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劳动争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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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已经到了冲刺阶段,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常考知识点:劳动争议诉讼司法解释”,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常考知识点:劳动争议诉讼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诉讼司法解释

(一)直接起诉的事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不必再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诉讼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三)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当事人。

3.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4.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5.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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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科目考4个板块,分别是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劳动力市场、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属于中级经济师专业之一,考试难度不是很大,是很多考生可以选择的。

1、人力资源专业考试内容

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规划、组织激励、人员甄选、领导行为、薪酬管理、培训与开发、组织设计与组织文化、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绩效管理、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险、工资与就业、社会保险法律、人力资本投资理论、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等。

2、中经人力资源专业考试题型

考查题型均为客观选择题,包括多选题、单选题及案例选择题,《人力资源管理》科目共有100道题,单选题60道,每题1分,多选题20道,每题2分,案例分析题20道小题,每题2分。

3、中级经济师考试科目

中级经济师考试科目是《经济师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科目,《经济基础知识》为必考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十个专业,包括工商、农业、财税、金融、保险、人力资源、旅游、运输、建筑、知识产权十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

1、加薪升职:许多取得经济师职称证书的人员工资都会上涨500-2000元甚至更多。部分企事业单位会通过评定职称来决定职员的薪资级别或决定是否存在晋升机会;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也将是否拥有经济师证书作为聘用的重要参考指标。

2、获得技能补贴:通过中级经济师考试将有机会享受地方技能补贴政策,具备地方技能补贴政策的地区例如四川、陕西、山东、海南等地相继发布了2021地方技能补贴公告。

3、个税扣除:2019年以后取得经济师证书的同学是可以抵扣个税的。经济师在个税专项扣除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里,可以按3600元年(年度汇算清缴)进行申报扣税。

4、积分落户:通过中级经济师考试甚至可以解决令人头疼的落户问题,例如上海、南京、广州、天津、杭州等地都曾发布关于积分落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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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考得就是知识的积累,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专业常考知识点: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的原则

2.公正的原则

3.及时的原则

4.着重调解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经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伤残等级鉴定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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