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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离开我就爬着离开
我不具备法律专业资格,但是我可以从中立的角度来探讨“阿里事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首先,这个事件本身就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因此我们需要耐心地等待事情的真相大白。其次,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程序和司法判决,不应该凭个人主观意识轻易下定论。除此之外,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应该时刻做好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在处理类似事件时,也需要考虑到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以免误伤无辜。在当前这个复杂且矛盾重重的社会环境下,我们每人都应该保持清醒和理性,以科学的态度面对各种信息和事件,不被情绪和偏见所左右,做到真正的客观和公正。
我梦终毁
被拐31年的徐建锋终于找到了,回到台州认亲,可遗憾的是他的母亲杨素慧因癌症去世,只能去祭拜母亲,这让人们都觉得非常遗憾。在徐建锋接受采访时,也说了自己这31年的经历。在被拐后,小小的徐建锋凭借聪明才智偷偷逃了出来,后来遇到现在的养父母,被好心收留。
4岁的徐建锋被拐,当时有两个中年男子说要带他去找妈妈,于是他就跟着走了,从此再也没有见过妈妈。当时徐建锋留有记忆,他曾多次想要逃跑,可对于小小的孩子来说,这非常困难,只能是被抓回去。
在这期间,徐建锋被带着去过好几户人家,但都没有如愿把他卖掉。可是徐建锋虽然年纪小,但他非常聪明,他并没有听从命运,终于找到了一次机会,成功逃走了。
徐建锋一边流浪,一边寻找妈妈。路过一个小村庄,他遇见了好心人,也就是现在的养父养母,他们看到徐建锋非常可怜,看到小小的他在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就将孩子带到家里,给了他安稳平凡的生活。在当时信息还不是很发达,虽然他的养父养母也想要帮助徐建锋找到亲人,但这太困难了,于是徐建锋就在这里住了下来。
因为徐建锋一直留有记忆,他知道自己是被拐卖的,一直都在努力寻找自己的亲人,一直没有放弃。在6年前,他也曾在网络上看到杨素慧的寻子信息,觉得自己和照片中的孩子长得非常像,主动联系却因为特征不符合没有去做DNA,就这样遗憾错过了。而徐建锋也表示说,当时不管她是不是自己的母亲,都想叫一声妈妈。
在2017年,在杨素慧去世的凌晨,她的女儿在朋友圈发讣告,当时徐建锋不知为何睡不着觉,仅仅隔了几分钟就回复了朋友圈的信息,表达哀痛,这应该就是所谓的母子连心吧。可这时他并不知道这是自己的亲生母亲 ,直到DNA比对成功之后他才知道,可这时候虽然自己已经找到了亲人,可却再也见不到母亲了。
被拐31年,徐建锋终于回到了自己的家乡,他去祭拜母亲,给她一个交代,在墓碑前失声痛哭。这样的一幕,在网友们看来是非常心痛的,彼此都在寻找对方,可却阴差阳错没有相认,就这样遗憾的错过了。他的母亲也遗憾终身,至死都没有见到自己的儿子,这样的遗憾永远都无法弥补了。
后来在徐建锋接受采访时,也讲述了自己被拐31年的经历,因为他知道要去寻找母亲,小小年纪就想过逃跑,经过努力,他终于寻找到了机会,成功逃走了。在之后也过了一段颠沛流离的日子,幸好被现在的养父母收留,才能安稳平凡的生活,可他一直都想找到自己的家人。终于他的愿望实现了,可遗憾的是没有见到母亲。
不需要任何人
9月6日晚间,相关检察院通告称: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同时,相关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阿里公司对此回应:事实已经澄清,司法已有定论。
看似本事件已尘埃落定,然而网友们的讨论热情依旧不减。确实,这个事情太具有话题性了,一名网友说:女员工报案男领导强奸,结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女员工未报案张某,结果张某被逮捕。
在本文中,我不讨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比如关于强制猥亵罪相关的条文注释、配套规定、立案标准、指导案例等内容,大家可参看《刑法全厚细(第六版)》第902页-907页。
我想讨论一下网友热议的内容。粗略来看,网友们热议的话题比较集中,但是观点较为分散。我注意到相关讨论阵营各有各的理由,相互之间较难说服对方。这可能的原因是,缺乏较好的说服工具。
对此,我发现在一些优秀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我们不仅能看到有价值的裁判规则,还能看到很多优秀的法律说理内容。这些内容逻辑清晰,蕴含着法律人客观、全面、细致、严谨的思考,是极好的说服工具。
在本文中,我归纳了几个比较热门的争议问题,尝试给大家提供一点说服对方、说服自己的思路。
一些网友说案情反转了,女员工可能构成诬告陷害。
对此热议,我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一段论述:“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犯罪成立,不符合《刑法》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违法未必不成立。事实证明,那个男领导得到了顶格的相关违法(非犯罪)处罚。
