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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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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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消费税的计算公式:1、从价计征,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税率)×税率;2、从量定额,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3、复合计征,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税率)×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不仅国内的应税消费品需要征收消费税,而且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同样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在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还是有一些特别之处的。

由于消费税的计算分为三种情况,所以进口消费税的计算也需要分为三种情况。即从价计征、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

消费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比例税率是相应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时需要把产品的不含税金额,换算为包含消费税的金额。进口商品的关税也需要计算在内。即消费税的计算基数,包括进口商品的关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在从量定额的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很简单。我们只要知道进口商品的数量,以及进口商品消费税的定额税率,直接计算就能获得应交消费税的具体金额。

消费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征其实就是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情况的结合。实际的计算方式,可以结合上面的两种情况进行学习。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就是,在计算计税金额时,不要把定量部分的消费税给忘了。也就是说,在复合计征的情况下,从价部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要包括定量部分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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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心如玉

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1、首先计算完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加关税1减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等于组成部分计税价格乘消费税率;2、按具体数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3、最后,税率定额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组成部分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加关税+进口数量乘消费税固定税率)1减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等于组成部分计税价格乘消费税率加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乘消费税定额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二)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186评论

策马奔腾挥鞭直上

消费税是价内税,在商品的流通环节只征收一次,不再重复征收,所以说我们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已经把税费缴纳了。一、进口消费税怎么计算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二、目前消费税税率有几种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汽车轮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好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三、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什么1、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2、酒及酒精:酒是指酒精度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3、化妆品。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6)润滑油(7)燃料油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8、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1)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2)用排气量小于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3)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4)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9、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1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12、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14、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希望上文的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 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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