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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负韶华
我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死于独特
一般只能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反映,也可向人事局反映。自从教师职称评定与其工资挂钩后,能评上高级或中级职称就成了教师们的终身大事,让老、中、青教师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大动干戈。就拿同年同月同日参加工作的教师来说,评了小学高级的或中学中级的教师比没评上的教师工资收入每年多2000元钱左右,这怎能不让教师们心驰神往呢?的确,一些教师为了这个“理想”努力地教书育人,做出了突出贡献,多劳多得也理所当然。但是,近六年的职称评定出现了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让原本积极工作的教师们寒心,他们明争暗斗、互相攻击,导致了教师之间的不和谐,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教育的悲哀,阻碍了教育的发展。一、教师职称评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体现在“打分”上。教师职称评定前先要“打分”排名,再根据高级或中级指标多少取前几名教师参评。参评教师的分数来自三大版块:即教师“民主”测评分、学校领导测评分、获奖、发表论文加分。就拿本人来说,教师“民主”测评分比较低,但学校领导测评分比较高,排在全校教师前三名。同是一个人,为什么同时会出现两种结果?我想:是因为我为领导“卖命”,他们如实地肯定我;而“过分”地努力工作,又遭到了某些别有用心的教师无情的打击,故意搞垮竞争对手,让其丧失工作积极性。教师们为了加分,之前在网上下载论文为学生和自己获奖,其实他们有几个能自己写出来呢?其中有个排名在我前面的年轻的女教师四年前连作文都不会批改,曾经向我请教过。但是她年轻漂亮会交际,教师和领导都喜欢她,这我远远不如她。因为我性格内向,而且个别领导和教师对我有偏见。二、教师职称评定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体现在“分配”上。教师被评上小学高级或中学中级后,收入分配就截然不同了。但是,他们工资收入增加了,工作积极性却减低了。一些在教学一线的高级或中级教师工作没有初级教师努力,他们有的甚至认为奋斗目标达到了,就像进了“保险柜”一样,教学质量好坏就无关紧要了。他们有的主动到没有工作压力的学校食堂煮菜,争着到名不副实的学校图书室享清福。按理说能者多劳,多劳多得。而他们却是“能者”少劳,少劳却多得。一些才工作几年的高级或中级教师与工作一、二十的初级教师工资差不多,工作十余年的高级或中级教师工资已超过了工作二十年的教师工资。一些高级或中级教师除了比初级教师工资高又好耍之外,再也想不出有什么可以比的了。因此,笔者在此呼吁:为了体现教育的公平、公正、合理,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为了教育的顺利发展,尽快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实施教师打卡工资与工龄挂钩(绩效工资可以按工作效绩下发给教师,这个可以不按工龄),让工作时间长的教师理应比工作时间短的教师工资高。因为人人都会老,人人工资都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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