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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质量控制方法
一、两图一表法
(一)排列图
排列图又称主次因素分析图或帕累托图。排列图法是根据“关键的少数,次要的多数”原理,将数据分项目排列作图,以直观的方法来表明质量问题的主次及关键所在的一种方法。排列图是针对各种问题按原因或状况分类,将数据从大到小排列而出的累计柱状图。其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抓住影响质量的关键性问题。
在制作排列图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
(1)确定需要调查的问题和收集数据。
(2)设计数据记录表,填写记录表并计算合计栏。
(3)计算数据表中各项不合格数据的总数,以及各项不合格数据所占百分比和累计百分比。
(4)制作排列图。排列图包括两根纵轴和一根横轴,左纵轴刻度代表不合格件数或频数,右纵轴刻度代表比率或频率,左纵轴上频数值要与右纵轴上的频率值相对应;横轴上将所统计各项依据频数从大到小依次排列。然后在横轴上按频数大小画出直方柱。在直方柱右边线上方标出累计值,用实线连接累计值点做出帕累托曲线(见图5—2)。
(二)因果分析图
因果分析图文称特性要因图、树枝图或鱼刺图。因果分析图在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深入剖析,找出质量问题与众多因素的因果结构。如图5—3所示。
在使用因果分析图时应该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面人员的意见,并将其反映到图上。探讨一个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对,要从大到小,从粗到细,追溯根源,直到能采取具体解决措施为止。
(三)对策表
对策表(措施表或措施计划表)在利用排列图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果分析图找出主要原因之后,就要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即制订改进措施和计划。将这些改进措施和计划绘制成表,就是对策表。
二、工序能力分析法
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主要包括:人(Man)、机器(Machine)、原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简称4M1E。在上述工序质量影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产品批量生产时质量特性总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被称为产品的质量波动。
影响质量的因素可以分为两大类:偶然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大小和方向是随机的,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小,因这些因素而产生的产品质量的波动属于正常波动;系统性因素则会引起产品质量的较大波动,致使制造过程处于非稳定状态或非统计控制状态。
(一)直方图
加工产品的质量波动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这种波动在一定条件下形成一定的规律。在全面质量管理中,人们常用直方图来整理数据,描述质量特性数据分布状态,观察产品的质量波动,从而了解工序质量的分布规律。
绘制直方图,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收集数据。针对所需检验的产品的质量特性,随机地抽取一定数量N的质量特性数据,N通常大于等于50,数据按先后顺序排列。
(2)找出数据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极差。数据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用Xmax和Xmin。表示,极差用R表示。
R=Xmax-Xmin
(3)确定组数。组数用K表示,K与数据量成正比,由于正态分布为对称型,故常取K为奇数。
(4)求组距h。组距即组与组之间的间隔,等于极差除以组数,即:
h=(Xmax-Xmin)K=RK
(5)确定组界。通常从最小值开始,先把最小值放在第一组的中间位置上,然后依据组距依次排列。组界为:
(Xmin-h2)~(Xmin+h2)
(6)统计各组频数。
(7)绘制直方图。以分组序号为横坐标,以频数为纵坐标,绘制直方图(如图5—4)。
(二)工序能力指数
工序能力是指工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稳定状态下加工产品质量正常波动的幅度。它以质量特性值分布的六倍标准差来表示,记为6σ。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特性服从正态分布,依据正态分布的特性,6σ值越小,工序能力就越强。
工序能力指数是指某一工序的工序能力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用Cp表示。即
Cp=T6σ(公式中T代表公差,σ代表总体标准偏差)
计算工序能力指数是在假设工序质量特征值服从正态分布,即x~N (μ,σ2)。
1.双侧公差工序能力指数计算
设工序公差为T,公差上限和下限分别为Tu和TL,公差中心为Tm,样本标准偏差为δ。若工序总体均值或工序分布中心与公差中心重合,即
则这种状态被称为工序无偏;反之,则称为工序有偏。
(1) 当工序无偏时,则
【例】某部件加工时,设计尺寸为12 mm(误差为+,),通过随机抽样,经计算已知:样本平均值和公差中心重合,δ= 7 mm,求该工序能力指数Cp。
解 (2) 当工序有偏时,工序能力指数用Cpk表示,引人偏移量δ和偏移系数k,则
2.单侧公差工序能力指数计算
某些工序只娄求控制单项公差,如清洁度、噪音、杂质含量等,仅需控制公差上限,其下限为零:而材料的强度、零件的寿命等则要求控制公差下限,上限可认为是无限大。分别用Cpu和CpL代表公差上限和下限,则
3.工序能力指数的判断与处置
工序的质量水平按C,值可划分为五个等级,按其等级的高低,在管理上可以作出相应的判断和处置。通常采用如表5—1所示的工序能力指数判断标准。
三、控制图法
(一)控制图的基本概念
控制图是一种质量管理工具,被用来反映生产过程中工序质量随时间的动态变化,并以此为依据来维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
控制图又被称为管理图。由于控制图用法简单、效果良好且便于掌握,因而逐渐成为质量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工具。控制图的基本形式如图5-5所示。
在控制图示意图中,UCL代表上控制界限,CL代表中心线,LCL代表下控制界限。
(二)控制图的种类
控制图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计量值控制图和计数值控制图。
1.计量值控制图
计量值控制图一般适用于以长度、强度、纯度等计量值为控制对象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单值控制图、平均值和极差控制图以及中位数和极差控制图等。
2.计数值控制图
计数值控制图是以计数值数据的质量特性值为控制对象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有不合格品率控制图和不合格品数控制图。这两种控制图也叫计件值控制图。还有缺陷数控制图和单位缺陷数控制图,这两类控制图也称为计点值控制图。
四、抽样检验
(一)抽样检验的基本概念
