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金融韩俊杰

在我的天空做我的英雄
  • 回答数

    6

  • 浏览数

    1281

首页> 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金融韩俊杰

6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总以为我会是你的全部

已采纳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罪、金融凭证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罪和金融凭证罪,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138评论

我早已看透人心却看不透你

学习目标本节内容需要考生重点掌握,往年出题点较多。考生首先应掌握项目融资的概念、运作程序及其与传统融资方式的区别,不必死记硬背项目融资的当事人构成,但要对主要当事人的权责有所了解。核心是BOT与TOT两种主要项目融资模式的对比分析。掌握BOT与TOT两种融资模式的概念与基本操作流程,要从BOT入手,对比记忆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两种融资方式的优缺点是重点考核内容,作为两种主要的项目融资方式,其优缺点十分类似,考生应重点记忆BOT的负面效果与TOT的积极意义。最后,应熟练掌握项目融资的主要应用领域,不仅要准确记忆大的领域划分,还需要对具体的行业有所了解。 (一)掌握项目融资的概念和分类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做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具体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融资两类。1.无追索权项目融资追索权指对项目发起人的追索权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无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项目融资。从操作规则上看,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项目贷款人对于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第二,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是该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第三,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需要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第四,无追索权项目融资一般是建立在可以预见的政治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上的。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一种低效、昂贵的融资方式。在现代项目融资实务中,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已经较少使用。2.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发起人只承担有限债务责任和义务的项目融资。有限追索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时间上的有限性,即只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二是金额上的有限性,即项目在进人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发起人追索;三是对象上的有限性,即如果融资是通过单一目的项目公司进行的,贷款人只能追索到项目公司。例题:单选下列关于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权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时间上的有限性B.资金使用上的有限性 C.金额上的有限性D.对象上的有限性答案:B(二)掌握项目融资与传统公司融资方式的区别1.贷款对象不同。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公司,贷款人是根据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该项目完工投产后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的。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贷款人融资的对象是项目发起人,贷款人在决定是否对该公司投资或者为该公司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该公司现在的信誉和资产状况以及有关单位提供的担保。2.筹资渠道不同。在项目融资中,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具有规摸大、期限长的特点,因而需要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如项目贷款、项目债券、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传统公司融资中,工程项目一般规摸少、期限短,所以一般是较为单一的筹资渠道。3.追索性质不同。项目融资的突出特点是融资的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贷款人不能追索到除项目资产以及相关担保资产以外的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银行提供的是有完全追索权的资金。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行使对其借款人的资产处置权以弥补其贷款本息的损失。4.还款来源不同。项目融资的资金偿还以项目投产后的收益以及项目本身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作为资金偿还来源的是项目发起人的所有资产及其收益。5.担保结构不同。项目融资一般需要结构严谨而复杂的担保体系,它要求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众多单位对债务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担保。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担保结构一般比较单一,如抵押、质押或者保证贷款等。例题:单选在项目融资中一般需要()。A.抵押担保B.质押担保C.保证贷款D.严谨的担保体系答案:D(三)了解项目融资当事人及其权责在项目融资方式里,涉及到12类当事人,考生需要了解他们各自的权责。1. 项目发起人2. 项目公司3. 借款单位4. 商业贷款人5. 多边金融机构或者出口信贷机构6. 项目建设的工程公司或承包公司7. 项目设备、能源、原材料供应者8. 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项目设施的使用者9. 