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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2020工商管理备考知识点:企业劳动合同的种类
企业劳动合同的种类
(1)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符合三种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直接推定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有利于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职业稳定。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多适用于建筑、铁路交通和水利工程等行业。
(2)按照工作时间划分。 按照工作时间不同,企业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以日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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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常考知识点: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对劳动关系形成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唯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还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劳动者
要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
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也是用人单位。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内容
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义务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内容
权利①劳动用工权。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招工权,二是用人权。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③工资奖金分配权。
义务①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②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③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④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就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事宜,依法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⑤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⑦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建立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及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⑧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⑨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⑩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创造条件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就业权
公平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是公民由《宪法》所赋予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体现。
1.妇女就业平等权
2.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平等权
3.残疾人就业平等权
4.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平等权
5.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平等权
6.处理就业歧视的方式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如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中,经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等。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