下降的其他物质的行为。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掌握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耷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七)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建立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销售者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等平等主体之间,在产品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性质。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销售者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关系为即时结清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为买卖的产品。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违反了其所作的产品质量担保,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1.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方式

2.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

3.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追偿

(八)《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主要采取了五方面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这是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企业采取的一种引导措施。

(2)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是一项行政措施,目的是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保护国家和人们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实行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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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质量控制方法

一、两图一表法

(一)排列图

排列图又称主次因素分析图或帕累托图。排列图法是根据“关键的少数,次要的多数”原理,将数据分项目排列作图,以直观的方法来表明质量问题的主次及关键所在的一种方法。排列图是针对各种问题按原因或状况分类,将数据从大到小排列而出的累计柱状图。其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抓住影响质量的关键性问题。

在制作排列图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

(1)确定需要调查的问题和收集数据。

(2)设计数据记录表,填写记录表并计算合计栏。

(3)计算数据表中各项不合格数据的总数,以及各项不合格数据所占百分比和累计百分比。

(4)制作排列图。排列图包括两根纵轴和一根横轴,左纵轴刻度代表不合格件数或频数,右纵轴刻度代表比率或频率,左纵轴上频数值要与右纵轴上的频率值相对应;横轴上将所统计各项依据频数从大到小依次排列。然后在横轴上按频数大小画出直方柱。在直方柱右边线上方标出累计值,用实线连接累计值点做出帕累托曲线(见图5—2)。

(二)因果分析图

因果分析图文称特性要因图、树枝图或鱼刺图。因果分析图在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深入剖析,找出质量问题与众多因素的因果结构。如图5—3所示。

在使用因果分析图时应该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面人员的意见,并将其反映到图上。探讨一个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对,要从大到小,从粗到细,追溯根源,直到能采取具体解决措施为止。

(三)对策表

对策表(措施表或措施计划表)在利用排列图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果分析图找出主要原因之后,就要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即制订改进措施和计划。将这些改进措施和计划绘制成表,就是对策表。

二、工序能力分析法

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主要包括:人(Man)、机器(Machine)、原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简称4M1E。在上述工序质量影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产品批量生产时质量特性总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被称为产品的质量波动。

影响质量的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偶然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大小和方向是随机的,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小,因这些因素而产生的产品质量的波动属于正常波动;系统性因素则会引起产品质量的较大波动,致使制造过程处于非稳定状态或非统计控制状态。

(一)直方图

加工产品的质量波动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这种波动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一定的规律。在全面质量管理中,人们常用直方图来整理数据,描述质量特性数据分布状态,观察产品的质量波动,从而了解工序质量的分布规律。

绘制直方图,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收集数据。针对所需检验的产品的质量特性,随机地抽取一定数量N的质量特性数据,N通常大于等于50,数据按先后顺序排列。

(2)找出数据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极差。数据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用Xmax和Xmin。表示,极差用R表示。

R=Xmax-Xmin

(3)确定组数。组数用K表示,K与数据量成正比,由于正态分布为对称型,故常取K为奇数。

(4)求组距h。组距即组与组之间的间隔,等于极差除以组数,即:

h=(Xmax-Xmin)K=RK

(5)确定组界。通常从最小值开始,先把最小值放在第一组的中间位置上,然后依据组距依次排列。组界为:

(Xmin-h2)~(Xmin+h2)

(6)统计各组频数。

(7)绘制直方图。以分组序号为横坐标,以频数为纵坐标,绘制直方图(如图5—4)。

(二)工序能力指数

工序能力是指工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稳定状态下加工产品质量正常波动的幅度。它以质量特性值分布的六倍标准差来表示,记为6σ。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特性服从正态分布,依据正态分布的特性,6σ值越小,工序能力就越强。

工序能力指数是指某一工序的工序能力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用Cp表示。即

Cp=T6σ(公式中T代表公差,σ代表总体标准偏差)