项目管理公司10. 东道国政府11. 保险机构12. 其它参与者。例题:单选在多数情况下,项目融资中的借款单位是()。A.项目建设工程公司B.项目公司C.出口信贷机构D.项目管理公司答案:B(四)熟悉项目融资的运行程序项目融资一般由四个基本模块组成:(1)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投资者对于项目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投资结构有:单一项目子公司、非限制性子公司、代理公司、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或者有限合伙制结构以及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等。(2)项目的融资结构——项目融资的核心。通常采用的融资结构模式有:产品支付融资、杠杆租赁融资、BOT融资、TOT融资、ABS融资等多种模式。(3)项目的资金结构——主要是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来源等。项目融资中通常使用的资金结构有:股本和准股本、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银行贷款、国际债券、租赁融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资产转换等。(4)项目的信用担保结构——主要担保形式有:项目完工担保、资金缺额担保、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等。例题:多选组成项目融资的基本模块包括项目的()。A.投资结构B.融资结构c.资金结构D.信用担保结构E.产品结构答案:ABCD(五)了解设计项目融资模式所遵循的原则1.争取适当条件下的有限追索融资;2.实现项目风险的合理分担;3.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4.实现发起人对项目较少的股本投人;5.处理好融资和市场之间的关系;6.争取实现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六)掌握项目融资模式的结构特征1.贷款形式方面的特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贷款,该贷款的偿还将主要依靠项目的现金流量;或者通过“远期购买协议”或者“产品支付协议”,由贷款人预先支付一定的资金来“购买”项目的产品或者一定的资源储量。2.信用担保方面的特征首先,贷款银行要求对项目的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对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具有有效控制权。其次,一般要求借款人将其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契约性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第三,要求项目投资者成立单一的业务实体,把项目的经营活动尽量与投资者的其他业务分开,使得该实体除了项目融资安排之外,其他债务资金的筹措受到一定的限制。第四,在项目的开发建设阶段,要求项目发起人或者项目工程公司提供项目的完工担保,以保证项目按照商业标准完工。第五,在项目的经营阶段,要求提供市场销售安排,以保证项目带来稳定的现金流量。3.贷款发放方面的特征。一般在项目融资的贷款协议中应明确项目两个阶段中的贷款特征。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贷款多是完全追索权的,并有项目发起人就此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在项目经营阶段,贷款可能被安排成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例题:单选在项目融资的贷款协议中,贷款的完全追索权一般发生在()阶段。A.项目论证B.项目开发建设 C.项目转让 D.项目经营答案:B(七)BOT模式1.掌握BOT模式概念Build -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简称,指的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于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得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安排将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的一种特殊的项目融资方式。模式受到发展中国家重视的原因(1)通过BOT方式,各国政府能够深入挖掘私营部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解决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运营效率不高的问题。(2)鉴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固定成本太高,建设周期过长,政府在财政状况恶化、投资能力下降的情况下,通过BOT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3)政府可以通过BOT方式为公用事业、公用设施提供足够的资金,促进公用事业的进一步发展。3.特许权协议这是BOT项目融资的关键文性,它是固定和规范BOT项目中东道国政府和该项目的私营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是BOT项目融资所有协议的核心和依据。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就特许权范围做出规定——规定由哪一方来授予项目主办者从事BOT项目在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特权,规定项目权利的范围以及规定项目的特许期限等;(2)就项目建设做出规定——规定项目的主办者或者其承包商将如何从事BOT项目建设;(3)就项目的融资及其方式做出规定;(4)就项目的经营以及维护做出规定;(5)就项目的收费水平和计算方法进行规定;(6)就项目的能源供应条款进行规定;(7)就项目的移交进行规定;(8)就项目合同义务的转让进行规定。4.掌握BOT的基本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B (Build)——建设阶段第二个阶段:O(Operate)——运营阶段第三个阶段:T(Transfer)——转让阶段在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大都远在经营期满之前,通过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分红方式收回了投资。因此,在BOT项目融资的协议中都规定在项目合营期满后,全部财产无条件地归东道国所有,不另行清算。国际上BOT项目的特许运营期限一般为15-20年。例题:单选BOT融资模式转让的是经营期内项目的()。A.建设阶段B.运营阶段C.持有阶段D.转让阶段答案:B5. BOT的发起人发起人一般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政府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集团公司,通常在融资期限结束以后,项目发起人通常无偿获得该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6.