抽样检验就是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部分进行检验,通过检验少量的该种产品来对这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并对这批产品作出是否合格、能否接收的结论。
抽样检验一般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破坏性检验,如产品的可靠性试验、产品寿命试验等;
(2)产品数量大,但对质量要求不高,如螺钉等;
(3)测量对象是连续体,如煤、矿石的化学成分等;
(4)希望减少检验工作量,节省检验费用;
(5)检验项目多,周期长,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
(6)督促供方改进质量。
进行抽样检验应注意的问题有:
(1)抽样检验只能相对地反映产品的质量,不能把样品的不合格率与整批产品的不合格率等同。经过抽样检验合格的产品只能保证其统计质量,不可能保证整批产品都是合格品。同样,经过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也不等同于整批产品都不合格。
(2)并非任何抽样检验都能达到正确判断整批产品质量的目的。
(二)计数调整型抽样检验
计数抽样检验适用于计数值的质量检验,根据综合性样本中不合格产品数或缺陷数来判断一批产品是否合格。调整型抽样检验是指一组严宽程度不同的抽样方案以及将它们联系起来的转移规则。当产品质量正常时,采用正常抽样方案进行检验;当产品质量下降或者生产不稳定时,采用严格的抽样方案进行检验。
在计数调整型抽样检验过程中,对于批量相同、质量要求一定的连续几批产品,并不采用固定的方案进行检验,而是视各批质量变化情况,按照一组预先规定的转换规则,随时进行调整。当某批产品质量正常时,使用正常的抽检方案进行检验;当某批产品质量下降时,则使用较严的方案进行检验,反之则使用放宽要求的方案进行检验。
(三)计量抽样检验
计量抽样检验适用于质量数据为计量值(如矿石主要成分含量),根据不同质量指标的样本均值或样本方差来判断一批产品是否合格。计量抽样检验与计数抽样检验相比,所需样本量少,检验获得的信息多,但是对样本质量特性的计量和测定,比检验产品是否合格所需的时间长,工作量大,费用高,并需要一定的设备条件,判断程序比较复杂。
在实际生产和管理中,我们通常结合计数抽样检验和计量抽样检验两种方法,使两者相互配合,可以收到较好的技术及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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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作分析 1. 工作分析即通过系统分析的方法来确定工作的职责,以及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的过程。 与工作有关的概念: 工作:也称职务,是由一组在任务的构成及重要性方面都极其相似的职位构成。 职位:也称岗位,是对某人所从事的职责及任务的规定。 2. 工作分析的内容 (1)工作设立的目的;(2)工作内容;(3)工作联系;(4)工作发生时间;(5)工作环境;(6)工作任职者要求 (1)工作设立的目的;(2)工作内容,包括从事的工作活动和工作责任,以及如何完成工作;(3)工作联系。分为横向联系和纵向联系两类。横向联系包括与部门内其他职位的工作联系,与企业内部其他部门或职位的工作联系以及与企业外部的工作联系;(4)工作发生时间,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安排是否有固定时间表,工作时间制度是什么,工作活动的频繁程度区分;(5)工作环境,包括:工作的自然环境、工作危险性以及工作的社会和心理环境;(6)工作任职者要求。 3. 工作分析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1)人力资源规划;(2)人员招聘;(3)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4)绩效管理;(5)工作评价;(6)薪酬管理;(7)员工职业生涯规划。 人力资源规划强调基于组织战略确定人力资源需求的数量、质量和结构。 工作评价以工作分析为基础,根据工作分析提供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等方面的信息,对职位的技能、强度、责任以及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企业内职位的相对价值排序。 通过工作分析,能根据各职位的不同特点将其进行划分,形成不同工作类别或工作族,为建立任职资格体系提供基础。 4. 根据工作分析的目的制定工作分析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工作分析实施主体、工作分析信息收集的方法、收集信息的类型、具体实施的时间计划、工作分析的结果及其应用途径、所需费用等。 企业内部信息:组织结构图、工作流程图、职位配置图、企业原有的对部门职位的职责界定。 工作流程图:可以提供比组织结构图更详细的工作信息,有助于工作分析人员明确在现有条件下企业中的工作输入与输出关系,对流程优化和调整非常重要。 职位配置图:能够清晰地反映企业中现有工作的人员配置情况,有助于工作分析人员更好地对诸如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等问题进行判断和处理。 5. 通用的工作分析方法:①访谈法;②问卷法;③观察法;④工作实践法;⑤工作日志法;⑥文献分析法;⑦主题专家会议法。 (1)访谈法:是目前在国内企业中运用最广泛、最成熟并且最有效的工作分析方法,是适用于各类工作的方法。 (2)问卷调查法:操作程序简单,成本较低,大多数企业都采取此方法来收集工作相关信息。 五个阶段:①问卷设计;②问卷测试;③样本选择:针对某一职位进行分析时,若目标职位任职者较少(3人以下),则全体任职者均为调查对象,若任职者较多,则选取3-5人为宜;④问卷发放与回收;⑤问卷处理与运用。 (3)观察法,可以分为直接观察法、自我观察法、工作参与法三种。 优点:在于工作分析人员能够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工作要求;成本低、经济实用,且易操作。 (5)工作日志法:三个阶段:①准备阶段;②日志填写阶段;③信息分析整理阶段。优点:成本低、所需费用较少;对分析高水平与复杂的工作而言比较经济有效。 缺点:无法对日志的填写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任职者可能不会按照规定的填写时间及时填写工作日志;需要占用任职者足够的填写时间;信息可能记录不全。 (6)文献分析法是一项经济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是指通过对与工作相关的现有文献进行系统性的分析来获取工作信息。一般用于收集工作的原始信息,编制任务清单初稿。 优点在于分析成本较低,工作效率高。 (7)主题专家会议法是指熟悉目标职位的企业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就目标职位的相关信息展开讨论,收集数据,验证并确认分析结果。 主题专家一般以5-8人为宜。 6.职位说明书包括两个部分:工作描述和工作规范。 工作描述是对职位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加以规范的描述性文件。 工作规范又称为任职资格,它界定了工作对任职者的教育程度、资格证书、工作经验、培训、知识等方面的要求,工作规范是对人的要求。 知识要求:工作对任职者的知识要求可以分为四个层次来描述:与工作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企业知识、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及其他。 