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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走承诺
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还有一部分比较模糊地带,留给地方政府资金申报和认定,如:政府合规运作的PPP项目、形成的未来年度政府支出责任(显然关于这点实践中争议仍然很大,财政部的确在限制纯政府付费项目,尤其是可用性付费拉长版BT项目入库),2016年以前举借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债务。 总体来看,区别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债务的,在其以外的所有政府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就属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行为。拓展资料:一、2018年11月,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对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并首次揭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典型现状。 1)政府投资成拉动经济主力 县市对上级补助的依赖度过高,普遍存在强烈的融资冲动。银行机构涉政信项目新增贷款上升。 2)隐性债务占比高 隐性债务余额较显性债务更高。属违规举债清理范围银行涉政信项目隐性债务占银行对政府债权较大比例。 3)隐性债务类型多 隐性债务构成包括:平台等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券、其他债务工具。信托等非银金融机构融资、企业和个人借款、供应商应付款等。 4)隐性债务投向长期项目为主 基础设施建设、棚改异地扶贫搬迁园区建设、平台日常经营。 5)市县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大 区县级和市州级隐性债务比例较省本级隐性债务比例更高。 二、隐性债务的主要呈现形式 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可知,通常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有: 1.利用企事业单位等违规举债 。国发[2014]43号中就已经明确,要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三、根据《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针对隐性债务的清查,中央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企,包括一级(集团)企业及其下级企业(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包括但不限于: ①银监会认定的融资平台名录。 ②财政部2014年清理甄别存量政府债务时认定的融资平台名录。 ③2016年以来统计地方政府承诺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融资平台债务、通过签订合同承担的财政支出事项时,地方自行上报的融资平台名录。 ④其他未纳入名录管理,但符合监测范围定义的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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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债务又叫做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时候没有在改制公司财务资料中体现,换句话说那时候尚未预见到的伴随着事后事宜的进一步明朗化而发生的债务,如贷款担保债务、毁约债务、商品缺点债务、处理改制公司历史遗留而造成的债务等、因各类缘故未计入被改制公司财务资料的往来账或忽略的别的债务。扩展资料:隐形债务的清查隐形债务有别于明显债务的是评定时具备隐秘性和多元性,在所难免影响资产报告评估价格。民企如果需要改制,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要尽可能把隐形债务体现出来,降低隐形债务的产生数量,进而降低会计处理上的可变性,具体做法便是对很有可能产生隐形债务的地方进行排查:1、要排查改制公司贷款担保事宜;2、要排查不具有进账要求而在账外循环并既成事实的事宜;3、要排查合同书,掌握有没有存有资产或利益部分的潜在性债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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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的意思是指地方政府担保债务、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等,在出现金融机构清算等情况时地方政府将承担资产损失。隐性债务会影响到在基金制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下养老金支付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得以妥善解决,否则就不能达到‘保障其自身年老时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的基本目标。目前各界对于隐性债务仍缺乏统一口径和认定标准,未来如何处置、是否可以通过新一轮甄别使其显性化目前还未明确。按照15年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定义,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如果编制地方政府自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债务不会被计入负债,一是由于隐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地方政府),二是隐性债务的偿付不是现时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融资平台自身是否能偿债),且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地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自身能偿还多少),换言之,隐性债务基本都属于或有负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即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约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隐形债务的偿还途径如下:增加国家预算中用于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支出。利用股市变现国有资产,变现收入的大部分用以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于隐性债务金额的确定标准有以下几种方式:根据案件执行金额确定。法律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以下称项目库)项目规范管理,抓紧梳理入库PPP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逐一列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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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构成包括:平台等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券、其他债务工具。信托等非银金融机构融资、企业和个人借款、供应商应付款等。目前国家对于政府隐性债务的定义大致如下:政府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承担政府未来支付义务的棚改政府购买方服务等。还有一部分比较模糊地带,留给地方政府资金申报和认定,如:政府合规运作的PPP项目、形成的未来年度政府支出责任(显然关于这点实践中争议仍然很大,目前财政部的确在限制纯政府付费项目,尤其是可用性付费拉长版BT项目入库),2016年以前举借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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