了解BOT模式的优越性对于项目所在国政府来说,以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减少项目对于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够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够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于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是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第二,可以吸引外资,引进新技术,改善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第三,可以将私营企业的经营机制引人基础设施建设中,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效率。第四,作为特许权授予者的公共部门能够将项目的建设、融资、经营风险转移给私人部门,增强公共部门的稳定性。对于项目承办者来说,BOT方式具有如下吸引力:第一,BOT项目具有独特的定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这种优势确保了投资者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和资金回报率。第二, BOT项目具有独占的市场竞争地位,可以使得项目主办者有机会涉足项目东道国的基础性领域,为将来的投资活动打下良好基础。第三,BOT项目通常还可以带动投资方的产品特别是其大型工业成套设备的出口,从而有利于其开拓产品市场。同时,在项目运营期满后,投资方还可以通过提供持续性服务,继续取得服务收人,继续扩大技术设备的出口等。7.了解BOT融资存在的潜在负面效果(1)可能增加融资的机会成本。在BOT融资中,项目通常必须占用土地,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价值可能会逐步提高。(2)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在BOT融资方式下,尤其是国际项目融资,项目公司多是以外资企业形式出现的,大多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外方发起人,而许多国家对于外资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条件。(3) 可能造成设施的掠夺性经营。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为了早日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就必须在项目的建设和经营中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项目的生产效率和经营业绩,增加项目的竞争力。这种掠夺式的经营使得当特许期满,项目资产转让一给政府部门时,已经没有多大的潜力可以挖掘,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采用 BOT融资的意义。(4)风险分摊的不对称。在BOT项目融资的操作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在一些BOT项目融资中,除了政治风险之外,政府往往还承担了一般应由项目经营者承担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八)TOT模式1.掌握TOT的涵义TOT 是“Transfer —— Operate —— Transfer”的简称,即“移交——经营——移交”,指的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移交给经营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经营者手中获得资金,用于建设开发新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经营者再将该实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2. TOT和BOT的异同TOT和BOT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B—建设”上,即不需要项目的投资方或者经营者来开发建设项目。和BOT融资相似,TOT比较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BOT项目融资模式不同的是,TOT模式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问题,因此可以满足一些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经济以及法律环境的要求。例题:单选TOT融资模式转让的是经营期内项目的()。A.股权B.所有权C.产权D.经营权答案:D融资的好处(1)有利于盘活现有基础设施的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有利于为拟建的新的基础设施融人资金,缓解基础设施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3)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有利于通过外资增量的进人,为本国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提供契机,有利于整个经济水平的提高。(4)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技术管理水平。(九)了解项目融资的优势(1)项目融资实现了融资的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对于项目发起人来说,除了向项目公司注人一定股本之外,并不以自身资产来保证贷款的清偿,项目发起人可以有更大的空间去从事其他项目。(2)项目融资可以允许项目发起人投入较少的股本,而进行较高比例的负债(75%-80%),这是其他融资方式不具备的特点。(3)项目融资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分散风险的目的。项目发起人可以将项目债务和项目失败的风险与自身业务隔离开来,而在设计项目融资时,允许项目发起人在包括贷款人在内的所有参与者之间分配风险。(4)项目融资往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5)项目融资可以实现多方位的融资。(十)了解项目融资的运用领域由于这种融资的贷款风险较大,借款人的成本较高,因此在一般项目中较少采用。项目融资主要适用的领域包括以下6个方面:(1)能源开发项目;(2)石油管道、炼油厂项目;(3)矿藏资源开采项目;(4)收费公路项目;(5)污水处理项目;(6)通讯设施项目。总体而言,项目融资一般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行业。具体而言,只有能够取得可靠现金流量并对贷款人有吸引力的项目,方可通过项目融资来筹集资金。例题:单选下列各项中,不适合项目融资的是()。A.收费公路项目B.能源开发项目 C.汽车组装项目D.污水处理项目答案:C