编写工作描述,应注意:(1)明确职权范围;(2)描述职责时,语言应尽量具体、简明、避免歧义。 编写工作规范,应注意:(1)应该制定职位标准去规范任职者;(2)用语要符合法律条文;(3)切记工作规范是对任职者的要求,而非对现有职位人员的要求;(4)一般所列出的任职资格是履行工作职责的最低要求。 7. 工作研究是运用系统分析的发放将工作中不合理和不经济的因素排除,寻求更经济和更容易操作的工作方法,以提高系统的效率。基本目标就是避免在实践、人力、物料和资金等多方面的浪费。 工作研究包括方法研究和时间研究两项技术。 方法研究包括三个部分:过程分析、作业分析、动作分析。 时间研究是一种工作衡量技术。可以分为两类:整体时间研究和单元时间研究。整体时间研究把工作日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对象。 8. 作业能力,即完成某种作业所具备的生理、心理特征。 影响作业能力的主要因素:(1)生理因素,体力劳动的作业能力,随作业者的身材、年龄、性别、健康和营养状况的不同而异;(2)环境因素:通常是指工作场所范围内的空气状况、噪声状况和微气候等(温度、湿度、风速等);(3)工作条件和性质,包括四个方面:生产设备与工具、劳动强度、劳动企业、锻炼与熟练效应。 9. 作业疲劳是指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由于连续工作致使身心劳累而引起工作能力下降的一种现象。 分为两种:一种是生理性疲劳,一种是心理性疲劳。 当人们产生生理疲劳时,其外在表现为体力不足、鸡肉酸痛、工作效率下降等。 当人们产生心理疲劳时,不仅表现为体力上的不足,还伴随多种感受体验,如无力感、注意力失调、意志衰退等。 心理疲劳中的两种现象:心理阻滞,心理饱和。 心理阻滞:即劳动者在从事需要保持一定警觉水平和稳定性注意的作业时,自发地产生及其短暂的停顿现象。这种阻滞往往与发生错误相联系,甚至导致事故的发生。 心理饱和:即劳动者长时间从事单调、重复的生产活动时,心理活动能力逐渐下降,最后感到精疲力竭,以致无法继续作业的现象。 作业疲劳产生原因:(1)工作环境因素,是引发疲劳最客观、最直接的原因;(2)生理因素,疲劳本身所固有的复杂性,决定了即使在同一环境中的人们对疲劳的感觉性也不一样,性别、年龄都是能够导致对生理疲劳和心理疲劳的感受不同的因素;(3)心理因素。 监测疲劳的基本方法分三类:生化法、生理心理测试法、他觉观察和主诉症状法。 (1)生化法 不足在于测定时需要中止作业者的作业活动,容易给被测者带来不适应和反感。 (3)他觉观察和主诉症状法,这种方法首先选定若干受试者,然后对他们进行若干天跟踪检查。在受试者上班时间内,每隔半小时询问其当时的疲劳特征及疲劳程度,最后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 10. 劳动强度表明生产过程中的繁重和紧张程度,也可以说是劳动力消耗的密集程度。它是用来计算单位时间劳动力消耗的一个指标。 体力劳动强度的分级:(1)根据劳动时的氧气消耗划分,劳动时人体所需要的氧气量取决于劳动强度,且成正比例关系;(2)根据能量消耗划分;(3)根据劳动时一些生理指标变动情况划分;(4)根据我国人民的饮食营养以及各种活动的能量代谢需要划分;(5)根据劳动强度指数划分。 提高作业能力和降低劳动疲劳的措施:(1)改进操作方法;(2)合理安排作业休息制度;(3)改善工作内容;(4)合理调节作业速率。 (2)轮班制度:作业者在夜间的生理机能水平只有白班工作时的70%. 休息日制度:通过肌腱反射机能办法对作业者的疲劳积累情况调查表明,从事不同劳动强度作业一天后,肌腱反射机能的恢复程度是不同的,连续高强度工作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故确保休息日制度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3)单调感的心理特征:疲劳,有“摆脱工作”的心理状态,在工作中想另外一件事。 单调感的克服:操作设计,操作变换,突出工作的目的性。 (4)合理调节作业速率的方法:①按照作业速率调整劳动组合;②短暂的间歇是适当速率水平的必要成分;③作业能力在一天中是变化的;④实行自主调节速率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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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质量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他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的原则。
(4)奖优罚劣原则。国家一方面要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该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该法规定。
(二)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蟹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是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先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担保承诺。
三是产品缺陷。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一般来说,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大体有以下情况:
一是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儿童玩具),但因设计、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危险”。
二是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如易燃易爆产品),但如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如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该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危险”。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在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玻璃制的火锅,如果由于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不合理,就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
(2)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即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确如,生产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则有可能发生伤害幼儿身体的危险。