一些网友认为,女员工在男领导的违法事实中或存在过错。
对于本事件中各方到底孰是孰非,我不做任何分析。我注意到一些媒体报道的标题隐含了一些倾向性的立场——“‘阿里事件’男主角踏上回家路,辩护律师:无罪结果与其妻子努力密切相关”。
本文立场中立,仅尝试通过案例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2日,新浪网 财经 频道“新股日历”栏目发布了标题为“24日7只新股网上发行顶格申购需万”的文章。该文章正文中记载的“凯发电气(300407)申购代码002724,为错误信息,正确申购代码为300407。
2014年11月24日10:50分起至13:23分,原告登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陆续卖出几支股票筹得资金128万余元用于申购新股。原告按照涉案网页记载的“凯发电气”申购代码输入002724,系统跳出股票名称“海洋王”,但原告未能注意,确认后误购入了18500股“海洋王”。之后“海洋王”股价趋势一直往下跌,原告被迫低价卖出损失较重,故其选择提起诉讼,要求新浪网赔偿损失28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6)浙0106民初3437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浙01民终2481号,最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8)浙民申1584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47辑中有本案的案例精析:
“本案中,徐剑锋购入股票、发送申诉邮件、截屏保存案涉网页等行为的时间节点相互衔接,且申购相应股票的资金走向又与该文章所载当日申购股票的顺序及金额相对应,可以据此判断徐剑锋购买代码"002724" 股票,确实受到了新浪网 财经 频道发布文章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持续到徐剑锋申购股票时输入代码、点击确认之前。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确认购入“海洋王“股票而阻断。新浪公司网页所载文章中的错误代码并不构成徐剑锋申购、交易具体哪一只股票的充分条件。加之,股票投资属于自负盈亏的投资行为,徐剑锋购买“海洋王”股票后,知道买错、明知走低而没有尽快卖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买入后持有“海洋王”股票的主动性,其后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新浪公司登载错误股票代码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
“即使男领导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女员工的一些影响,因为男领导始终具有自主选择权,这种影响仅持续到男领导选择着手之前,紧接着因男领导自身因素而阻断。女员工的(若有)过错并不构成男领导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充分条件。加之,在此类犯罪中男性与女性所处的地位天然不同,男性具有主动性和主导性,再加之该男领导是具有一定知识储备和 社会 地位的成年人,知道自己有家庭、明知此行为涉嫌违法,仍然选择多次“进入女员工房间”,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其违法的主动性,其后的违法事实与女员工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些网友认为,男领导想占便宜结果把全部弄的一团糟,他老婆先是一致对外,后面矛头将对内,大概是要离婚。
有句话说:“看得破,忍不过,想得到,做不来。”这大概就是复杂的人性。律师见过一些案件,里边的当事人都是悔不当初,“如果当时能够忍住诱惑,那该多好啊。” 那么,我们就来尝试讨论一下,如何才能让人真正忍得住。对此, 历史 上的儒家、佛教、心理学等都已经有了充分的讨论,但是,大概没有一个法律人用法律专业知识来说一说。
今天,我就来试一试。
民商法专业领域的律师经常提及“注意义务”这一法律概念,比如在前面那个案例中,“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所以,法律人能想到的办法之一,大概是关于注意义务的。
首先,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人而异。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在宏观层面,大领导与小老百姓的注意义务并不相同。
其次,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事而异。比如,在微观层面,大领导在一些小事上,注意义务可以调低,小老百姓在一些大事上,注意义务要调高。