93评论

你不懂我怎会爱我

都知道中级经济师考2门,考试科目为《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其中,《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方向,考生可根据工作需要来选择任一报考专业。2020年起,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2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考试。

中级经济师考试难度相对于其他职称考试而言,难度不是很大。根据往年经济师报考情况可知,一般报考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工商管理、财政税收专业的人数比较多,这些科目市面上的考试资料也比较多,人力资源管理和工商管理专业专业性相对没那么强,零基础也可以很容易就理解。

并且,从浙江人事考试网公布的2019年经济师合格人员名单中我们了解到,浙江地区2019年经济师考试中,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专业的合格人数最多,在所有专业中占比为,占据了榜单前三。其次是建筑、财政税收、房地产等。

所以,中级经济师人力、工商、金融这些专业最好考!而比较冷门的科目如:旅游、保险、运输专业等,市面上辅导资料比较少,专业性强,备考难度相对稍微大些,不太好考。

76评论

孤春梦

不清楚o(╯□╰)o

26评论

爱已渐渐放开

金融犯的 案例 自己连接吧!

179评论

梦醒三更独泣江南

山西最大金融案开审 太原银行业几全军覆没来源:山西晚报5月31日上午8点半,建国以来堪称“山西之最”的特大金融案———“7·28”系列案中的首例案件,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据了解,“7·28”系列金融案备受众多媒体关注,不仅因为涉案金额高达十亿余元,令人震惊的还有本案几乎使太原银行业全军覆没,山西省辖内银行分支机构近20余家涉案,另有数目不等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也与此案瓜蔓相连。 同时,此次庭审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是太原中级法院近5年来首次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案件。 案件概况 2004年7月28日,山西证券旗下的山西智信网络公司前往其开户的建设银行太原分行万柏林支行提款时发现,存入账户的1.5亿元存款只剩下20多万元。 随后,山西证券迅速向山西省银监局报告情况,并联合省银监局等部门开始彻查山西证券及其控股的下属4家子公司在各个银行支行及其分理处的存款账目。当日,太原市公安机关开始立案调查,此案被定名为“7·28”金融大案。 案发后几日,涉案银行内的银鼠一个个出逃,公安机关以几大主犯出逃的日期将这些案件分别定名为“8·3案”、“8·5案”。“8·3案”指的是农行太原漪汾街分理处主任张建国出逃案,“8·5案”指的是农行另一分理处主任杜建国出逃案。 经调查了解,涉案者的犯罪手法基本雷同:各大银行的基层分理处以高息吸收大额资金、转而用于高利贷或不法投机。一般由中间人以高息为诱饵拉来存款,通过银行工作人员私刻印章、偷换预留印鉴、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法将资金挪到其他账户,最终将款以高息提供给最后用款人,各个环节的人利益共享,最终用款人付出高额代价掌握了资金的使用权。这种游戏看似平定无事,只要能保持运转,各方皆大欢喜。然而资金链条一旦破裂后,最终埋单的只有银行。 庭审直击 昨日受审的被告人杨继何系中国银行漪汾支行办公室工作人员,于去年8月9日被警方抓获。公诉机关以票据罪、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称,2004年1月12日,经王保林(在逃)介绍,杨继何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持空白开户资料及空白印鉴卡前往中国煤炭博物馆,为博物馆办理开户手续。办完手续后,杨继何将煤炭博物馆开户资料交给王保林,王保林用私刻的印鉴更换了煤炭博物馆的真印鉴。不久,煤炭博物馆在中国银行漪汾支行府西街分理处开设了账户,同时打入了100万元。第二日,王保林直接用假印鉴将90万元用支票转入建行长治路分理处晋隆商贸总汇账户上,后全部提现。三个月后,也就是4月22日,煤炭博物馆再将900万元打入账户,4月23日,王保林再用假印鉴将900万元用支票转入建行胜利桥东支行晋隆商贸总汇账上,其中提现790万元、129万元用于出借。案发后,警方追回114万元赃款。 昨日庭审,杨继何辩称,自己不是业务人员,根本没有拉存款业务,之所以闯下大祸,系被别人利用他不懂业务的弱点欺。“我正是因为不懂业务才走到了这一步。”而检察官则认为杨继何所做的非主观故意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现有众多证据可以证明杨继何的行为属于金融。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法庭结束了全部庭审程序。法官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金融大盗国洪起南京受审 掌控财富高达80亿元来源:中国青年报 今天上午,曾经轰动一时的国洪起金融案在其被捕一年半后首次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04年3月23日,国洪起在北京被江苏省公安厅派出的侦查员控制并带往南京。随即,国洪起这个对公众曾经很陌生的名字,开始浮出水面。各大媒体的报道显示,此前一直在幕后操盘的国洪起,涉及到众多知名的经济和金融案件,包括涉嫌套取广东证券20亿国债回购资金以及令商务部败诉的“北京嘉利来大坑”股权争夺案等重大事件。