(3)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产品本身的特性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由于生产者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例如,煤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生产者告知,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上述情况,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三)《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该法对企业质量管理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但对具体的某个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则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表示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查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若干禁止性行为规定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四方面:保证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交换假冒伪劣产品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产品原有质量,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产品质量法》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典型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1)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这里讲的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产品认证标志与产品合格征不同,合格证是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出具的,而认证标志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除认证标志外,还可包括基他标明产品质量状况的标志,如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等。
(2)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产品产地的,必须真实,不得伪造。例如不是上海生产的皮鞋,不得将产地标为上海。某些特定地区生产的某种产品,具有较好的质量性能,往往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传统的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有关,消费者对这类特定地区生产的特定产品比较信赖和喜好。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伪造产品的产地,是欺消费者的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3)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必须真实,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这里讲的“伪造”,是指无中生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这里讲的“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他企业的厂名、厂址。伪造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隐瞒真实的生产者,当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消费者难以找到最终的责任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j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冒用知名企业的厂名、厂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业已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自己的产品。这既是对消费者的欺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必须予以禁止。
(4)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不属于该产品应有的成分、会导致产品品质下降的其他物质的行为。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掌握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耷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七)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产品销售者、生产者不履行产品质量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建立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销售者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等平等主体之间,在产品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性质。法律关系的主体为销售者与消费者,或者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买卖关系为即时结清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为买卖的产品。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违反了其所作的产品质量担保,销售者就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1.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方式
2.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
3.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追偿
(八)《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主要采取了五方面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这是依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企业采取的一种引导措施。
(2)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这是一项行政措施,目的是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保护国家和人们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5)实行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