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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经济学考点归纳:收入分配方式与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
带来的是有关收入分配方式与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的知识点,希望考生喜欢!更多内容请关注!
1.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而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劳动差别的存在以及劳动的谋生性质,则是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而是在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范围内实现的,实施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而非国家。在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按劳分配的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收入的高低,就不仅取决于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而且还取决于他所在企业的经营状况。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上述实现特点,决定了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平等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而只能在一个公有制企业范围内实现。在不同的公有制企业之间,劳动者尽管付出了等量的劳动,所取得的报酬也可能是不等的。尽管存在着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但按劳分配毕竟从根本上否定了一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可能性,即否定了剥削。因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经济特征。
2.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指按照资本、土地、劳动等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
在市场经济中,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对生产过程的贡献体现在每一个企业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中。因此,无论资本的产权是界定给个人、企业,还是界定给国家,他们都有权参与收入的分配。产权所有者凭借其资本分配的收入通常表现为利息和利润。利息是一定时期内转让资本使用权的收入;利润则是将资本用于投资活动所得到的报酬。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有效利用资源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和有效途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以承认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产权界定清晰为前提的。在生产要素产权清晰的条件下,生产者使用任何一种生产要素都是有偿的。生产要素从效率较低的部门即要素价格水平较低的部门向效率较高的部门即要素价格水平较高的部门流动,势必使资源的配置趋向合理和最优,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但是也应看到,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条件下,由于人们对生产要素特别是对资本、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占有存在较大差别,因而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人们收入上的不平等。
3.其他分配方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除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基本的收入分配方式外,还存在着按个人资产(包括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的非资本资产)进行分配、按需要分配、福利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这些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都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
4.居民收入来源和收入形式的多样化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收入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劳动者和非劳动者收入来源和收入形式的多样性。在居民的收入中,既有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也有非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如个体劳动者的直接劳动收入等。同时还有资本收入、租金收入、非资本资产的收入、劳动力价值收入、社会保障收入和福利收入以及风险收入、投机收入等。居民收入来源和收入形式的多样性,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必要前提,但也是导致个人收入出现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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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法 高管同业竞争如何解决? 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 上市公司 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有些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判断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即使在业务重组过程中已经采取了尽量避免同业竞争的方案,但随着控股股东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出现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依然很大。甚至在控股股东保留部分业务和资产的情况下,同业竞争的现象仍很难避免。实践中,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使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顺利上市,通常采取由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的方式实现此目的。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公司法高管范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公司法》规定的企业高管的职位:董事长(及董事)、总经理(CEO)、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常务副总、 独立董事 、董秘、营销总监、行政总监、人事总监、监事会总监。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在实际中,就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公司的高层管理有参与了同业竞争,那按照当初和公司签订的协议就有可能要承担 违约责任 ,甚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都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公司的高管和股东稍不注意就有可能违反同业竞争,应该说和高管签订的一些 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等这些就是比较有效的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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