通过这些手段,国洪起共控制了约40家关联公司、聚集了约80亿元的财富,被媒体称为“金融大盗”。 2004年4月22日,国洪起在南京被转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国洪起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罪正式批准逮捕。 2005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宣布,鉴于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对其作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天的开庭由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但出于各种考虑,庭审地点被安排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法警也全部来自无锡,旁听人员必须凭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盖章的旁听证方能进入。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和“虚假出资”对国洪起提起公诉。其主要内容是:2001年初,南京禄口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禄投资”)以亿元买卖股票;到2001年9月,宁禄投资拥有的股票市值约为亿元,另有现金约1亿元。宁禄投资董事长陈小戎找到国洪起,并委托其名下的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克赛思”)帮助宁禄投资买卖国债进行理财。同年10月7日,国洪新受国洪起委托到南京,与宁禄投资正式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规定:赛克赛思公司以3亿元存入宁禄投资设在广东证券公司西华路营业部的账户,置换宁禄投资市值万元的股票以及万元的资金,其中亿元退回原委托宁禄投资理财的他方。以3亿元为本金,双方约定以3年为期,赛克赛思公司到期退回全部本金,并支付9%的年收益以及前期利息1000万元。但在当年10月9日,广东证券广州市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受国洪起的指使,向宁禄投资出具了虚假的3亿元转入凭证和资金对账单,并于当日下午在宁禄投资有关人员离开营业厅后,再将这3亿元转出。在正式签署资产置换交接表后,国洪起把宁禄投资的股票全部抛售,并将还债后剩余的亿元转入赛克赛思公司设在西华路营业厅开设的账户使用。后来,国以理财收益名义分8次共支付宁禄投资5400多万元,其余资金到案发时一直没有归还。 辩方则是阵容庞大,由大名鼎鼎的北京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等8名律师担任辩护律师。在今天的讯问和举证阶段,控辩双方的交锋就已经相当激烈。 本次开庭预定两天时间,明天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记者 杨得志) 储户280万元存款被冒领 索要存款被拘留29个月储户280万元存款被冒领 索要存款被拘留29个月2006-11-7 来源:中国青年报本报讯 (记者 韩俊杰) 银行违规操作,将储户280万元存款支付给他人。冒领存款者和银行有关人员未受处理,守法的储户却被当成犯,遭遇29个月的牢狱之灾。2005年7月5日,本报以《巨额存款换来牢狱之灾》为题,对河南省新乡市市民李志征在农业银行河南焦作支行存款的遭遇进行了报道。 今年7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18个月的超审限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但是,法院一方面认定焦作农行在相关业务办理中有多处违规,一方面却判决银行不用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违规操作致使存款被冒领,如果无须为此承担责任,那么,众多银行储户的利益如何保证?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巨额存款换来牢狱之灾 李志征是河南省新乡市物资中心经理。1998年,一个朋友高息揽储,动员他把钱存到焦作农行获取额外高息。1998年12月和1999年5月,他分两次在焦作农行办理对公存款100万元和180万元,存款户名均为“李志征”,双方约定凭存折、印鉴和身份证取款、转款。 1999年6月以后,李志征到焦作农行支取两笔存款时,农行有关负责人先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付,并两次写出书面保证,承诺延期支付。在李志征就此向有关部门投诉后,一直承诺尽快支付存款的焦作农行突然改变说法,向警方举报称:李的两笔存款早在其存入不久后就已经全部取走,因此他再次要求取款“涉嫌”,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两张存单还都在自己手里,钱怎么会被取走呢?李志征一方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一方面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但是,1999年11月,作为受害人的李志征被焦作警方以涉嫌金融为由拘留,并随后被逮捕。直到5年后的2004年10月14日,焦作市公安局因证据不足撤销他的案件,李志征在经历长时间的牢狱之灾后终于重获自由。 2004年12月13日,李志征向焦作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农行支付180万元存款及利息。