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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赔偿,也叫无过错赔偿。是指劳动者在生产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其犯罪或严重失职除外),职业伤害者都应无条件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对事故负有责任,也应当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华旅。com 工伤保险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项原则: (1)无责任赔偿原则(无过失赔偿); (2)国家立法和执法原则; (三)风险共担、互助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分工作相关和非工作相关的原则; (6)经济补偿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八)确定残疾和职业病等级的原则; (9)区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为什么实行无责赔偿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赔偿原则的原因有三:一是工伤事故是意外发生的。每个工人都会尽一切努力保证自己的生产和工作安全,没有人希望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说工伤事故都是事故,所以工伤事故也叫?意外”。其次,无责赔偿原则消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无责赔偿原则使所有劳动者意识到,即使发生不幸的工伤,生命也有保障,这将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第三,工伤保险在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享受条件最低,待遇水平最高。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企业为其支付的费用较多,会促使企业重视预防工伤事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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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通过查询工伤保险的信息得知,工伤保险主要遵循的原则有: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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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伤保险主要遵循的原则有: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情歌情话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1、强制实行原则。即以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使所有用工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用工形式一律参保,按月向社保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工伤保险在全社会发挥调剂和保险作用。2、保险与经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发生工伤后,在待遇支付方面,除了保证正常的生活待遇外,还要给予一次性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3、社会化管理原则。一是覆盖范围的社会化,二是基金来源社会化,即国家、企业共同筹资,三是管理的社会化,使企业摆脱更多的社会性工作。4、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即将工伤保险基金中一定的费用转向改善生产环境,加强对劳动卫生与安全保护的科研,以及对防止重大伤亡事故人员的奖励等。5、工伤保险与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疾病、非因工负伤待遇: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