你或许会说干嘛这么复杂,采用“一力降十会”,一直保持高度的注意不就好了。这样当然没问题,但是这可能并不现实,因为注意力大概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所以,我们不需要时刻高度注意,我们仅需要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这便需要进行复杂的调配,这里或许就要说到另外一个法律概念——“适当性义务”。
《九民纪要》规定的适当性义务的大概意思是: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阿里事件中,可以是:
男领导在当时必须履行的是了解自己、了解环境、将适当的注意力和意志力给适合的事情与人。目的是为了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风险,进而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在当时保持“对自己负责”的主要内容,也是“承担后果”的前提和基础。
最后,因为律师已经习惯于极其复杂精细的智力劳动,我们尚有余力来讨论一个更深入的问题——如何区分前述的大事与小事。
我看到过网上一个段子,新娘对新郎说,“以后大事你做主,小事我做主”,新娘还说“另外,大事仅包括诸如决定发动阿富汗战争、美国总统选举等。”
同样道理,对于一些不谨慎的人,所有的“大事”都可以当成“小事”。
法律人的工作就是要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让事情清晰且明确。接下来我就来说一说,如何用细致严谨的法律分析来做相关的界定和规范。
以下是一段关于商标销售者注意义务的法律分析。其中的精细度和颗粒度,或能让我们一起来参悟。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至于其主观是否善意,则可以依据商品本身的信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考量的因素如下:
(1)商品本身的信息。 首先,应当考量商品是否具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码,这些内容是商品流通的最基本信息,如果一件产品连这些基本信息都不具备,原则上不予认定销售者主观为善意。其次,若一件商品(包装盒未密封)出现上述情况,一般应当认定销售者疏于检查,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
(2)原告提交的证据, 一般包括:第一,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销售者知晓该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所负的注意义务也就越高。第二,被告合理的进货和销售价格。第三,原告是否有向被告发送过律师函。一般而言,被告在接到律师函后,其主观状态就至少能被推定为“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时其应当及时暂停该行为,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被告是否曾经是原告的经销商。如果是,那么被告对原告的商品必然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区分手段,其若再主张“不知道”,就要有更高的证明标准。第五,被告是否有因同种侵权行为被起诉或者行政处罚的经历。同理,如果被告有被起诉过,那么其对该商品的了解亦应大于一般的销售者,且其在进货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3)被告的证据, 一般包括:第一,关于货源的凭证。被诉侵权商品是来源于正规的企业还是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通常而言,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无法保障商品的品质,无法追踪商品的源头,该商品涉及侵权的可能性就越高,被告便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这里需要区分是日杂超市还是专营店,是一般的小超市还是成规模的连锁超市,是刚经营不久还是已经有较长的从商经历,对于后者,应当负有更高的举证义务。第三,商品本身的证明材料,如有无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近期,我写了一篇《“丈夫有错无罪”?律师看阿里事件:化繁为简的法律思维,我学到了!》讨论的是化繁为简。其实,面对复杂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用简单的办法来处置。
比如,面对诸如“便宜不占白不占” 的诱惑,有些朴实的人始终相信一句古话 “便宜不占、热闹不看”;有信仰的人则始终相信“享福就是消福,吃苦就是了苦”。法律人则选择相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凡“好事”总要付出代价。
如果我们真的相信这些,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照章办事”即可。如果仍然心存侥幸、想要灵活处事的,那还得再想想其他办法。根据我的职业经验,至少要记住一句话:不要轻易挑战人性,不要让自己处于Hard模式下去“做题”。
我举个例子,记得有一个朋友曾问我,你吃素食的也不喝酒,如果在一个酒池肉林、杯觥交错的饭桌上,你会如何应对,你会有啥想法,你会有啥不方便吗?
