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民事诉讼
202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报名陆续就要开始了,掌握初级经济师考试大纲对于备考和考试都非常重要,下面是初级经济师《经济法基础》2022考试大纲,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的分类与渊源、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二)掌握法律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资格
(三)熟悉法和法律的概念、法的本质与特征、法律责任的种类
(四)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法的分类与渊源
(一)法的分类
(二)法的渊源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四、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各章基本要求中,掌握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全面、系统掌握,并能够分析、判断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熟悉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准确理解,并能够解决和处理实务中相关的问题;了解的内容,要求应试人员对相关知识点能够一般性理解。
五、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件
(二)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主体
一、法律主体的分类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四)国家
二、法律主体资格
(一)权利能力
(二)行为能力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二)掌握会计人员
(三)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四)熟悉代理记账、会计岗位设置
(五)熟悉会计工作交接
(六)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七)了解会计机构
(八)了解会计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三)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五)会计凭证
(六)会计账簿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二、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三、会计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四)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三、会计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四、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二)对会计人员的一般要求
(三)会计工作的禁人规定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六)总会计师
五、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工作交接的概念与责任
(二)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三)会计工作交接与监交
第四节 会计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及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二)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追索
(三)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四)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五)掌握汇兑、委托收款
(六)掌握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七)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八)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九)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要求
(十)熟悉银行卡收单、条码支付、网络支付、预付卡
(十一)熟悉支付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二)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服务组织和支付结算的工具
(十三)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十四)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十五)了解网上银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
(二)支付结算的要求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的管理
(三)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
(四)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一、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票据当事人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五)票据追索
(六)银行汇票
(七)商业汇票
(八)银行本票
(九)支票
二、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
三、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四)银行卡收单
四、银行电子支付
(一)网上银行
(二)条码支付
第四节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机构的概念和支付服务的种类
(一)支付机构的概念
(二)支付服务的种类
二、网络支付
(一)网络支付的概念
(二)网络支付机构
(三)支付账户
(四)网络支付的相关规定
三、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概念和分类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支付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的支付结算纪律
(二)银行的支付结算纪律
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密码错误支票的法律责任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增值税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五)熟悉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税目、消费税征收管理
(六)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七)熟悉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
(八)了解税法要素
(九)了解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十)了解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十一)了解消费税税率
(十二)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的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与税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
二、税法要素
(一)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三)税率
(四)计税依据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七)纳税地点
(八)税收优惠
(九)法律责任
三、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一)我国现行税收征收机关
(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
(三)海关征收管理的税种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三)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
(二)销售劳务
(三)销售服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
(五)销售不动产
(六)进口货物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八)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九)视同销售行为
(十)混合销售
(十一)兼营
(十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二)增值税征收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试点税收优惠
(三)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四)起征点
(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六)其他减免税规定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概念
(二)专用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
(四)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五)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五)批发销售卷烟
三、消费税税目
(一)烟
(二)酒
(三)高档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七)摩托车
(八)小汽车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高档手表
(十一)游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十四)电池
(十五)涂料
四、消费税税率
(一)消费税税率的形式
(二)消费税的具体税率
(三)消费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二、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
(二)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
(三)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
(四)教育费附加计算与缴纳
(五)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三、车辆购置税税率
四、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四)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核定应税车辆计税价格
五、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环节
(三)纳税地点
第六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纳税人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三、关税税率
