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1821
相见恨晚恨见相晚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成人高考栏目诚意整理“2017年中级经济师备考考点:劳动法律关系”,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中级经济师考试资料: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识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惟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表现在:
(1)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和所预期的。
(3)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强制其终止,但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受劳动法律的保护。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要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并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发给其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财物
1、行为。
2、财物。指劳动法律关系中直接体现双方当事人物质利益的实物与货币,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
谁若对我真心我定不辜负
我为你整理“2017年中级经济师基础考点: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哦,包括经济师考点等相关内容,欢迎广大网友前来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资讯关注本网站的更新吧!
【考点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建议关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进行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2.回避制。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回避适用的情形包括:
①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小爷我花心却为你掏心老娘我无心却为你倾心
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为了做好充足的备考准备,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生产、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和没收。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①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②添附: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③发现埋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④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不可以主张先占。
⑤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特殊的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继受取得
(1)因一定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继承遗产。
(3)因其他合法原因,如通过合股集资。
(二)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因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绝对消灭:因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优质经济师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