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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抽资罚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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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证书获得后可以凭借着地区发布的公告领取技能补贴,但是并非所有地区都会设置技能补贴的领取,大部分地区取得中级经济师证书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中级和初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个别地区也会有单独的标准。

山东:取得初级经济师可申领1000元补贴;中级经济师可申领1500元补贴;高级经济师可申领2000元补贴。

河南:经济师证书属于水平评价类资格证书,取得初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可分别申领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

海南:取得初级经济师可申领800元补贴;中级经济师可申领1300元;高级经济师可申领1800元。

提示:其他地区的考生可咨询当地人社厅了解中级经济师证书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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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回来我在等你

辽宁省中级经济师报名时间2023年于8月7日-17日。

2023年辽宁经济师报名时间是8月7日9:00至17日24:00,考试时间是11月11日至12日。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即可,逾期不能补报名。

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有部分细节地方需要注意。由于考生对报名流程不太熟悉,因此报名途中也许会出现些许问题。我们给考生提供一些相关的报考经验:

1、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分为“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两种报名流程不一样,因此考生需首先区分清楚自己所属类别。

2、如果中级经济师报名官网进不去或报名网址打不开,可能是网络延迟、报名人数太多、浏览器等原因,考生可以尝试多次打开,或者更换浏览器。

3、中级经济师报名如果出现审核不通过的情况,大部分原因是报名照片不符合要求,导致审核不通过。考生可以提前准备好符合官网报名要求的照片——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的正面证件照。

报考中级经济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资格要求:确保自己符合中级经济师的资格要求,通常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体的资格要求可以参考当地或国家相关的规定。

2、考试科目和内容:了解中级经济师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包括经济学基础知识、经济法规、经济政策等。根据考试大纲和教材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准备。

3、学习计划和时间安排:制定一个合理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能够充分掌握考试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时间情况,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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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低着头

经济师考试组织有初级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师考试和高级经济师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发布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于中级经济师考试考生的考试违规作弊分不同情况给与对应的处罚,分别为::1、成绩无效,2、成绩无效+记入诚信档案五年,3、成绩无效+长期记入诚信档案,4、终止考试、离开考场,5、证书无效+记入诚信档案五年,6、成绩无效。

1、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6、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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