(一)税率的种类
(二)税率的确定
四、关税计税依据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
(二)从量税计算方法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四)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关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性减免税
(二)政策性减免税
(三)临时性减免税
七、关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与滞纳金
(二)海关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
(三)关税的退税与追缴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五)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与原则
(二)收人总额
(三)不征税收人
(四)税前扣除项目
(五)税前扣除标准
(六)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七)亏损弥补
(八)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净值
(二)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
(四)无形资产
(五)长期待摊费用
(六)投资资产
(七)存货
(八)资产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人
(二)所得减免
(三)减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加速折旧
(八)减计收人
(九)税额抵免
(十)西部地区减免税
(十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二)债券利息减免税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按年计征与分期预缴
(三)汇算清缴期限
(四)纳税申报
(五)货币单位与外币折算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三)其他所得适用的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个人所得的形式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四)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五)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七)每次收人的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二)减税项目
(三)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
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
(三)货币单位及外币折算
第六章 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契税征税范围、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税收优惠
(四)掌握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五)熟悉房产税纳税人、房产税税收优惠、房产税征收管理
(六)熟悉契税纳税人、契税计税依据、契税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七)熟悉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车船税纳税人、车船税税目、车船税计税依据、车船税征收管理
(八)熟悉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计税依据、资源税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烟叶税法律制度、船舶吨税法律制度
(九)了解房产税税率、契税税率、契税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税率、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
(十)了解车船税征税范围、车船税税率、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资源税税率、资源税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税率、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纳税人
(一)房产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二)房产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三、房产税税率
(一)房产税的税率形式
(二)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税率
(三)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税率
四、房产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五、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房产税税收优惠
七、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注:以上为经济基础部分考试大纲,供大家参考。
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4.辩论原则
5.处分原则
6.检察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
2.回避制
3.公开审判制(注意例外情况)
4.两审终审制(注意例外情况)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级别管辖:
1.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便于原告充分行使诉权,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某些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第一审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簿易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口头答辩。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需实行合议制,但要有书记员作记录。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和两审终审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逾期不上诉的,原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分别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和30日内审结。
审判监督程序: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2.三类再审程序的提起
①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
③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3.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执行申请: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
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有:
1.查询、冻结和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8.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限制出境。
11.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12.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执行中止和终结:
【导读】参加202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除了需要进行《经济基础》的复习,还需要进行专业实务的备考,实务专业有10各科目,分别是工商管理、财政税收、农业经济、金融、保险、人力资源、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作为2021参考考生,考试复习的依据自然就是考试大纲了,在新的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大纲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参考大纲只能是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大纲,在新大纲出来后,再进行对比分析,把变化的考点进行更为深入的复习,掌握考试的要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参考大纲——经济基础知识,接下来就具体来了解一下。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经济学基础、财政、货币与金融、统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以及是否具有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初步基础知识和能力。
考试内容与要求
第一部分 经济学基础
1. 社会经济制度。理解物质资料生产和基本经济规律,辨别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和演化的主要阶段,诠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过程,辨识市场与市场体系的基本功能,理解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和联系,辨别社会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理解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
2. 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理解商品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诠释货币产生的过程和基本职能,理解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在商品经济中的主要作用。
3. 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理解资本主义发展的基本过程,辨别垄断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诠释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必然性和基本途径。
4. 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根本任务和目的,辨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及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基础。理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原因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理解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模式,诠释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和类型,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内容。