2005年1月10日,焦作中院恢复审理李志征100万元存款案。2005年4月29日和5月10日,该院对两案分别开庭审理。 存款是怎么被冒领的 在两案审理中,法院调取了警方的刑事案卷。通过这些案卷资料,记者了解到焦作农行有关工作人员多处违规操作致使李志征存款被别人取走的过程。 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明确规定,储户账号变更,银行必须将旧存单收回,并将新存单交付储户本人。但是,案卷资料显示,1998年12月30日,李志征单位的会计到焦作办理100万元账号变更手续时,该行有关工作人员首先违规,没有收回李志征的旧存单,也没有为他发放新存单,只是出具了一张进账单,证明存款已转入新账号。然后银行工作人员又再次违规,用假手续办理了一张新存单,并在没有收回李志征旧存单的情况下,就将新存单交给了一个叫王文波的人,并协助王文波将李志征的100万元全部取走。 对此,焦作农行山阳支行第二营业部工作人员李晓霞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曾经陈述,当初在违规办理新存单时,她曾当场表示拒绝。但后来,该营业部负责人石德军和薛海明两人多次对她施加压力,并在单据背面签字保证承担责任,李晓霞才违规办理了新存单,交给了石、薛二人。后来,石、薛二人又将此新存单给了王文波。 此外,1999年6月李志征取100万元存款时,焦作农行山阳支行第二营业部负责人薛海明在明知该存款早已被王文波全部取走的情况下,仍两次写出书面保证书,称“保证下星期内支取”。这似乎更能证明,农行工作人员与冒领存款者关系不一般。 对于180万元存款,焦作农行业务办理单据显示,1999年6月,一个名叫张波的人称受李志征的委托在该行办理了存折的挂失手续。但是,据焦作市警方后来的鉴定显示,张波在银行的“挂失申请书”上盖的印章与银行预留的李志征的印章明显不一样,系伪造的印章。而且,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在储户存单挂失7天后,银行才能给储户补办新存单,并且补办的新存单必须交给储户本人,不能由他人代领。但是,焦作农行首先违规,在挂失后的第四天就办理了新存单;接着再次违规,将应由李志征本人领取的新存单交给了张波;然后又第三次违规,使李志征对公单位的180万元存款被张波个人顺利取走。 对于焦作农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多处违规,焦作中院在审理中均予以查明并确认。 对于多次违规操作的情况,记者到焦作农行采访时,该行拒绝解释。但是,多名银行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致认为: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手续,是李志征两笔存款被别人取走的主要原因;如果工作人员能够照章办事,储户的存款根本不可能被他人从银行取走。 18个月等来离奇判决 今年7月27日,焦作中院终于对两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但是,法院一方面确认焦作农行在办理业务时有多处违规,一方面却判决多处违规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焦作中院在100万元案件判决书中称:“三方当事人对100万元进入焦作山阳农行账户均无异议,虽然表面上形成了李志征在焦作山阳农行存入了该笔存款的事实,但基于李志征与王文波之间的借款商定,王文波办理转款、取款,均是受李志征的委托而为,因此,应认定等于李志征已将存款100万元取出,故李志征与焦作山阳农行之间已不存在实际上的存款关系。” “焦作山阳农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虽有违规之处,但未造成李志征存款受损之结果,故李志征要求焦作山阳农行兑付存款及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该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作中院在180万元案件判决书中,遵循了同100万元案件同样的逻辑,认为李志征与冒领存款者之间有借款及委托取款的事实,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位律师对这两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后认为,焦作市公安局当初对李志征立案侦查,主要就是想查明他与冒领存款者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及委托取款的事实。在经过近5年的侦查后,公安机关因无法认定这些事实才撤销了案件。而法院根据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事实的案卷,却得出了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反的结论。 另一位律师看了这两份判决书后说:“如果任何人都可以用他人名义到银行冒领存款,而银行工作人员都像焦作农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这样违规操作,导致储户的存款被别人顺利取走,并且银行还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那储户的存款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面对这两份判决,原告李志征立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河南高院已接受了李志征的上诉,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全国首个金融犯罪公诉组是如何办案的全国首个金融犯罪公诉组是如何办案的导读四年多前,“中国股市第一案”艰苦卓绝的公诉过程给人们以重大启示:传统的“万金油”式的检察官,已无法担当学科专业性极强的金融犯罪的公诉任务。