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2
浏览数
19762
拱手相让给你的是廉价东西
第二节运输系统及其构成要素
【知识点一】运输系统的概念及其组成
(一)运输系统的概念
系统是具有特定功能的、相互间具有有机联系的许多要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
对运输系统而言,其特定功能就是实现人或物的空间位移,其要素就是实现整个运输功能所需的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运输技术等。
运输系统就是实现整个运输功能的一个集合!
(二)运输系统的组成
运输系统由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两部分组成,
---硬件又可根据可移动性区分为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输设备两类;
---软件系统主要包括运输行政管理组织和运输生产经营组织。
注意: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输设备的概念。
【知识点二】运输线路
1.运输线路的含义及组成
含义:供运输工具定向移动的通道,是运输工具赖以运行的物质基础。
组成:(1)陆上运输线路;
(2)水运航线;
(3)民航航线;
(4)管道。
2.运输线路的分级
(1)铁路线路分级(四个级别)
(2)公路线路分级(五个级别)
(3)内河航道分级(七个级别)
(4)航线的分类:国内航线、国际航线
(5)管道的分类
【知识点三】运输场站及运输枢纽
1.运输场站的含义
位于运输线路上的结点,是旅客和货物的集散地、各种运输工具的衔接点、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运输工具作业的场所,是运输企业对运输工具进行保养、修理的技术基础,是交通运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2.运输场站的分类与分级
(1)铁路车站
(2)汽车站场
(3)港口及其分类
(4)空港(机场)
(5)管道站
3.运输枢纽的含义及分类
运输枢纽一般特点:多种运输方式或多种交通线路的交汇点,设有大型综合性交通港站或多个大型的独立式交通港站,各种运输方式、交通线路、交通港站在统一意志下运转。
根据其衔接的运输方式的多少可以分为两类:
(1)综合性运输枢纽
是运输枢纽中的最高层次;多种运输方式在此衔接;综合性客运枢纽,如香港机场;综合性货运枢纽,如鹿特丹港口。
(2)单一方式运输枢纽
同一种运输方式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包括港口枢纽、铁路枢纽和航空枢纽。
【知识点四】运输设备
1.运输工具
(1)铁路运输工具:铁路机车、铁路车辆、列车
(2)公路运输工具:客车、载货汽车、牵引车、挂车、特种汽车
(3)水路运输工具:货船、客船
(4)航空运输工具
(5)管道运输工具
2.搬运装卸工具
(1)垂直位移
(2)类型:起重机械;运输机械;搬运、堆垛机械;自动化装卸系统等。
3.其他运输设备
(1)托盘
(2)柔性集装袋
(3)集装箱
【知识点五】运输组织
运输组织是运输系统的软件支持。
主要包括:
1.运输行政管理组织
2.运输生产经营组织
我是他的她的他的她我是她的他的她的他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1)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对于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2)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但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3)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是一个整体的权利(4)所有权的存续性一般而言,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5)所有权的弹力性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1)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志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情形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当归还失主国有化和没收(2)继受取得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为取得的前提条件(3)善意取得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2)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如果没有完成登记,则受让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因物权主体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等,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客体并未消灭。(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三)共有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按份共有又成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共同共有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同财产;(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1)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3)权利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4) 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优质经济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