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自物权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主要有:1、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属于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特权均为他物权。他物权的法律特征: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的最本质区别。他物权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因为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权,勿需也不能为自己设定他物权。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无从设定。2.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因而将所有权称之为母权,而将他物权称之为子权。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4.他物权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的物权。他物权并非自由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分析: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他物权指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其实就表现在物权的名称上,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其实就是自主创造一个新的物权名称比如我国法律目前没有典权的规定,而当事人通过约定设典,一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取得“典权”,此即创设物权种类其方式是通过创设新的物权名称而创设物权种类。所谓物权的内容,即物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每一项物权在此方面的内容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改变,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所有权不包含处分权,此即创设物权的内容,又如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和收益权,而依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这些权利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经济师物权都是有形物
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已进入到冲刺阶段,在备考的同时考生更应该了解清楚中级经济师考试基本情况及考察范围,下面我们来看看吧。一、中级经济师考试形式考试时长:3小时考2科;考试方式:机考。二、中级经济师考核范围以往的《经济基础知识》只有一套考卷,但现在《经济基础知识》有四套考卷。这样一来,考试的范围扩大,考生的复习量增多。这样一来考生中级经济师考试的通过几率有增加了几分不确定性。从考卷从一套变成四套可知,中级经济师考试所涉及的知识点增多。数据表明,中级经济师考试试卷的考点重复率不超过。这同时也意味着,考生需要复习的比以往更加仔细。三、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一)考试时间由原来的150分钟缩减为90分钟;(二)考试时间的缩短,但题型题量并没有减少。四、题目难度(一)整体难度分析根据往年反馈的以及考试的真题来看,中级经济师考试的整体难度还是偏大的。主要表现在考的细致、出题刁专、考察角度教新奇等方面。(二)考核范围中级经济师的考核范围都在考试教材的大纲范围内,尽管中级经济师有些题目考的比较偏,但都没有出现过超纲的情况。(三)考试难度根据数据显示中级经济师考试的难度在逐年增加。但是,和其他的职称考试相比,中级经济师考试难度如何?全国中级经济师考试通过率在20%左右,与其他职称考试相比,中级经济师的考试难度不算大。例如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的通过率不足10%,对比这个数据可以很明显的看到中级经济师的考试难度不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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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生产、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和没收。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①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②添附: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③发现埋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④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不可以主张先占。
⑤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特殊的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继受取得
(1)因一定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继承遗产。
(3)因其他合法原因,如通过合股集资。
(二)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因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绝对消灭:因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物权优先权中级经济师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6868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 抵押 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 抵押权 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 ,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一、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方面:(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力。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甲、乙、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应出卖于丙。(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因为限制物权本来就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效力要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物权具有优先性,即对于同一标的物,如果既有物权也有债权,则物权人的物权优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三、物权优先效力有哪些例外情况 第一、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或者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前者如土地增值税之征收,就土地之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因此,增值税之征收,即优先于设定在先之抵押权。后者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级经济师考试考《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经济基础知识》属于公共科目,《专业知识与实务》是专业科目,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方向选择适合的专业进行报考。中级经济师考试内容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包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市场需求、供给与均衡价格、生产和成本理论、市场结构理论、生产要素市场理论、市场失灵和政府的干预、国民收入核算和简单的宏观经济模型、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价格总水平和就业、失业、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税收制度、政府预算、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政策、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统计与统计数据、描述统计、抽样调查、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会计概论、会计循环、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分析、政府会计、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专业知识和实务》根据考生选择的专业不同,考试内容也不同,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看具体通知。中级经济师考试合格标准中级经济师合格标准是试卷满分的60%,中级经济师各科试卷满分为140分,即中级经济师考试合格标准为84分。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中级经济师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每科目可以提前15分钟交卷,如果考生同时报考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那么两门科目的考试会安排在同一批次内,分为两个场次连续进行,两门考试的间隔时间为40分钟。
中级经济师物权和质权
①物权包括他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②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④抵押权和质权: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其动产优先受偿。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抵押不必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债务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物并取得使用收益;抵押权人仅就抵押物的价值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担保。2、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合同占有担保财产的债权人叫质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叫出质人,担保财产叫出质财产。当事人之间设定质权,必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出质人必须将出质财产转移给质权人直接占有。3、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在与该财产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可对该财产予以扣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以留置财产折价受偿,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的权利。区别是: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权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留置与前二者的区别在于,抵押与质权的实现必须将抵押物或质物拍卖用所得价金来抵偿,而留置可以将留置物直接用于抵偿。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在留置权存在的情况下,留置权人最先受偿。希望对您有用
一、收益权等于所有权吗收益权不等于所有权。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 股东权益 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 民事法律行为 。而股权出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是最大的区别。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所有权的存在以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为目的,这最终体现在收益权上。收益权能是指权能的权能,作为实现所有物价值的基本手段,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已上升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二、所有权是指什么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即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独立支配的权利。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一是占有,即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又可以分为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如甲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乙居住,乙对该房子的占有即为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可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乙租甲的房子住,乙对甲的房子占有即为合法占有,如果租赁期届满乙还占有该房子即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中,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如甲将乙的一幅字画赠送给丙,而丙并不知道字画不是甲的,此时丙的占有即为善意占有。明知没有法律依据还要占有他人财产,如将拾得物据为己有即为恶意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法律后果不同,善意占有中,占有人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恶意占有则不但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还应返还原物和由原物所获得的利益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给恶意占有人。二是使用,即对财产的有效利用或从中获取经济上利益。使用权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行使物的使用权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进行。三是收益,即指利用财产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收益权之所以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因为人们拥有某物都希望通过该物获取新的经济利益。所有权自身也必须要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殖自己。四是处分,即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在一般情况下,处分权只能由所有权人亲自行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所有权完整的四项权能,所有人往往是通过四项权能与自己的分离回复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财产的用途。三、所有权跟物权的区别物权包括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有所有权就代表有物权。拥有一套房子的房产即代表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也有物权。物权和所有权不是一个层面的概念,物权是个大概念、所有权是物权这个大概念下的其中的一个小概念。物权包括所有权,所有权仅是物权其中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级经济师考试考《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经济基础知识》属于公共科目,《专业知识与实务》是专业科目,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方向选择适合的专业进行报考。中级经济师考试内容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包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市场需求、供给与均衡价格、生产和成本理论、市场结构理论、生产要素市场理论、市场失灵和政府的干预、国民收入核算和简单的宏观经济模型、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价格总水平和就业、失业、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税收制度、政府预算、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政策、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统计与统计数据、描述统计、抽样调查、回归分析、时间序列分析、会计概论、会计循环、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分析、政府会计、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专业知识和实务》根据考生选择的专业不同,考试内容也不同,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看具体通知。中级经济师考试合格标准中级经济师合格标准是试卷满分的60%,中级经济师各科试卷满分为140分,即中级经济师考试合格标准为84分。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中级经济师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每科目可以提前15分钟交卷,如果考生同时报考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那么两门科目的考试会安排在同一批次内,分为两个场次连续进行,两门考试的间隔时间为4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