6. 社会主义经济的增长与发展。理解社会主义再生产的实质和特点,诠释社会主义产业结构的基本构成,辨别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新发展理念。
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理解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辨别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方式和手段,理解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及其综合协调的基本要求。
8.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理解经济全球化及其发展趋势,诠释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与机遇,理解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涉外经济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辨别我国涉外经济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财 政
9. 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掌握公共物品的特征,理解公共物品融资与生产的制度结构,诠释市场效率,掌握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诠释财政的基本特征,掌握财政的基本职能,掌握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容和主要任务,理解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内容。
10. 财政支出。理解财政支出及其分类的基本方法,掌握衡量财政支出规模的指标,理解影响财政支出规模的主要因素,理解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涵义、功能与特点。
11. 财政收入。理解财政收入的形式与基本分类方法,理解影响财政收入规模的主要因素,诠释政府债务收入的特征和衡量指标,理解政府债务的经济影响,掌握我国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12. 税收基本制度。理解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的基本特点,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理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取向和主要内容。
13. 政府预算制度。理解政府预算的基本职能,诠释政府预算周期,辨别部门预算,掌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货币与金融
14. 货币制度与货币发行。理解货币的本质和货币形态的演变过程,诠释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与基本类型,理解货币发行与货币供给机制的内涵。
15. 信用与金融中介。理解信用的内涵与基本类型,诠释金融中介的主要类型和主要金融中介机构的基本职能,辨别我国金融中介体系。
16. 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理解金融体系的基本内容,诠释金融市场的分类和基本功能,掌握金融工具与利率的种类和基本作用。
17. 汇率与国际收支。理解外汇与汇率标价方法和主要影响因素,掌握国际收支及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基本构成。
第四部分 统 计
18. 统计与统计数据。理解统计、统计工作、统计数据,辨别统计数据的计量尺度,诠释统计数据的类型,理解统计指标及其基本类型。
19. 统计调查。理解统计调查种类,辨别统计调查的主要方式,掌握统计数据搜集的主要方法,正确测度统计数据的质量。
20. 统计数据的整理与显示。理解品质数据、数值数据整理与显示的基本方法,合理设计和使用统计报表。
21. 数据特征的测度。掌握集中趋势的测度,掌握离散程度的测度。
22. 统计指数。理解统计指数分类,诠释和应用加权综合指数,掌握统计指数体系及其分析方法,辨别几种常用的价格统计指数。
第五部分 会 计
23. 会计基本概念。理解会计的基本特征、职能以及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诠释会计的基本前提,掌握会计基础和会计确认计量的原则,辨别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24. 会计核算。理解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诠释会计等式及复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的规则和特点,掌握会计凭证的基本内容和填制要求,掌握会计账簿的登记规则和方法,辨别财产清查的过程和方法。
25. 财务会计报告。理解财务会计报告分类,辨别三种主要会计报表的内容,基本掌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六部分 法 律
26. 法的一般原理。辨别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诠释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辨别我国法的制定程序和法律解释,理解法的功能和效力。
2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辨别经济生活中常用的部门法:民商法和经济法。
28. 行政法基础知识。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特点,诠释行政主体的法律特征,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和效力,掌握行政复议基本制度,辨别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29. 民法基础知识。理解民法基本原则,辨别民事主体,辨别民事法律行为和特征,掌握代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理解诉讼时效种类。
30.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程序,理解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程序。
以上就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参考大纲——经济基础知识,总共六个部分内容,大家可以逐步进行认真复习,可以建立一个知识点框架图,2021年考生同时也要关注考试报名相关资讯,掌握初级经济师高分技巧,这些一定要提前了解和关注起来,祝大家考试成功!
中级经济师民事诉讼时效时间
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三年。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人控制;5、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一、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188条)二、民事诉讼委托朋友可以吗可以委托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应诉,但要求有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不能成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合担任代理人的人。私法自治,民诉中可委托朋友作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代理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三、诉讼时效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综上所述,我国的诉讼时效普通的为3年,与之前的2年相比这是延长了的。但对于最长的诉讼时效,则还是没有变仍旧为20年。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686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
1、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起开始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一、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
1、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在其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起开始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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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处理经济纠纷的时候,喜欢通过诉讼方式来进行解决,但是法律规定诉讼是有诉讼时效的,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则不能再提起诉讼。一、民事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有多长时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三、经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经济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初级初级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又称助理经济师,目前采用“以考代评”的方式,即要获得该职称,需要先报名参加初级经济师考试。通过本次考试后,可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初级经济师资格证书,可被认定具有助理经济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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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后,对相关专业知识会有更好的了解和掌握,求职时会有更多的选择。简历也会在众多简历中脱颖而出,首先被认可!
具有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学历的报考人员,需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相关初级职业资格,方可报考中级经济师。所以考初级经济师可以让这部分学生比考中级经济师更进一步。