计算工序能力指数是在假设工序质量特征值服从正态分布,即x~N (μ,σ2)。

1.双侧公差工序能力指数计算

设工序公差为T,公差上限和下限分别为Tu和TL,公差中心为Tm,样本标准偏差为δ。若工序总体均值或工序分布中心与公差中心重合,即

则这种状态被称为工序无偏;反之,则称为工序有偏。

(1) 当工序无偏时,则

【例】某部件加工时,设计尺寸为12 mm(误差为+,),通过随机抽样,经计算已知:样本平均值和公差中心重合,δ= 7 mm,求该工序能力指数Cp。

解 (2) 当工序有偏时,工序能力指数用Cpk表示,引人偏移量δ和偏移系数k,则

2.单侧公差工序能力指数计算

某些工序只娄求控制单项公差,如清洁度、噪音、杂质含量等,仅需控制公差上限,其下限为零:而材料的强度、零件的寿命等则要求控制公差下限,上限可认为是无限大。分别用Cpu和CpL代表公差上限和下限,则

3.工序能力指数的判断与处置

工序的质量水平按C,值可划分为五个等级,按其等级的高低,在管理上可以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置。通常采用如表5—1所示的工序能力指数判断标准。

三、控制图法

(一)控制图的基本概念

控制图是一种质量管理工具,被用来反映生产过程中工序质量随时间的动态变化,并以此为依据来维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

控制图又被称为管理图。由于控制图用法简单、效果良好且便于掌握,因而逐渐成为质量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工具。控制图的基本形式如图5-5所示。

在控制图示意图中,UCL代表上控制界限,CL代表中心线,LCL代表下控制界限。

(二)控制图的种类

控制图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计量值控制图和计数值控制图。

1.计量值控制图

计量值控制图一般适用于以长度、强度、纯度等计量值为控制对象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单值控制图、平均值和极差控制图以及中位数和极差控制图等。

2.计数值控制图

计数值控制图是以计数值数据的质量特性值为控制对象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有不合格品率控制图和不合格品数控制图。这两种控制图也叫计件值控制图。还有缺陷数控制图和单位缺陷数控制图,这两类控制图也称为计点值控制图。

四、抽样检验

(一)抽样检验的基本概念

抽样检验就是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进行检验,通过检验少量的该种产品来对这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并对这批产品作出是否合格、能否接收的结论。

抽样检验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破坏性检验,如产品的可靠性试验、产品寿命试验等;

(2)产品数量大,但对质量要求不高,如螺钉等;

(3)测量对象是连续体,如煤、矿石的化学成分等;

(4)希望减少检验工作量,节省检验费用;

(5)检验项目多,周期长,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

(6)督促供方改进质量。

进行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有:

(1)抽样检验只能相对地反映产品的质量,不能把样品的不合格率与整批产品的不合格率等同。经过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只能保证其统计质量,不可能保证整批产品都是合格品。同样,经过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也不等同于整批产品都不合格。

(2)并非任何抽样检验都能达到正确判断整批产品质量的目的。

(二)计数调整型抽样检验

计数抽样检验适用于计数值的质量检验,根据综合性样本中不合格产品数或缺陷数来判断一批产品是否合格。调整型抽样检验是指一组严宽程度不同的抽样方案以及将它们联系起来的转移规则。当产品质量正常时,采用正常抽样方案进行检验;当产品质量下降或者生产不稳定时,采用严格的抽样方案进行检验。

在计数调整型抽样检验过程中,对于批量相同、质量要求一定的连续几批产品,并不采用固定的方案进行检验,而是视各批质量变化情况,按照一组预先规定的转换规则,随时进行调整。当某批产品质量正常时,使用正常的抽检方案进行检验;当某批产品质量下降时,则使用较严的方案进行检验,反之则使用放宽要求的方案进行检验。

(三)计量抽样检验

计量抽样检验适用于质量数据为计量值(如矿石主要成分含量),根据不同质量指标的样本均值或样本方差来判断一批产品是否合格。计量抽样检验与计数抽样检验相比,所需样本量少,检验获得的信息多,但是对样本质量特性的计量和测定,比检验产品是否合格所需的时间长,工作量大,费用高,并需要一定的设备条件,判断程序比较复杂。

在实际生产和管理中,我们通常结合计数抽样检验和计量抽样检验两种方法,使两者相互配合,可以收到较好的技术及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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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报名陆续就要开始了,掌握初级经济师考试大纲对于备考和考试都非常重要,下面是初级经济师《经济法基础》2022考试大纲,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的分类与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二)掌握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资格