这个问题很复杂,但是我的答案很简单:“我大概不会去。”
同样道理,有人问我,年轻女子在深夜独自去酒吧该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这个问题也很复杂,我的答案也很简单:“不要去,在家睡觉就是最安全。”
我的心已麻木失去知觉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你可以参考下浙江商人网站看看每日商报8月24日7版刊登了《浙江出台国内第一部反倾销地方性法规》的消息,引起广大出口企业的关注。浙江省是全国遭受出口反倾销影响最严重地区,2002年至2005年,浙江遭遇来自美国和欧盟等提起的贸易摩擦案件12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涉案84起,金额近15亿美元,占全国反倾销总涉案数和涉案总金额的40%以上。今年上半年,浙江遭遇“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特保和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10起,技术性贸易壁垒1起,涉案金额亿美元,占全国的24%。为此,记者对浙江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协作联动迎战各种反倾销调查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从本月开始,饱受反倾销之累的浙江外贸企业,将拥有迎战各种反倾销调查的“底气”。随着《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并实施,外贸大省浙江将紧紧围绕出口反倾销预警防范、应诉应对和跟踪评估三大基本环节,逐步形成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分工负责协作联动的局面。 四成反倾销与浙企“挂钩” 我国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之一。而浙江省是全国遭受出口反倾销影响最严重地区。 据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2002年至2005年,浙江遭遇来自美国和欧盟等提起的贸易摩擦案件12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涉案84起,金额近15亿美元,占全国反倾销总涉案数和涉案总金额的40%以上。而且,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大案要案也逐年增多,2002年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反倾销调查案件2起,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为4起、6起、8起。 今年上半年,浙江遭遇“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特保和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10起,技术性贸易壁垒1起,涉案金额亿美元,占全国的24%。 2004年7月份,作为温州制笔主要出口地的巴西对我国出口的圆珠笔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的温州企业达15家,涉案金额超过590万美元。经过各种利弊因素的权衡,温州所有涉案企业最终都决定放弃应诉,温州制笔企业由此丧失了巴西乃至整个南美市场。这仅仅是浙江企业在反倾销路上的一个案例。 “长此以往,浙江产品的出口市场将被筑起一道道‘高墙’。”康奈集团副总裁周津淼表示,由于以前没有相关法规制度指导,浙江企业应对反倾销经常束手无策,处理办法比较简单,应对乏力。 个体利益要尊重行业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反倾销的规范性文件的出炉就显得非常适时。”据参与《办法》拟定的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公平贸易局的陈巧艳介绍,《办法》的突出特色是明确申明,“企业是应诉主体”,拒不执行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措施的企业将被通报,并记入该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个体利益要与行业整体利益平衡。而在以前,与此相反的情况很多。”陈巧艳说,在应诉过程中,从立案到裁决,一般需要9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个别企业在等待裁决期间不是集中精力准备应诉,而是抓紧时间多出货,抱着“大不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思想,最终导致整个应对反倾销的被动。 据此,文件提出,应诉企业应以行业整体利益为重,接受应诉组织单位的协调,禁止排斥其他企业应诉,确保行业集体抗辩的有效性。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得从事对国内行业整体应诉工作和应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应诉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利益。 此外,《办法》还规定,应诉企业需要向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取证的,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应予协助、配合。证据使用方与证据提供方应当签订证据使用保密协议。 “万众一心,其利断金。只有这样,才能在应诉反倾销中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徐剑锋研究员说。 