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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合同概述
合同概述
1.按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1)双务合同: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单务合同:一方只负有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2.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3.按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按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按关联合同是否有主从关系分为:
(1)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借款合同)。
(2)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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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自2019年以后取得经济师证书的同学是可以抵扣个税的。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取得中级经济师证书的人员,可在个税专项扣除中的继续教育项进行扣除,扣除标准为:3600元年(年度汇算清缴)。
中级经济师个税抵扣条件
1.在我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抵扣不会超过48个月。
2.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税抵扣注意事项:
如果取得证书时间为2022年,扣除年限也要填写2022年,个税是只能抵扣当年的。且扣税义务人分为本人和单位申报,建议大家申报之前最好还是和单位确认一下是单位集中申报还是需要自己去操作,单位集中申报的话就不用管了,但是如果需要自己操作的话是需要下载APP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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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为了做好充足的备考准备,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考试知识点: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1)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生产、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国有化和没收。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①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
②添附: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③发现埋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④拾得遗失物。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不可以主张先占。
⑤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特殊的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继受取得
(1)因一定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继承遗产。
(3)因其他合法原因,如通过合股集资。
(二)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因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权利人转让或抛弃物权或作为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绝对消灭:因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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