(三)熟悉法和法律的概念、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责任的种类

(四)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法的分类与渊源

(一)法的分类

(二)法的渊源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四、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各章基本要求中,掌握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全面、系统掌握,并能够分析、判断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熟悉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解决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了解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一般性理解。

五、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件

(二)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主体

一、法律主体的分类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四)国家

二、法律主体资格

(一)权利能力

(二)行为能力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二)掌握会计人员

(三)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四)熟悉代理记账、会计岗位设置

(五)熟悉会计工作交接

(六)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七)了解会计机构

(八)了解会计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三)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五)会计凭证

(六)会计账簿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二、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三、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四)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三、会计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四、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二)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三)会计工作的禁人规定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六)总会计师

五、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工作交接的概念与责任

(二)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三)会计工作交接与监交

第四节 会计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追索

(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六)掌握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七)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八)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九)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

(十)熟悉银行卡收单、条码支付、网络支付、预付卡

(十一)熟悉支付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二)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十三)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四)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十五)了解网上银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

(二)支付结算的要求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的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四)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一、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票据当事人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五)票据追索

(六)银行汇票

(七)商业汇票

(八)银行本票

(九)支票

二、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

三、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四)银行卡收单

四、银行电子支付

(一)网上银行

(二)条码支付

第四节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一)支付机构的概念

(二)支付服务的种类

二、网络支付

(一)网络支付的概念

(二)网络支付机构

(三)支付账户

(四)网络支付的相关规定

三、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概念和分类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支付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的支付结算纪律

(二)银行的支付结算纪律

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密码错误支票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五)熟悉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税目、消费税征收管理

(六)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七)熟悉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

(八)了解税法要素

(九)了解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十)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十一)了解消费税税率

(十二)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与税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法要素

(一)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三)税率

(四)计税依据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七)纳税地点

(八)税收优惠

(九)法律责任

三、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收机关

(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

(三)海关征收管理的税种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三)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销售劳务

(三)销售服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

(五)销售不动产

(六)进口货物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八)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九)视同销售行为

(十)混合销售

(十一)兼营

(十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二)增值税征收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四)起征点

(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六)其他减免税规定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概念

(二)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

(四)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五)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五)批发销售卷烟

三、消费税税目

(一)烟

(二)酒

(三)高档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七)摩托车

(八)小汽车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高档手表

(十一)游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十四)电池

(十五)涂料

四、消费税税率

(一)消费税税率的形式

(二)消费税的具体税率

(三)消费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

(四)教育费附加计算与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三、车辆购置税税率

四、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四)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核定应税车辆计税价格

五、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环节

(三)纳税地点

第六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纳税人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三、关税税率

(一)税率的种类

(二)税率的确定

四、关税计税依据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

(二)从量税计算方法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四)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关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性减免税

(二)政策性减免税

(三)临时性减免税

七、关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与滞纳金

(二)海关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

(三)关税的退税与追缴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五)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与原则

(二)收人总额

(三)不征税收人

(四)税前扣除项目

(五)税前扣除标准

(六)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七)亏损弥补

(八)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净值

(二)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

(四)无形资产

(五)长期待摊费用

(六)投资资产

(七)存货

(八)资产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人

(二)所得减免

(三)减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加速折旧

(八)减计收人

(九)税额抵免

(十)西部地区减免税

(十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二)债券利息减免税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按年计征与分期预缴

(三)汇算清缴期限

(四)纳税申报

(五)货币单位与外币折算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三)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的形式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七)每次收人的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

(三)货币单位及外币折算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契税征税范围、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税收优惠

(四)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五)熟悉房产税纳税人、房产税税收优惠、房产税征收管理

(六)熟悉契税纳税人、契税计税依据、契税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七)熟悉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车船税纳税人、车船税税目、车船税计税依据、车船税征收管理

(八)熟悉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计税依据、资源税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烟叶税法律制度、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九)了解房产税税率、契税税率、契税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税率、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十)了解车船税征税范围、车船税税率、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资源税税率、资源税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税率、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

(一)房产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二)房产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税率

(一)房产税的税率形式

(二)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税率

(三)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率

四、房产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房产税税收优惠

七、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注:以上为经济基础部分考试大纲,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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