行业协会要成为“带头人” 光有企业的团结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协作下才能更有效地应对反倾销,《办法》就此专门列出“职责分工”表,这在全国也尚属首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反倾销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等其他13个相关部门要适时引导投资方向、做好专业律师培养、严把出口商品质量关等。 从温州打火机行业成功胜诉欧盟反倾销案中不难看出商会组织的重要作用。2002年5月,欧盟宣布对产自中国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但随后一年里,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带领国内15家主要打火机企业集体出资,组织了“中国民间第一(应诉)团”,聘请国内外著名律师赴欧盟交涉,终于在当年的8月,促使欧盟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诉,温州打火机也取得了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次实质性胜诉。 因此,“行业协会要成为应诉带头人,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陈巧艳表示,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及时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品出口动态,收到重大的、紧急的预警信息后,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办法》规定,出口反倾销预警等级按紧急程度由高到低设红、黄、绿三个等级:“红色”表示该产品已面临设限威胁;“黄色”表示该产品可能招致设限威胁;“绿色”则表示该产品与设限威胁尚有一定的空间。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获知案件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协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100万美元”抓住了浙江特色 《办法》的出台带有浓厚的浙江特色。徐剑锋说,浙江是一个以一般贸易为主要出口方式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大省,现有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万多家,并且行业特色明显,集中度较高。 此外,浙江的中小企业数量占到全省企业总数的98%以上,在全省GDP中的产出贡献也占到90%以上。如浙江嵊州,人口70万左右,有1000多家领带厂,年产2亿多条领带,国外100条领带中有40条出自这里。“在此情况下,浙江涉及众多的国际贸易摩擦也就很容易理解了。而众多的中小企业更是频繁遭遇反倾销大棒。”周津淼说。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表示,针对个别企业不积极应诉的现状,《办法》规定:涉案金额在全国排名前10位的企业或涉案出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如不参加应诉,必须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说明材料。其中强调的“100万美元”,就是针对浙江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记者采访中也注意到,在温州市2001年至2004年的11起比较典型的反倾销案例中,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案例也只有2002年6月欧盟对中国打火机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婆娑时光一半是你的光沉默纪年一半是你的影
1.浙江温岭制鞋企业首次反倾销应诉获胜 中广网杭州8月18日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王文婷)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调查,欧盟日前正式裁定我国劳保鞋出口反倾销案绝对胜诉,位于浙江温岭泽国镇的浙江喜来登鞋业作为应诉方之一取得了满意的结果。浙江温岭制鞋企业首次应诉反倾销调查圆满收场。 去年6月间,欧委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从我国进口的两个税则号下的劳保鞋正式开始反倾销调查,浙江喜来登鞋业也涉及此案,如果调查确认有反倾销行为,那么该企业五年内的损失将超过5000万元。 对欧盟反倾销应诉工作,浙江温岭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当月,温岭市外贸局、温岭市工业经济局和温岭市鞋革业商会就邀请了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来温岭为出口企业作反倾销培训和现场指导,并组织22家鞋企赴温州参加由商务部主办的“应对欧盟劳保鞋反倾销协调培训会”,及时了解掌握应对反倾销的各种程序规定和技巧。喜来登鞋业正是期间在律师指导下开始了应诉工作。 浙江温岭市外贸局领导在总结这一案例时认为,喜来登鞋业反倾销胜诉的事例再次启示温岭企业家们,企业是应诉的主体,政府是胜诉的保障,协会(商会)是应诉的桥梁,而专业的律师是胜诉的关键。正是这四方面的成功联动实现了这起中国反倾销史上难得的以“无损害”结果胜诉的成功案例 2.浙江13家罐头企业应对反倾销 浙江是橘子罐头生产大省,占全国产量的80%,全世界产量的70%,对欧盟的出口量也在全国各省份中居于首位。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橘子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浙江省已有13家企业正在积极和律师沟通,准备应诉。 