与此同时,数量不断上升、花样不断翻新的金融犯罪案件也在挑战着传统的办案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首个金融犯罪公诉组诞生了。4年来,这个全国首家专业公诉组的首批成员历经了严酷的磨砺,从不情愿、“发懵”、“发憷”,到成为熟悉金融犯罪、能够独当一面的专家型公诉人,这支年轻的队伍终于“化蛹成蝶”。法制网记者 杜萌“就像在料理店里吃回转寿司,你坐在那里,等着各式各样的食品转到你面前,把它取下。”吴春妹用“回转寿司”比喻公诉检察官在旧有工作格局下的状态:各式各样的案件轮到你,你就得接手。吴春妹的办公室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办公大楼七层,门上的牌子标有“副处长办公室”几个字。4年前,吴春妹担任该院创办的全国首个金融犯罪公诉组的首任组长。如今,她已升任公诉二处副处长。就“回转寿司”模式与专业化公诉组进行比较,吴春妹快言快语:“有利有弊。”过去被动接案,公诉检察官是什么样的案件都过手,培养的是“万金油”式的公诉人。好处是检察官个人对于跨行业、跨领域的各种犯罪有着贯通的体验,而缺陷则恰恰是因此不够精专。办案实践显示:犯罪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高智商、高科技犯罪层出不穷,然而,检察院案多人少的严峻现实在短期内难以扭转,传统的“万金油”式的公诉人和“包揽”式的办案模式已经无法应对办案需求。要突破困境,就必须找到一条出路。由来“股市第一案”催生专业公诉组时隔多年,当人们提起“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时,依旧忘不了与之相关的“中国股市第一案”、“中国证券市场头号证券大案”等等“头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官们也无法淡忘这起案件公诉前后那段神经高度紧张的日子;作为“中科创业”案的公诉人,吴春妺对那段漫长而艰苦卓绝的日子更是记忆犹深:中科创业,前身为康达尔,是一家以饲料业和养殖业为主的老牌上市公司。1999年12月,“养鸡专业户”康达尔突然“爆发”了一场彻头彻尾的大变革,股东大换血,经营大转型,名称也大变样,二级市场更是连续暴涨,一个高科技网络概念的明星———“中科创业”闪亮登场,变成了“高科技+金融”的“高科技新贵”,成为久负盛名的0048长庄股,股价连年飙升,最得意时曾站到84元的高位。从2000年12月25日始,中科创业突遭重创,连续9个交易日跌停,股价一路下跌至11元。证监部门注意到了0048的异常走势,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1年1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对“中科创业”正式立案侦查。由于涉案背景复杂,数额巨大,取证困难,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确保证据质量,2001年5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对此案提前介入。对该案承担审查起诉任务的正是吴春妹。接手“中科创业”案的压力可想而知:该案是新刑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典型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影响大、审查取证困难;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是非常专业的行为,对证券行业了解不深的人很难弄懂;现有法律有关该罪名的可操作性差,司法解释不够详细。吴春妹和当年任书记员的法学硕士张庆芬投入了艰苦而细致的审查工作,提前介入后她们没有了双休日和假日的概念: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吃透案情;“狂补”证券知识,阅读大量专业书籍、请教多位专家、查找多种资料、关注股市行情。在该案审查过程中,她们详细列出近百页的补充侦查提纲,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案提起公诉时卷宗已达到500余册。证据材料有力证明了涉案被告人操纵0048股票,并造成股价大幅波动的犯罪事实,为庭审示证和认定被告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02年6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吴春妹与张庆芬坐在公诉席上,身旁堆放着500余册诉讼卷宗,面对着7名被告人、11名辩护律师,开始了为期4天的法庭审理。偌大的旁听席坐满了来自证券界、司法界的人士及股民代表和媒体记者。2003年4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价格交易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涉案公司罚金2300万元;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丁福根等6名被告人4年至2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并对丁福根等3人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记者翻阅了当年的一些卷宗,其中有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融资情况的审计报告;有涉案公司、尤其是融资方使用的公司和用于收买上市公司时被告人所成立或借用的公司的注册底档、营业执照;有1600个股东卡来源及与某被告人的关系、上市年报、0048股票交易记录、涉案被告人账户互为对手进行交易的记录、股价异动及与被告人账户的直接关系点;还有各地营业部综合报告及涉案账户冻结、买卖流水单及转托管单等单据、资金去向、营业部涉及的融资资料……用“浩繁”来形容该案涉及的所有报告、信息、资料、单据绝不为过,仔细看完每份证据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然而,“中科创业”案仅仅是众多金融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一个。