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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人还未归往后别流泪
根据海南楼市政策规定:1、海南本地户口购房限购2套。2、省外户口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至5年的社保或个税可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套。3、通过海南人才引进落户的海南户口,享有海南原始本地居民同等政策待遇,购房可够2套。4、居住证+海南社保落户的海南户口购房仍需缴纳2年至5年的个税或社保,只能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套。海南全域限购政策规定1、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2、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3、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4、上述区域之外,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6、各市县要加强购房资格审查,规范住房交易行为。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7、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人才落户海南的条件1、海口市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的学历、年龄等条件,且符合引进人才落户条件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也可以落户。2、学历范围放宽:8月8日海口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实施《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才可以申请落户,扩大至应届高校和职校或海外留学归国毕业生。3、年龄范围放宽: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人才从40周岁放宽至55周岁;全日制专科学历或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人才从40周岁放宽至45周岁。4、其他:在海口市创办企业、连续经营5年以上,依法纳税、无不良记录的公司法人代表且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的,可以申请落户。
纵世人皆弃
海南引进人才购房政策保障对象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符合《行动计划》《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保障方式(一)人才公寓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人才公寓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市县政府负责建设、购买、分配和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属地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二)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万元年,本科毕业生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属地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属地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省属事业单位向省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开发局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人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三)购买商品住宅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来源: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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