西班牙又发难 浙江市场导报记者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了解到,此次反倾销调查是由橘子罐头大国西班牙提请欧盟实施的。今年9月中旬,西班牙加工水果蔬菜国际联合会代表欧共体百分之百柑橘类水果生产量的生产商,向欧委会提出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制作或保藏的柑橘属水果对欧共体倾销,并给共同体产业造成实质损害。10月20日,欧委会对从中国进口的制作或保藏的柑橘属水果发起反倾销程序立案。 其实,自2004年4月至今,同样是应西班牙企业的申请,欧盟一直对进口橘子罐头实施保障措施(关税配额)。在此期间,出口超过限定配额要缴纳每吨301欧元的从量税。为什么每次发难的都是西班牙,这难道只是偶然的巧合? 数据显示,欧盟市场的柑橘罐头年销量近10万吨,过去这个市场基本被西班牙垄断。但是近年来,凭借丰富的优质原料和极具竞争力的劳动力资源,中国橘子罐头在欧盟市场异军突起,西班牙的垄断地位已经风光不再。据我国海关统计,我国对欧出口橘子罐头去年为4401.4227万美元,今年1—8月为3989.2093万美元。浙江、湖南、福建、湖北是我国柑橘罐头生产和出口大省。 浙企积极应诉 “我们应诉,除了争取2000多吨的欧盟市场份额,还为了给全国同行争口气。”黄岩第一罐头食品厂厂长吴永进说。 橘子罐头是名副其实的劳动密集型产业,2000吨产品,涉及三四千名工人的生计。不过,作为全国罐头行业的老大,2000多吨橘子罐头只占黄岩第一罐头食品厂全年橘子罐头出口量的十分之一。少了这十分之一的市场,黄岩第一罐头食品厂仍然可以活得很好,不过,正如吴永进厂长所说,在WTO框架下,有道理就要尽力争取,不能不明不白就退出欧盟市场。 与此同时,受浙江巨大实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国纲律师事务所4名律师也来到衢州,开始为“巨大”应诉欧盟橘子罐头反倾销做准备。浙江巨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巨林告诉记者,“在WTO框架下,应对国际反倾销诉讼责无旁贷,这也是中国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把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契机。”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应对反倾销调查,有两方面的对策,一是行业组织提出抗辩意见,二是企业积极应诉。目前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已经接受委托,打算提起抗辩。不过,“行业抗辩成功的案例有是有的,但不太多。企业应诉后,有可能胜诉,也有可能败诉。但如果要保住欧盟市场,惟一的出路就是应诉。应诉一旦成功,关税就可大大降低;而不应诉的话,到时候最大的关税率(有可能达到百分之几百)肯定将落到你的头上。” 3.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10月13日,温州上市企业——华峰氨纶的股价突然扭转颓势,止跌回升,收盘价报元,比前日大涨。就在这一天,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基础得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作出反倾销终裁,即日起将对之征收0%至61%不等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 这场由浙江华峰氨纶、绍兴龙山氨纶和山东烟台氨纶牵头提起、历时两年半的反倾销诉讼终于以我方的胜利而划上圆满的句号,我国大陆地区的氨纶企业争取到了宝贵的5年“保护期”。 在赚钱的时候就开始准备反倾销 氨纶,一种合成弹性纤维,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 作为一种高档纺织基础原料,氨纶价格曾一度“高高在上”:1吨普通氨纶的价格曾高达20多万元。我国的氨纶工业起步较晚,很多产品产业化不到10年。而国外这一产业早已趋于饱和状态,急于向外扩张。2001年以后,随着国内氨纶市场需求急增,进口开始急剧增加。 资料显示,进口氨纶2001年不足万吨,2004年增至近万吨;产品价格也从2001年的6427美元吨,降至2004年的5513美元吨。 然而在2003年,大多数行业内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危机。当时生产一吨氨纶利润能达到万元,许多企业都在加大投资,新上项目。 2003年下半年的一次行业会议上,一位企业代表提出了氨纶反倾销的问题。这位代表就是绍兴龙山氨纶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斌。 “我曾经参与过涤纶和聚酯切片反倾销的工作,知道反倾销诉讼从提出到受理,需要一年的调查期,而从受理到作出初裁又需要一年,再过半年才可作出终裁。”李斌回忆说,“虽然这个行业当时还是黄金时期,但是利润快速下滑的趋势已经可见,必须打提前量才能赢得主动。” 李斌的想法与中国化纤工业协会不谋而合。由于协会之前一直对重点行业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不久,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相关材料,氨纶反倾销正式提上日程。 不出李斌所料,就在2004年,由于受到进口氨纶的巨大冲击,氨纶价格和利润都一跌再跌,几乎无利可图,而2005年氨纶行业整体步入低谷。2005年4月13日,商务部正式予以立案调查。 “为什么等到日子过不下去了才想到反倾销?只要受到了损害,我们就可以利用规则,让痛苦的时间缩短一点,”这是李斌总结出来的经验。 如何保护产业安全,中间有许多学问 据了解,我国的氨纶产业投资规模已经达到了200多亿元。这场及时的胜利,保护了我国还处于“幼稚期”的氨纶行业的产业安全,同时,对于其他行业也具有示范效应。 “温州的企业经常遭到国外的反倾销,这是我们第一次对外反倾销取得胜利。”