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初级经济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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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考试一共分为了《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务》两科,规定在两年内通过才可取得证书,那么初级经济师这两科具体考什么内容?初级经济师各科考点详解1、《经济基础知识(初级)》这门科目涉及到的考试内容主要有:经济学基础、财政、货币与金融、统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同时还会涉及到一些在经济专业工作过程中所要求的基础知识和能力。2、《专业知识和实务(初级)》在这门科目中,又可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这10个专业,每个考生都只需选择其中一门报考。每个专业所涉及到的考试内容自然千差万别,但万变不离其宗,主要考察的内容就是考生在这一专业上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简而言之就是不仅要知道、要懂,还得会用。初级经济师考试通关秘诀(1)以平常心对待无论对于学霸还是零基础的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最需要做的就是首先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正所谓“骄兵必败”,如果自己太骄傲,以轻视的目光其对待备考,那么你在考试中势必会大失水准。尤其作为零基础的你,除了不能太骄傲,在平时的备考中,也需要保持一颗平常的心,静下心去学习,有足够的耐心坚持下去,那么才能赢得最终的胜利。(2)学会检测当学习到一定阶段或者一个章节内容后,大家不妨可以检测一下自己看看对知识掌握的程度怎么样,检测的时间可以设定为每个月或者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主要具体测量一下自己的学习情况,清楚了解到自己所存在的不足,通过以做题练习的形式对知识点进一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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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镜头

备考的时间不多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需要做好考前的复习,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所得税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所得税类

(一)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所得税类是对所有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所得课税的特点:(1)税负相对比较公平;(2)所得税类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税负也不易转嫁;(3)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008年1月1日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的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掌握)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税率(掌握)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5.征收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

(三)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制度。

1.纳税人

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课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其应税项目为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等。

3.税率

根据所得类别的不同,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4.计税方法(掌握)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是超额累进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每月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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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乎就不要装作在乎

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行政许可法的基础知识”,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行政许可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许可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一)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通过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来反向约束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

5.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二)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

(1)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上述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期限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按照以上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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