2004年,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前5年审理的金融类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数量呈现上升趋势,金融类犯罪案件占全部经济犯罪案的50%以上;涉案金额高,往往多达数千万元乃至数亿元、数十亿元;受害面广,不仅涉及金融机构,还波及不特定多数的投资群体,社会影响极大。对此,二分院的领导层越来越意识到:传统的“万金油”式的公诉人,已经不能满足办案的实际需要。而“中科创业”案的成功诉讼,说明了培养专家型公诉人才、创立“专业化办案模式”的必要性。2004年5月,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第一个以打击金融暨等经济犯罪案件为主业的专业化公诉组———金融犯罪公诉组。突破“万金油”式检察官变身专家据吴春妹介绍,这个组的组员是经过严格挑选的,除去政治过硬,业务娴熟外,还必须有金融学方面的知识,换句话说,要懂金融这行。这个组有组员6至7名,分成3至4个办案小组,专门负责办理某一类金融犯罪案件。用吴春妹的话说,就是“四个固定”:“组员相对固定;受理案件相对固定;教育培训相对固定;经验总结相对固定”。金融犯罪公诉组主要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罪”中涉及的刑期在无期徒刑以上的罪名为主,还包括其他章节中涉及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类案件,以及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合同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罪。据统计,4年来,金融犯罪公诉组成功办理了诸多大要案:4名被告人相互勾结,共同或分别以虚假的“京国龙庄园”项目开发需要建筑材料等名义,取供货单位1110万余元人民币的特大合同案;1名被告人以出租汽车为名,先后与多家汽车贸易公司和32名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汽车48辆,价值646万余元人民币的特大合同案;10名被告人利用虚假按揭形式取银行贷款7亿余元人民币的特大贷款案。……磨砺年龄不大“心都老了”“过去的已经过去了,”吴春妹谦逊地对记者说,“你应该采访我们现在的金融犯罪公诉组的组员们,这些年轻人可棒了,我的专业知识已经落伍不少,赶不上他们了。”记者见到了现任金融犯罪公诉组组长刘中。这位年轻的检察官有着在基层院公诉一线工作7年的经历。他笑起来很憨厚,但是,与他对视时你会感觉到一种压力———他的目光像鹰一般锐利。他给记者讲述了2006年7月宣判的一例针对高考落榜生的巨额案:案件发生在2003年,一伙冒充军人,以部队院校招收学员为名,为入学人员提供伪造的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大专学历证,购买军服、军衔,并承诺“将高考落榜学生送到军队院校学习,将来转为部队正式干部”。他们先后了全国25个省、市的140余名家长1900余万元。刘中说,这个一共分成5个关系链条:第一层负责贿买部队院校人员提供招生指标以及购买部队军服、军需物品;第二层是主犯———冒充将军的75岁的范垂礼,负责招揽生源;第三层是召集人;第四层主要是冒充身份、会见家长;第五层负责和家长牵线搭桥。2005年4月6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时,范垂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中间人,不承认自己是主谋。然而,公诉组在逐层侦查中,进一步明晰了这个5层关系链条,证实范垂礼确是主犯。2006年7月24日,法院以罪判处首犯范垂礼无期徒刑,另外4名同案犯也被处以10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真相往往很简单,却被纷乱的表象深埋而显得错综复杂。”刘中意味深长地说。而他的工作,就是要剥离复杂、回归简单,用他的话说,就是要“让一个不懂法的老太太也能认清罪犯”。葛燕是在2005年进入金融犯罪公诉组当书记员的,此前在二分院公诉部门已经工作了3年,2006年8月升为助理检察员。“我是在这个组里成长起来的。”葛燕讲了一起独立办理的案件,那是一起信用卡犯罪案件,犯罪地点在中关村,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工科博士,其专业经验精湛,算得上是行业里的杰出人才。“第一次讯问我就发懵,他说的那些专业术语我根本听不懂,我连忙中止谈话,回去恶补相关专业知识……”葛燕告诉记者,近年来金融领域不断有新型犯罪出现,犯罪手段花样翻新,办案总会遇到许多新问题,为此,她报考了在职研究生,以加强自己的专业素养。孙晴已有6年公诉检察官的经历,当她去年调整到金融犯罪公诉组时,她承认当时内心深处的真实想法是不愿去,“谁都知道这个组工作的艰巨性在全院是数得着的”。她对金融犯罪公诉组的工作特点有个归纳:犯罪事实复杂,牵扯诸多法律关系;合同往往与经济纠纷搅在一起,区分罪与非罪费精力;共同犯罪中共同犯意难确定,涉案嫌疑人往往心照不宣实施犯罪,怎样证实?

147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