潘基础颇为自豪地说,“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经常被利用的一个手段,我们也应当利用好它,维护企业、行业的正当权利。” “在这起案子中,中国化纤工业协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代理该起反倾销案的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贺律师介绍,“在反倾销的案件中,国内的企业往往是竞争对手,如果由企业自己组织,很可能因为费用的问题、谁主导的问题,最后不欢而散。还有一些企业觉得事情多、程序烦,不愿意担责任,别人赢了,就搭便车。而化纤协会不但在企业中做好组织和协调,而且作为集体向商务部反映情况,无疑更有分量。” “博恒”的贺律师表示,韩国作为出口导向型国家,在中国之前就遭受过欧美的反倾销“轰炸”,他们在应诉方面已经非常有经验,因此,这次韩国应诉企业最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就比较低。这也提醒我们的企业,无论是提起反倾销还是应对反倾销,都要精通国际规则,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4.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3月3日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详见2006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公告)。 2006年10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80号公告,公布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详见2006年10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公告)。根据初裁决定,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5%—%)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对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对我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电解电容器纸是公司的主导产品,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2004年和2005年电解电容器纸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和,受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的影响,电解电容器纸的盈利能力逐年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严重影响,2006年,电解电容器纸实现销售收入17,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商务部的终裁决定,将有利于公司主导产品电解电容器纸的市场开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现将有关商务部最终裁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15%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18日 5.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欧盟于2000年6月对本公司展开反倾销调查,并于2000年8月8 日通知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存在国家项目补助等原因, 不给予本公司市场经济地位 该事项已于 2000年8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公司经过半年多的积极应诉,现欧盟初步裁定,对本公司生产的一体化电子节能灯产品的欧盟进口商加征 的惩罚性关税,这将使本产品出口欧盟造成极大困难。2000年度本公司生产的一体化电子节能灯出口欧盟市场的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10%左右, 该项裁定可能对本公司2001年度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正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抗辩,欧盟的正式裁定结果将于2001年8月份公布。----2001年2月27日 6.杭州宝晶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公司 杭州宝晶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0年,出口从2003年开始起步,酒石酸的销售量和出口量均占国内该产品的三分之一。面对欧盟于2004年10月正式提出针对我国酒石酸的反倾销调查,宝晶公司全力投入到应诉中。2006年1月,欧盟宣布了对华酒石酸的反倾销案的最终裁决,宝晶公司获得了国内唯一的零税率待遇。回顾这次反倾销的过程,宝晶公司采取了以下六个方面的积极行动,这些行动对于我国其他企业应对反倾销也具有借鉴意义。一是面对反倾销起诉,涉及企业要作出坚决的应诉决定;二是企业经营要有规范的财务管理;三是应诉一定要聘请有经验的资深律师代理;四是企业要依靠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中介组织三种力量,开始要政府联络,应诉则必须由企业直接面对;五是对外贸易要科学管理,避免出口产品底价竞争造成倾销;六是要动员进口商主动“游说”进口国的有关反倾销仲裁的组织和政府,加强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