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沫雨沫阳
初级会计证补助安徽有。
安徽初级会计补贴领取程序:
1、符合条件的职工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申领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等方式对职工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核查。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谨液补贴人员名单信息表》交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审核,职业培训管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职工职业资格证是否享受就业资金培训补贴情况进行确认审核。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职工本人办理现场确认,填写《安徽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确认表》。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尚未推广金融社保卡的地区可暂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安徽初级会计补贴领取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证书,以发证日期为准。
安徽初级会计补贴领取标准
职工个人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
另外,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职工个人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紧缺急需技能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50%,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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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条件 1. 依规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1年(含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核验; 3、从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年以内,向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申领。 二、补贴标准 1.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 2.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 3.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 三、申领方式 1.网上申领:凭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通过微信—“安徽人社”公众号进行网上申请。 2.现场申领:凭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或失业金领取地业务经办窗口申请。 四、申报指南 1、打开个人微信,关注“安徽人社”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 2、点击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3、点击个人用户登录,填写信息及密码 4、下拉框里选择“宣城”,点击查询 5、填写个人信息并点击提交 6、申报后查看申报结果,可以点下面的“服务”,选择“社会保障”栏目下的个人申报记录,即可查询是否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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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办理。登录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或“安徽人社”公众号服务大厅选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工作。线下办理。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也可凭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企业所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公示5日。如果申请人取得了初级,包括五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可以补贴1000元;如果申请人取得了中级,包括四级在内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的职业资格证的申请人,补贴2000元;此外对于工种是紧缺的或者急需的职业,会在一般的标准之上提高20%。最后技能提升补贴只能享受一次。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参保职工在职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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