同时,获得初级经济师证书后,有资格被用人单位评聘为初级经济师职称,让你有更多的晋升加薪机会,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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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和初级经济师对比初级经济师更好考。初级会计师和初级经济师都需要考两门科目,但是初级经济师考试内容很少,更注重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备考周期一个月即可,而初级会计师考试内容多,且专业性强,初级会计实务有大量的核算内容,这部分内容出题的灵活性很大,所以相对难考。初级会计师和初级经济师分别是什么?初级会计师也叫初级会计职称,是会计职称的一种,会计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初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属于经济师类别。要取得“初级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即有被聘任为初级经济师职称的资格,有了聘任资格在单位聘任即可取得相应级别的经济师职称。考试报考条件初级经济师报考条件只要是从事经济专业的工作,具备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都可以参加初级经济师的资格考试,可见初级经济师报考的门槛不高,对工作年限没有过多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就可以报考。初级会计师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或中专)或以上学历证件。初级会计师和初级经济师考试特点初级经济师:级经济师各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经济基础知识》试题为单选题和多选题。《专业知识与实务》试题为单选、多选和案例分析题。初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比较难,有三分之二的题目是需要计算的,这部分试题内容的灵活性非常大,可能是整个考试里面最难的版块。《经济法基础》知识相对比较简单,但由于它在整个初级职称考试理论体系里的重要性,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对其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初级经济师合格成绩是84分。初级经济师各科满分140分,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经济师资格证书。202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成绩预计于2023年1月公布。初级经济师成绩合格标准初级经济师各科满分140分,合格分数线84分。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才能取得初级经济师资格证书。2022年初级经济师成绩查询时间中国人事考试网发布的2022年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中指出,202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成绩预计于2023年1月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初级经济师考试及格线初级经济师考试各科满分为140分,合格分数84分。根据人社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资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22年起,初级经济师考试实行相对固定资格标准,各科资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试卷满分为140分,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所以84分为合格。考过初级经济师的作用初级经济师考过是有相当大的作用的,具体为:1、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之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所以通过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可以免考银行资格考试。2、对于上班族而言,初级经济师考过主要是用于聘初级职称,可以评职称、涨工资。通过经济师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可以加薪水,级别越高加薪就越多。3、初级经济师只要有高中学历即可报考,在校大学生就可以报考初级经济师,拿到证书之后也可以为自己以后找工作增加一份筹码,相比别人有更多的机会吸引到面试官的青睐,增加自身的竞争力。
初级经济师初级
是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职称。该资格分初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三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初级经济师是从事经济工作的职称。 初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初级经济师设有10个专业,分别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为2023年度新增专业。根据人社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历年来初级经济师都在全国范围类实行统一考试,往年初级经济师专业划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12个专业,其中运输分为水路、公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为加强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202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改革,将原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专业、邮政专业合并为运输经济专业,原房地产经济、建筑经济专业合并为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新增知识产权专业。也就是说,从2023年起,初级经济师考试划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10个专业。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十一章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思维导图 格式:DO大小: 2022年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会计思维导图 格式:DO大小: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初级经济师可以被认定为是初级职称。初级经济师的职称级别分为三个,分别是初级经济师职称、中级经济师职称以及高级经济师职称。
参照国家的相应规定,初中级经济师评职称采取的都是“以考代评”的方式。因此,常规来说,只要经济师考试通过了,就代表已经是具备了对应职称。但在有些单位,要想得到中级经济师职称,是需要由单位方进行评定聘任的,单位里是否有相应的评选,以及作为聘用职称的条件,这个还得看相关单位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要想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首先要通过对应级别的经济师考试。聘不聘任,有没有名额,所在单位说了算。
1、受国家重视
2020年,人社部发布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及《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从落实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任务可知,国家对经济专业技术人才越来越重视。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各个行业的经济专业人才有了较善评价标准。由此可见,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含金量将不断升值。
2、可申领补贴
为了鼓励更多人积极报考,培育更多优质经济师人才,目前多个省市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福利举措,其中,山东、海南、河南、四川、广东等地区人社局推出了《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持有包含经济师证书等140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400-2000元。
3、可评职称
使用经济师比较多的用途是评职称。由于经济专业资格证书是由人事部统一发放,所以企事业单位、高校、银行,甚至包括一些私企都认可此证书并会评定初级、中级、高级经济师职称。
“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经济师分为:初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及高级经济师。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为7-8月份(具体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各地区集中在6-8月份进行,具体各地区报名时间请参考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信息。
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收费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资格考试
编辑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也称作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及其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
考试课程
两门课程:《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其中《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税务、物资、财政、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行社、价格管理、饭店管理、工商行政、建筑经济等18个专业。
注: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
(人办发 [2002]1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初、中级《专业知识与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 地产、旅游、建筑12个专业,其中运输分为水路、公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是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职称。该资格分初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三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为7-8月份(具体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各地区集中在6-8月份进行,具体各地区报名时间请参考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信息。
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收费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当地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要想知道什么是初级经济师,首先要知道它的基本信息、由谁组织开展、受到国家认可吗、报考条件等。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信息来帮助大家理解什么是初级经济师,详细请看下文:一、初级经济师的基本信息“初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属于经济师类别。要取得“初级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即有被聘任为初级经济师职称的资格,有了聘任资格在单位聘任即可取得相应级别的经济师职称。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10个专业类别 。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二、初级经济师由谁组织开展?初级经济师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有关于考试的实施部门、科目、报名条件、报名办法、成绩和证书管理办法等,都由这一部门统一制定与调整。同时,人社部会在每年年初时公布当年的考试时间,在4月份左右公布新版考试大纲,在7月中旬所有发售新版考试教材。三、初级经济师受国家认可吗?受到国家认可。四、初级经济师报考条件:凡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